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西方人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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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西方人权观差异
在国际人权学术界,关于人权问题的学术争论从来都是与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的政治立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西方国家的学者大都强调人权的绝对普遍性,否认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文化对于人权观念的影响,否认非西方模式的人权保护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强调西方人权模式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并主张以西方国家的人权模式为检验其他国家人权状况的标准。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西方的人权观念遭到了挑战。同时,一些西方学者,特别是一些美国学者在目睹西方社会面临的大量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开始从与亚洲的社会和法律价值观的对比中检讨这些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检讨西方人权观念的局限性。
从文化角度看,春秋战国时期和古希腊时期大致在同时,这两个时期是东西方文化发展的两个高峰期,东方文化注重人的社会性,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人,这铸就了东方文化注重节气和德操,注重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文化性格;西方文化注重人本身,关心人,尤其关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尊重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这铸就了西方文化注重人性,发展个性,弘扬理性、科学的文化性格。西方在人权问题上与亚洲的分野完全是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的,是西方把人权当作政治工具的结果。事实上,不同的权利观念是不同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亚洲,尊重个人并不必然与人权相联系。对于这个地区的大多数国家来说,自由首先意味着摆脱殖民统治的自由,权利首先意味着从殖民者奴役之下独立的权利。因此,亚洲国家的个人权利是以国家和集体的权利为基础的。亚洲一直在学习西方的优秀价值观,亚洲所不能接受的是西方对于个人至上和政治权利的过分强调,因为个人至上与亚洲文化不相容。
以中国人权为例,中国特色人权观同西方人权观,有着明显区别,中国认为,人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权利、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国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应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人权推进的核心要义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而在西方,在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格拉就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认为人的感觉是判断一切的准绳,否定了神的意志是衡量一切的尺度,树立了人的尊严和权威。尽管“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存在着主观主义和相对的色彩,但它否定了神的存在,首次将人置于人类历史舞台的中央,强调了人的地位和作用。人的感觉是判断一切的准绳,强调的是个人的感觉,个人的主观感受,忽视了人们认识的共同性,容易导致主观随意性和极端个人主义。之后的苏格拉底提出了“有思想力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什么地方呢?“在普罗泰格拉那里,人还是个体的感性的人,而在苏格拉底那里,人则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思维的人”。苏格拉底
强调了对人理性的尊崇,还是侧重于个人。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强调以人为中心来考察一切,而不是以神为中心,认为人是现实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要求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文主义肯定物质享受和今生今世的幸福,追求个性解放,歌颂爱情,反对禁欲、来世和蒙昧主义。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们不满足于对人性的尊重,要求获得人本身的解放。他们否定一切外在权威,认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只有人的“理性”。与文艺复兴相比,启蒙运动不仅是在批判一个旧世界,而且要摧毁这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并构想未来的理性社会。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法律明确人人平等”等主张,倡导自由平等。就拿伏尔泰来说吧,他认为平等是一件合乎自然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可以追求平等,向往平等,采取行动来实践平等。“本身自由,周围的人与自己平等——这才是真正的生活,人们的自然生活。”这里的自由,包括思想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以及不受暴政压迫的自由。所以,在启蒙思想家那里,过多的还是关注人的自然权利,个人权利。西方世界对“人”的阐述偏重于人的自然权利、个人权利,这极容易造成个人主义的泛滥,给社会带来极大地消极影响。古希腊的历史,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时期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中国对人权的理解与西方有着巨大的差异,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一脉相承的。
尽管当今国际社会已存在着对人权衡量的共同标准,但是在任何社会中,人权观念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本社会的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历史、水平的影响,且这个影响是无法忽视。西方人权观念的核心是公民与政治权利,这是与西方人权观念伴随着国家政权世俗化的过程而产生的历史有关的。但是非西方国家的情况则不同,在从殖民地半殖民地统治之下获得独立以后,它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获得自立的能力。东方人权观认为,人权虽是个人的权利,但是个人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他必须在与他人的联系中获得发展。因此,个人对于社会的义务与他所应享有的权利应该保持平衡。一方面,人权是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不同的社会、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们所面临的人权问题是不同的,人权应该被视为实现人的美好的精神与物质生活的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作为手段,它不应该被固定为一个模式。应该用人权的不同文化发展的概念代替人权普遍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