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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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理论与实践IPO一、相关理论、基本概述1企业中存在着
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IPO目前,在转让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IPO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
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2、会计处理
(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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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号》147月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1、在财政部2010年应当
按照以下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接受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应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股份给高号的规定来看,国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42、从解释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172009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年2月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期中也规定:[2009]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
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
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
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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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允价值”认定
(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 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不过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局纳税调整的价格标准就是每股净资产。当然,如果就是没有PE投资价格的话,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3)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但是,是不是需要对该价格的确定进行专项评估?如果需要那么评估的模型怎样确定呢,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专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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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操纵空间?如果采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是否合适?如果评估搞
搞较之账面净资产增值率并不高是否合理?
(4)采用估值模型:对于估值模型,国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
可以参考。这个几乎就没有可行性,就算是采用了那会更加混乱。
四、是否摊销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
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目前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都不属于股票期权畴,即使是属于限制性股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费用是可以在激励期间进行摊销的,那么如果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约定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分摊?
4、面临困难
(1)公允价值难以取到
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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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容易进行规避
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或者说PE入股价格实际很高但是入账价格很低的方式来规避。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
5、几点建议
1、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2、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
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二、案例分析
1、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