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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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省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全省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云政办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理顺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从省情出发的原则立足于我省省情、行政管理体制、公安体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经费保障水平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

(二)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兼顾全省各级财政和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统筹兼顾公安各警种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符合公共财政管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的稳定。

(三)坚持调动各级积极性的原则调动全省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投入力度的积极性,调动全省各级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履行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积极性,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四)坚持经费投入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各负其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确保收支脱钩,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收费站点设置,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增强收费还贷能力,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不停车收费,下同)规划、设计和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和《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联网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互连互通的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施联网收费。

除两端出入口外,在其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本省与邻省之间尚未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互连互通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外)。

第四条具备电子不停车收费条件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开谩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为公众出行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实施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推进、统一拆分、统一清算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联网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统筹协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16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188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16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一)及1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二),予以废止。

二、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后,已决定停止执行的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三),现予以明令废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附件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停止执行现予以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1规章名称: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25号发布时间:198707312规章名称:云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8〕44号发布时间:198804013规章名称: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试行)发文字号:云政发〔1988〕52号发布时间:198804074规章名称: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13号发布时间:198901195规章名称: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87号发布时间:198905246规章名称:云南省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89〕158号发布时间:198907277规章名称:云南省集资办电实施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132号发布时间:198908018规章名称: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76号发布时间:199004189规章名称:云南省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193号发布时间:1990101110规章名称:云南省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1〕102号发布时间:1991060611规章名称: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1〕155号发布时间:1991090312规章名称: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183号发布时间:1992090513规章名称:云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239号发布时间:1992112314规章名称: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时间:1997122515规章名称: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时间:1997122516规章名称: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9号发布时间:19980916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1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决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80号发布时间:198710202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22号发布时间:198902093文件名称:云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91号发布时间:199005024文件名称:关于地方外事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1〕223号发布时间:199109195文件名称:云南省“八五”期间增加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投入的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14号发布时间:199201266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3〕30号发布时间:199303107文件名称:云南省酒类、酒精生产及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51号发布时间:199608158文件名称:云南省甲醇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6〕224号发布时间:199610249文件名称: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205号发布时间:1996111910文件名称: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7〕73号发布时间:1997051411文件名称:云南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87号发布时间:1997060312文件名称: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49号发布时间:1998032013文件名称: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118号发布时间:1998070214文件名称: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155号发布时间:1998081115文件名称: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8〕180号发布时间:1998090716文件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4号发布时间:1999010817文件名称: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1〕85号发布时间:2001061618文件名称: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01〕132号发布时间:20010924附件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停止执行现予以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1规章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89〕18号发布时间:198902162规章名称:云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0〕95号发布时间:199005063规章名称: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1〕5号发布时间:199101174规章名称:云南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3〕5号发布时间:19930104——结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道路的安全性,促进交通有序、文明、安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包括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道路第五条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

道路的命名、变更、撤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道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健全,并加强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交通第八条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相互尊重、互相礼让,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四章交通管制第十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车辆通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对于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和常态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加强监督和优化调整,确保交通畅通。

第五章交通安全保障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应当注重综合治理,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和维护,提高交通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质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领导责任。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云府办明电[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2]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12年10月26日,一辆牌号为云JC2662的轻型货车搭载13人,在从普洱市思茅区驶往江城县途中,车辆驶离路面与路外山体相撞,造成5人死亡(含3名学生)、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秦光荣,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纪恒,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副省长高峰、刘慧晏等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惩责任人,并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学校、学生安全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足当前,扎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做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业等部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克服松懈麻痹症,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切实维护党的十八大期间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一是要尽快组织开展道路安全大检查。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组织力量深入到重点路段、客运企业等重点领域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和不具备条件的驾驶员上路行驶。

二是要加大路面动态管控力度。

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安监、农业等部门参加,加大路面动态管控,坚决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从业资格的人员出站运营,尤其是对7座以上的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必须继续落实逐车检验登记制度。

【2019年整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9年整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 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对相关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州(市)以 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 理论考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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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客运交通一般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以及核定载人数 9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 应当(判断题)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核定载人 数9人以上非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安装机动车 行驶记录仪;
主讲: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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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 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条例。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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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 喷涂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以及 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应当 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字样应当规范、清晰、 完整; • (二)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 (三)不得加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灯具、高音 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或者拆除消音装置,或者 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 (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 (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判断题)在车身设置和播 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 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云政办发[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1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经济行为,避免国家税费流失,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并按照七部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

各地要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标准、措施、工作安排以及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减少执法阻力,方便社会监督,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按要求成立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对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治理、综合治理,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治理工作的目标。

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云政办发[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八月八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建设,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要求各州、市要把预防1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县(市、区)要把预防1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预防1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重点,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州、市、县(市、区)每年在行政区域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决执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5•【字号】云府办明电〔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5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强化执法。

(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强化对运输单位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路面交通执法检查。

一是加强暴雨灾害冲击的重点道路路段,特别是山区道路、临水临崖路段以及“两客一危”车辆运营线路的安全检查,及时治理道路两侧出现的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场站、车辆段的安全检查,做好特殊气象条件下交通运营情况的信息沟通和接驳线路协调。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0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机动车辆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规定第三节客运交通一般规定第四节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三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03•【字号】云政发[1991]155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1〕155号1991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各种专用公路,以及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车属单位(车主)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团体、厂矿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卸、扣留、收缴或者在证件上记录。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九条车辆落户、过户、转籍、移动、变更、改装、改借、重领或者冒领。

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凡领有我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在车门两侧漆喷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必须在因厢后栏板外侧漆喷本车放在牌号或者挂车牌号,并经常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省提供法治保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

要坚持成熟先立、急需先立,制定与修订并重,把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抓紧开展有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立法项目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规定税收减免和财政资金比例,不规定机构编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3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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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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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交通厅的职责、原云南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云交法规〔2016〕704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法规〔2016〕704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登记编号为云府登13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8月29日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促进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道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对本道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道路运输单位授权的负责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营运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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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7]12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2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拖拉机驾驶人,以及与拖拉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同级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要亮证执法,在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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