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详细完整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一、事故报告程序: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直接目击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情况和可能的原因等内容。
3.设备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调查与分析:1.设备管理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2.调查小组应尽快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调查小组应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原因以及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三、事故报告和通知:1.设备管理单位应编制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同时,设备管理单位应通知相关责任人和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并告知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处理: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包括设备维修、更换、停用等。
2.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定期跟进和检查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3.如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设备管理单位还应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赔偿工作。
五、事故预防措施:1.设备管理单位应针对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培训操作人员等。
2.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事故记录保存:1.设备管理单位应将事故报告、调查记录、整改措施等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以上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详细完整版。
在运行特种设备时,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该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起重司机选择题)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起重司机选择题)(起重管理判断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起重司机选择题)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起重司机选择题)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 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 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 10 日内,将 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 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 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在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并将事故情况、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发生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专门的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确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紧急救援、排除事故隐患、修复设备等。
4. 事故报告和登记: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登记,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 整改措施:通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
6.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是指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遵循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上级。
3. 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采取措施隔离现场。
4. 联系监察部门或相关的管理机构,向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5. 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和责任人。
6.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使用或停产整顿等。
7. 将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相关方递交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国质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事件概述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业中特种设备的使用日益广泛。
虽然特种设备能够带来我们诸多的便利,但是由于它的安全风险较高,一旦显现事故往往会给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逼。
本文将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入手,为企业和个人订立出一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和登记1.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2. 登记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程序1. 初步报告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相关人员应当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安全,而企业方面则应当快速进行初步报告。
初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基本信息,如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等,同时需要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详实、精准,确保信息流畅。
2. 实事求是的调查报告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方面应当快速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并完成调查报告。
实在流程如下:(1)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2)整理和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资料;(3)对调查报告相关数据的精准性进行核实,并进行修正;(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措施;(5)撰写调查报告。
3. 报告审核事故调查结束后,必需进行报告审核,以保证报告内容精准无误。
对于检查人员,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以及实行的措施等方面内容正确无误。
4. 报告批准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方面应当快速依据调查报告执行实行措施并批准报告,重点是批准的人员必需具备肯定的管理和应急处理阅历。
四、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的规定1. 事故处理分为四个阶段:(1)事故现场处理阶段;(2)封锁事故现场阶段;(3)进行事故调查阶段;(4)疏散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和恢复生产等阶段。
2. 进行立刻救助一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企业方面应当立刻布置专业人员打开救助工作,并在现场布置急救设备。
救助工作必需进行全面、适时、专业,以尽量削减事故所造成的伤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维护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指在设备加工、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直接受压、受热、含有危险物质、危险能量或需要依靠机械力、电力、水力等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设备。
2. 特种设备事故:指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检验、维护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事件。
三、报告程序1.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停机,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2. 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向公司主管报告现场情况。
3. 公司主管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前往现场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4. 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主管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
四、处理程序1. 紧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安全。
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包括停机、排除事故隐患、疏散人员等。
2. 报告程序:根据上述报告程序,按照程序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
3. 事故调查:公司主管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司主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相关人员整改。
5. 审查:公司主管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6. 防范措施:公司主管应当提出防范措施,并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责任追究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主管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追责,包括责任人、管理人员等。
3. 公司主管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并提出完善管理制度的意见。
六、其他规定1. 公司主管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制定维护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引言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着重考虑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下面将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1.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2)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3)特种设备发生意外情况,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4)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流程1. 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并通知相关部门并报警。
2. 在确保现场安全的前提下,负责人应指派专人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初步调查完成后,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调查材料。
4.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
5. 调查组应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目击者询问等工作,并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
6. 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后,将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7. 在调查报告最终确定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工作。
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
2. 事故调查情况: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涉及人员等。
3. 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处理情况、相关人员处理措施等。
4. 事故防范措施:包括事故的启示、相关防范措施等。
五、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的要求1. 及时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立即上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的编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二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一、概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由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发生问题,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并尽快报告相关部门,包括责任人员、事故经过、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相关信息。
2.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成立专案组,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3.事故处置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专案组正常开展工作。
4.专案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进展,确保领导层对事故的了解程度。
5.事故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三、处理程序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相应处理。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于一般事故或责任较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书面警告。
(3)罚款:对于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罚款处罚,并要求整改。
(4)暂停使用特种设备:对于特别严重事故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暂停特种设备的使用,并责令整改。
3.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事故或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对于一般事故或责任较明确的情况,可给予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书面警告。
(3)经济处罚:对于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的情况,可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处以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
(4)取消或暂停资质:对于特别严重事故或屡教不改的情况,可取消或暂停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和维修单位的资质,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3-11-08CATALOGUE目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特种设备事故责任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事故总结和建议0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状态。
事故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事故定义和范围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可能快地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要求和时限事故报告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信、电话记录、签字和联名信件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事故报告的电话号码。
责任人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负责人。
报告程序报告程序和责任人VS02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事故现场处理保护现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破坏现场。
紧急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或造成二次伤害。
人员疏散如果事故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威胁,应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010302事故原因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设备记录、操作日志等。
分析原因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管理不当等。
事故处理结果反馈反馈给相关人员将事故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领导、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了解事故原因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背景介绍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工作场所及特定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锅炉等。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会对工作场所和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非常必要。
2. 报告要求2.1 事故基本情况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或特种设备使用人应立即向所属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类型等基本情况;•事故的具体经过和原因分析;•事故现场的状况描述,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设备受损情况等;•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初步处理情况;•所属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填写事故报告表格,并及时提交。
2.2 伤亡人员信息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需要对伤亡人员进行信息报告,包括:•伤亡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等基本信息;•伤亡人员受伤情况的描述;•伤亡人员的紧急救治情况和处理措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如实填写并及时报告。
3. 处理程序3.1 事故调查与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所属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与分析,包括:•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照片、录像等资料的采集;•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的各种可能性;•判断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引发的风险;•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制定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3.2 处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般事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追究责任;•严重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切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启动事故紧急预案;•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深入处理。
3.3 政府监督和责任追究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指导,确保事故处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对于因违法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操作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追究;•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管理、报告和处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维修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发现事故: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发现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2. 报告上级部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以及可能的原因等。
3. 报告监管部门:上级部门在收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的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 事故调查:特种设备事故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 编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事故调查结果,编制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原因及损失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 上报和公布:事故报告应当上报给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并根据需要公布给社会公众,以提醒其他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注意类似问题。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程序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紧急救援: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伤员,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2. 设备封存: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事故设备进行封存,以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
3. 事故调查:特种设备事故的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针对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报告、处理和追责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特种设备指的是在生产、施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一定危险性和特殊用途的设施、设备和装置,例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的报告和处理是防范事故扩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内容:一、事故报告程序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必须立即向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
2.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调查组应尽快完成调查报告,并将结果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4.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责令整改等。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补充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二、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类型、事故原因等。
2.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及伤势程度等。
3.设备损坏情况:包括设备的受损程度、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等。
4.救援和处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救援措施、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等。
5.相关责任者情况:包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等。
三、事故报告的处理1.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接受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于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处罚。
3.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主管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整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事故报告制度的监督和检查1.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事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
2.对于未按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完整的特种设备事故,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报告。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推荐下载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2年1月20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是指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事故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报告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情况等详细信息。
2. 事故处理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扩大范围。
然后,相关单位应与事故调查机构合作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同时,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3. 备案和追责机制: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后,相关单位应将事故处理报告和调查结论等材料备案保存,以备查阅。
责任人员如果违反规定或未尽职责,还可能受到相应的追责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并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和调查。
这些规定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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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一节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第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和事故情况,可以要求使用单位提供更详细的报告。
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原因等。
同时,还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方式进行,但是书面报告是主要的记录方式。
第二节事故报告的时限和责任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条如果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同时报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责任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代为报告。
第三章事故处理要求第一节事故现场处理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清理,同时保护现场的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特种设备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人员调查工作。
第二节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围绕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救援工作等方面进行调查,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章处罚和补救措施第一节处罚措施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相关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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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
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
局长 王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 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 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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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 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 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 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 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 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 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 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 第三章 事故报告
•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 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 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报告。
•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 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 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 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 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 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的相关配合工作。
•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 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 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 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 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 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章 事故调查
•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 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 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 管。
•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 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 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 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 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 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 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 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
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
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 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 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 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 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 事件。
•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 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 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 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 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 时内补报文况的,以及对 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 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 、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 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 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 及时补报或者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