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27•【文号】煤经字[1996]第461号•【施行日期】1996.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9月27日煤经字(1996)第461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根据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4〕14号),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布施行。

附: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区土地资源,治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所属的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锅炉房以及与粉煤灰综合利用有关的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粉煤灰是指矿区燃煤电厂、煤矸石电厂、煤气站和各类锅炉房排放的烟道灰、炉底渣和溢流渣。

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采用成熟工艺、技术(包括新材料、新设备)对粉煤灰进行加工,将其用于生产建材(包括作水泥掺合料,砌筑水泥,炉渣砖和空心砖等)、回填地面(包括平低洼地、荒地、煤矿采空区、塌陷区等)、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坝、桥梁、地下和水下工程等)、提取有益元素,制取化工产品及其他用途(改良土壤、制造复合肥等)。

第五条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进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粉煤灰的利用价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六条产生粉煤灰的单位应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粉煤灰得到合理利用。

第三章粉煤灰的产生与收集第七条产生粉煤灰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煤灰的产生量,并对产生的粉煤灰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粉煤灰的收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标准,确保粉煤灰的质量。

第四章粉煤灰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粉煤灰的储存设施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防止粉煤灰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粉煤灰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污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五章粉煤灰的利用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粉煤灰在建筑材料、筑路材料、土壤改良剂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二条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环保设施,确保粉煤灰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章激励与监督第十三条对于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能源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阜新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以粉煤灰(含炉底渣)为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化工产品、复合材料等各种类型产品及对粉煤灰的其它利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粉煤灰的排放、储存、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委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立项、评价论证、竣工验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四)贯彻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履行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其它职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物价、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用事业与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第五条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用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六条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

排灰、储运、用灰单位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并监督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明确职责,制定有关的扶持政策,支持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第八条加强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攻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大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的投入。

市、县(区)粉煤灰主管部门要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或替代原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和施工,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改良土壤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储运、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 1 —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鼓励利用。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单位技术改造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经贸、环保、土地、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科技、交通、建材、工商、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项目的单位,应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

第八条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由以储为主逐步达到以用为主,逐年增加利用量。

凡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扩建粉煤灰堆放场地。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 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正文:----------------------------------------------------------------------------------------------------------------------------------------------------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1996年6月26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粉煤灰是指企业在生产时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灰渣的总称。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利用。

第四条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节约用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以及相关企业技术改造的责任目标。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贯彻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利用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和各排放、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四)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批准、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六)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的有关工作;(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标 签】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颁布单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其他部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文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19号【发文日期】2013-01-05【实施时间】2013-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7.04.03【实施日期】1987.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为减少环境污染,化害为利,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加强对排灰、用灰单位的管理、协调和调动其积极性,使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排放、贮存、运输、利用粉煤灰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应遵守本市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港务监督、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现有排灰、用灰单位要不断开拓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域,努力提高粉煤灰利用率,逐步扩大粉煤灰深度加工,提高产品质量;现未很好利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综合利用,取得经济效益;新建排灰单位必须同步配套解决综合利用粉煤灰或妥善治理,不得任意向江、河、湖、海倾倒。

第四条在本市承担建筑、市政施工的单位,应主动积极利用粉煤灰制品,并在混凝土、水泥砂浆和筑路、筑港、回填和沙井等工程中合理利用粉煤灰;建材生产企业应在硅酸盐制品中坚持利用粉煤灰,并在水泥、砖瓦生产中扩大利用;电力部门要发挥灰源、能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积极搞好粉煤灰综合利用。

设计、科研单位对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积极配合研究、推广应用。

第五条排灰、用灰单位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

对用灰量大、用量稳定的本市国营或集体用灰单位,要优先、充分供应。

第六条排灰、用灰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和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本年度粉煤灰处理、利用情况和下年度供需计划。

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制订市内粉煤灰的年度供需计划,组织供灰、用灰、交通运输单位进行年度计划平衡,由供、需、运各方直接签订经济合同。

第七条用灰单位在贮灰场取灰时,要遵守贮灰场的管理制度,维护贮灰场设施,避免再次污染环境。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是燃煤发电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废弃物,其综合利用对于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对于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这些副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就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火电厂的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管理。

二、管理原则1.资源化利用原则:优先将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作为资源予以利用,尽可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2.环境保护原则:确保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经济效益原则:在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提高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价值。

三、管理措施1.制定综合利用计划:每年制定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计划,明确利用方式、工艺和时间节点。

2.建立监测系统:建立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监测系统,定期对产生量、质量和存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3.加强资源化利用研究与开发:积极推动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促进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

4.建立利用保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确保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有稳定的市场和销售渠道。

5.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综合利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四、监督与考核1.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定期对各火电厂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2.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及惩处。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XX 发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 企业(以下简称为“本企业”)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统计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依照《XX 公司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粉煤灰及脱硫副产品包括本企业发电供热生产中产生的干灰、湿灰、灰渣及其深加工所形成的产品和脱硫石膏等(以下简称为“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条综合利用产品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电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效能,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排放,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二)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运输、排放和弃置以不影响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为前提。

(三)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面向社会,实行市场运作。

采取公开竞标等竞争方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主业利益流失。

(四)可综合利用产品原则上不得无偿转让。

由主业投资并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利用项目全部纳入主业全面预算管理范畴,销售利润纳入主业经营利润,实行一本账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机构。

(一)设立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发展战略,对相关投资进行决策,对各职能部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组长:厂长成员: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生产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检委书记、生产厂长助理、厂长助理(二)设立综合产品利用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可研和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销售和统计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外部环境,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主任: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副主任:综合产业部负责人成员: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资产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值长组组长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 , 提高技术水平和产 品
附加 值 。
第 二章 综合 管理
贸委 等六 部 门发 布施 行 的 《 粉煤 灰综 合 利用 管理 办 法 》( 国经 贸节 f 1 9 9 4 ] 1 4号 ) 同时废 止 。
第 七 条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组织 编 制 粉 煤 灰 综 合 利 用 实 施 方 案 。各 省级 资 源 综合 利 用 主管 部 门会 同有 关 部 门编 制 本 行 政 区
程、 筑路、 回填 和农业 等 。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 门、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 门 负 责统 计 和掌 握 本地 区粉煤 灰 产 生 、 贮存 、 流 向、 利
用、 处 置 等 数 据 信 息 。各 省 ( 区、 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资 源综 合 利用 主 管部 门应 于每 年 6月 底前 , 将 本 地 区上 年 度 统 计 数 据 报 环 境保 护部 和 国家 发 展 改
储运 、 综合 利用 等活 动 , 适 用本 办法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称 粉 煤 灰是 指 : 燃 煤 电厂 以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 》 和环境保护部 门有关规定 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 、 贮存 、 流向、 利用和处置等情
况, 同时报 同级 资源综 合利 用 主管部 门备 案 。
环 境保 护 部 、 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部 、 交 通 运输 部 、 国家
相关 行 业协 会 、 社 会 团体 组 织开 展 粉煤 灰 综合
利 用技术 培训 和交 流 , 加 强行业 自律 。
第六条
粉 煤 灰 综 合 利 用 应遵 循 “ 谁产生 、 谁

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青政发[1998]137号

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青政发[1998]137号

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炉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炉渣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炉渣进行建材生产。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肥料生产、工程建设(包括筑路、筑坝、筑港、桥梁建设、建筑回填和地下工程及水下工程建设等)、复垦造地等以及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储运、利用炉渣、粉煤灰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提高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利用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企业技术改造内容,并按规定配备除灰设施和灰渣储运、利用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工程项目,其前款所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八条对未经加工的炉渣、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得向利用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应当为其开展综合利用提供方便。

对经过筛选、分拣或磨细加工的成品炉渣、粉煤灰,排放单位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煤尘防治【发文字号】国经贸节[1994]14号【失效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修订)【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司法部建设部(已撤销) 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4.01.11【实施日期】1994.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4年1月11日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经贸节[1994]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治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坝、筑港、桥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海涂等)和其它产品制作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由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要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企业界限,发展横向联合。

积极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排灰、用灰和运灰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依法签订供用灰合同。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厂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XX发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企业(以下简称为“本企业”)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统计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依照《XX公司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粉煤灰及脱硫副产品包括本企业发电供热生产中产生的干灰、湿灰、灰渣及其深加工所形成的产品和脱硫石膏等(以下简称为“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条综合利用产品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电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效能,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排放,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二)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运输、排放和弃置以不影响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为前提。

(三)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面向社会,实行市场运作。

采取公开竞标等竞争方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主业利益流失。

(四)可综合利用产品原则上不得无偿转让。

由主业投资并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利用项目全部纳入主业全面预算管理范畴,销售利润纳入主业经营利润,实行一本账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机构。

(一)设立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发展战略,对相关投资进行决策,对各职能部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组长:厂长成员: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生产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检委书记、生产厂长助理、厂长助理(二)设立综合产品利用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可研和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销售和统计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外部环境,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主任: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副主任:综合产业部负责人成员: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资产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值长组组长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节能[1991]15号 1991年2月2日各电业管理局、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部直属电力设计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法规,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现颁发《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根据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能源部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部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术政策,粉煤灰(含渣,下同)是可以利用的资源,燃煤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排出的粉煤灰量大,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粉煤灰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方针是:贮用结合,积极利用。

在保证电厂安全经济运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提倡直接、大量地利用粉煤灰,努力扩在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包括。

粉煤灰用于生产建材、建筑工程(含筑坝)、筑路、回填(包括结构回填、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建材厂取土坑、海涂等)、改良土壤、生产复合肥料,灰场复土造地,灰场种植,粉煤灰充填料,从粉煤灰中回收有用物质及周其生产的制品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新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电厂。

煤炭、石油行业的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电管局、电力局、规划设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要求,作好粉煤炭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和设计,协调好关系,检查和指导电厂的工作。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火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XX发电厂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企业(以下简称为“本企业”)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统计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依照《XX公司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粉煤灰及脱硫副产品包括本企业发电供热生产中产生的干灰、湿灰、灰渣及其深加工所形成的产品和脱硫石膏等(以下简称为“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条综合利用产品的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电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效能,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和排放,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二)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运输、排放和弃置以不影响发电供热的安全生产为前提。

(三)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面向社会,实行市场运作。

采取公开竞标等竞争方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主业利益流失。

(四)可综合利用产品原则上不得无偿转让。

由主业投资并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综合利用项目全部纳入主业全面预算管理范畴,销售利润纳入主业经营利润,实行一本账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机构。

(一)设立综合利用产品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发展战略,对相关投资进行决策,对各职能部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组长:厂长成员: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生产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检委书记、生产厂长助理、厂长助理(二)设立综合产品利用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本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可研和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销售和统计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外部环境,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主任:分管综合产品利用副厂长副主任:综合产业部负责人成员: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资产部主任、计划营销部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值长组组长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四号)《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加强对全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储运、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含渣,下同)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生产、使用粉煤灰替代其他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以及利用粉煤灰筑路、回填造地等。

第四条市经委是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二)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四)负责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立项、评价论证、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市计委、建委、科委、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技术监督和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经委共同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企业界限,发展横向联合,积极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

已投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章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十七条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