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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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扶持和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壮大环保产业规模,促进高端环境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努力将我区建设成为全国环境服务业集聚的示范区域,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和奖励的范围、对象、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环保产业”,是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资源利用、环境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二)本办法所称“环境服务业”,是指环境金融与贸易服务、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等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

(三)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诚信经营。

2.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集聚方面具有卓越成效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3.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

区政府设立总额15亿元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安排10亿元支持国家环保服务业华南集聚区的产业载体和公共平台建设。

(二)在未来五年安排5亿元,采用奖励与补助的方式,用于环保产业企业扶持奖励、上市环保产业企业扶持奖励、环保产业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减排项目奖励、重大环保技术成果示范应用工程扶持等方面。

(三)重大环保产业项目、对环保产业集聚和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三、扶持和奖励的类别

第一类对新建与入驻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一)奖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区投资建设环保产业企业。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前100家环保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注册资本(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下同)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合)资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前15家)

2.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合)资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前35家)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20万元。(奖励前50家)

4.对区内现有专业从事环保产业或者实施转型的企业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相应规模,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二)鼓励外地环保产业企业总部进驻南海区。区外环保产业企业将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注册地迁入南海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按迁入一年内在本区域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条件,在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上市环保产业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进驻南海区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三)给予环保产业企业租金补贴。为促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环保产业企业进驻经认定的环境服务业聚集区载体园区,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1.按环保产业企业租用厂房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8元/月、6元/月、4元/月的价格(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

2.按环境服务业企业经营用地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月、10元/月、8元/月的价格(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经营用地包括用于检测、实验等面积。

3.对重点扶持的环保产业企业自建厂房,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类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新建和新入驻环保产业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

1.在本区内的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2.在本区内的年度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50%、后3年2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3.在本区内的年度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30%、后3年1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二)对区内成功上市的环保产业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1‟226号)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三)对区内环保产业企业工业生产总值、当年增幅等各项效益指标较好的,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企业,按其年产值增长率给予对应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

1.对区内年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环保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对区内年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环保产业总部基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环保产业龙头公司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创新和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21号)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类对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

对从事环境服务总包、专业运营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以及关联产业的现代服务,且科技含量高、土地利用率高、人才密集、可优化区域环保产业结构、能有效提升资源利用率及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并承诺在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前100家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新建或新入驻的环境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环境服务业企业,对其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增收部分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三)环境服务业企业总承揽的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且已足额缴税的,按其在分包给合作方时产生的营业税额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已缴税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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