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1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8年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米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1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发展需要,推进集团化、专业化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负债与成本,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集团资金管理要求,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总部、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以资金计划管理为基础,借助银企直联网络技术和财务软件,以集团内部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平台,对各单位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合理调度、专业运作和统筹管理,从而发挥集团资金规模优势,降本增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以“全面集中、统筹平衡,有偿使用、资源共享,服务至上、安全高效”为原则,包括资金计划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归集与支付管理、融资管理与内部借贷、管理责任与考核等主要工作内容。
第五条集团总部财务会计部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整体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制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编制集团资金平衡计划、制定资金调度方案和融资方案、审核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并指导、监督财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六条集团财务公司是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服务机构,致力于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集团内部各单位提供存贷款、交易款项结算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等内部金融服务,并适时开展同业拆借、保险代理、发行债券,投资理财等外部金融业务。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认真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扎实有效。
第二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在编报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时,编制详细的年度资金计划(现金流预算),提出资金平衡意见。
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控股投资企业的年度资金计划,汇总后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总部财务会计部对集团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并编制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集团年度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总部财务会计部向子公司下达其与所属投资企业的一揽子年度资金计划;子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资金计划,分解至各控股投资企业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1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 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 天至 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最新2019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三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三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已经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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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旨在规范公司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执行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现金收支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审批严格、监督到位”的原则,加强现金管理工作。
二、现金管理机构及职责2.1 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现金管理工作。
2.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现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现金收支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3 财务部门设立现金管理员,负责日常现金收支、登记、保管、送存等工作。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现金收入(1)各部门应按照业务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现金收入范围。
(2)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严禁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3)现金收入时应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注明款项来源、金额、日期等要素。
3.2 现金支出(1)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现金支出。
(2)现金支出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清单等。
(3)单笔现金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3.3 现金保管(1)现金保管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
(2)现金管理员应每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3)现金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及时送存银行。
四、现金使用规定4.1 现金支付限额(1)单笔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特殊情况需超出限额的,应经公司领导审批。
4.2 现金使用范围(1)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奖金、津贴等。
(2)支付小额采购、差旅费等。
(3)其他合法合规的现金支出。
五、监督检查5.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现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现金管理情况。
5.3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对现金管理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现金集中管理制度
现金集中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现金集中管理工作,提高现金利用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部门现金管理工作。
3、现金集中管理是指公司按照统一计划,通过资金集中调拨、银行账户管理等手段,实现公司各级部门的现金统一管理。
二、组织架构1、现金集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现金集中管理的总体方针政策,审议和决定重大资金调拨事项,协调各级部门间的资金使用和调配。
2、财务部:负责公司现金集中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资金调拨、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池管理等。
3、各级部门负责人:负责自己部门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将资金需求及时上报到财务部。
三、资金调拨管理1、公司内部各级部门的资金需求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并报送财务部审核。
2、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资金需求和公司整体资金情况,制定资金调拨计划,并提出调拨申请。
3、现金集中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操作。
4、资金调拨应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拖延或挪用。
四、银行账户管理1、公司设立主账户和子账户,主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子账户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
2、各级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资金由主账户下拨到对应的子账户,每笔资金存取都必须填写存款单或取款单,记录账目清楚。
3、财务部对主账户和子账户进行日常清理,及时清理不必要的账户或资金。
4、账户操作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和银行操作规定,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五、资金池管理1、公司建立资金池,对各级部门的闲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资金池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由财务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运作和管理。
3、资金池的收益归入公司的营收,按比例分配给各级部门,提携各部门的经营效益。
4、资金池的风险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应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审慎性分析和资金流动情况的跟踪监控。
六、现金集中管理委员会1、现金集中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领导和相关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决定公司现金集中管理的总体策略和政策。
2020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2020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7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XXX)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XXX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1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小我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小我的其他支出;五)向小我收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XXX确定需求领取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XXX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领取给小我的款项,超过利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需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利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方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能够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021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5欧阳光明(2021.03.07)(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是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资金收付方式:企业应当采取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安全、高效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收付,限制使用现金支付。
2. 现金收付限额: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现金收付限额进行资金的收付。
超出限额的现金收付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3. 现金保管安全: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现金的安全,避免现金被盗、遗失或损坏。
企业应当设立现金保管专门机构,对现金进行分类、登记、存储和保管。
4. 现金流量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资金短缺或闲置。
5. 现金交易记录:企业应当对所有的现金收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金额、时间、用途等信息,确保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现金审计和监管:相关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现金进行审计和监管,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现金管理。
以上是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执行办法和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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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收支监管,保证资金链安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全面整合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整体效益;(二)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三)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四)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集中管理体制、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集中管理、授信融资管理、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督及考核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切资金收入和资金支出,资金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
现金指各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他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类资产。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中心,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资金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资金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资金集中工作以资金中心为主管部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执行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权限,参与资金集中管理,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推动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与有效运作。
(二)及时监控子公司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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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控股集团公司有限公司
现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
1.1为发挥浙江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优势,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对所属公司实行现金集中管理,以有效利用集团公司内部资金存量,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总体收益、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实现资金一体化管理。
为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中的现金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中流入和流出的人民币资金。
1.3本办法中的现金平台是指为实现现金集中管理而搭建的规范纳入集中管理范围的集团公司内成员公司(简称“成员单位”)之前现金往来的管理体系和支付系统。
1.4本办法适用于加入集团公司平台的所有成员单位。
2管理方式(现金集中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2.1现金集中管理通过现金平台来实现。
2.2集团公司通过实施余额管理和预算管理,以实现平台内资金的余缺调剂。
2.3现金平台富余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运作,资金缺口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融资。
3职责分工
3.1财务部是集团公司现金集中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为:
3.1.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现金集中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
3.1.2负责对加入现金平台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核准成员单位的账户设置。
3.1.3根据利率公允原则,负责确定、调整现金平台资金存贷利率,核准和调整各成员单位在现金平台的资金使用限额。
3.1.4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现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余额管理。
3.1.5负责现金平台的总体资金平衡,对外部给予集团公司的授信实施统一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的外部融资。
3.1.6负责现金平台运行所必需的软硬件支持,包括预算系统和网银系统。
3.1.7负责现金平台的资金往来结算、清算。
3.1.8负责现金平台内资金往来记录、统计和提供。
3.2成员单位遵守本办法和预算、帐户、结算等实施细则的规定。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申报现金收支计划。
4管理原则
4.1一级平台原则
成员单位与集团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在同一现金平台内直接进行,孙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无须通过其母公司中转。
4.2余额管理原则
4.2.1财务部对成员单位的结算帐户实行限额管理,在工作日结
束时,超过账户设定余额部分的资金将收回现金平台。
4.2.2成员单位暂时闲置的、从外部获得的专项资金或项目借款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现金平台实施余额管理。
4.3资金限额使用原则
4.3.1成员单位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由现金平台解决,财务部对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即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需要核定其使用现金平台资金的最大限额。
4.3.2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在限额内使用资金。
因特殊原因需要超限额支出的,应获财务部批准。
财务部根据成员单位经营情况和需要对限额进行调整。
4.4预算管理原则
4.4.1财务部对成员单位收支实施预算管理,成员单位应加强内部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精度。
4.4.2财务部定期向财务部申报资金收支计划,资金收支计划分为月计划、周计划;月计划精确到周,周计划精确到日;财务部根据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平台资金总体平衡。
4.4.3成员单位应按照计划用款,实际用款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财务部申请月计划和周计划调整。
周计划在月计划范围内向财务部直接申报。
4.5资金有偿使用原则
4.5.1现金平台的资金往来实行有偿原则,成员单位归集到现金平台的资金获得相应收益,成员单位使用现金平台资金支付相应成
本。
4.5.2财务部根据人民银行的存货款利率确定现金平台资金利率,将充分体现公允原则。
即存款利息率原则上同银行协定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同公司取得的银行贷款利率。
5融资
5.1现金平台缺口由财务部统一对外融资弥补,并统筹平衡与各个银行的合作关系。
5.2成员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长期投资等资本性支出的外部融资应在财务部统筹协调下进行。
5.3财务部对成员单位票据信息实施跟踪管理、并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统一实施票据贴现融资业务。
6会计处理
6.1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均增设一个负债类科目“现金平台往来”,用于核算现金平台内发生的资金往来,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增加“现金平台资金收益、现金平台资金成本”分别反映向现金平台提供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收益和成本。
6.2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均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下增加“现金平台应收”项目,反映“现金平台往来”科目的借方余额,同进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下增加“现金平台应付”项目,反映“现金平台往来”科目的贷方余额。
6.3集团公司和成员单位均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中增加“现金平台收到的现金、现金平台付出的现金”,分别反映现金平台流入和
流出的资金。
7现金平台加入程序
7.1申请
7.1.1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原则上应加入现金平台管理。
7.1.2申请公司应填写《加入现金平台申请表》(见附件2)。
7.1.3财务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公司核准。
7.2加入
…….
8附则
8.1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拟稿:日期:
审核:日期:
审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