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委、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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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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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引进培养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区的重要工程来抓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两创”、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部署,围绕“打造都市经济强区,构建生态文化大区”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尊重人才和企业的主体地位,突出人才集聚重点,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整合载体平台、优化创新环境,大力引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

2、发展目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优化人才引进、培养和创业创新的政策体系;强化人才公共服务,落实人才保障机制,使江北区成为发展环境一流、创新机制优良、创业平台多样的中心城区,成为优秀人才的集聚之地,切实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3、范围对象
创新型、紧缺型人才主要是指: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专家;
(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8)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或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9)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两位完成人、地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江北区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人才、各行业国内外知名优秀人才;
(10)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信息技术、创意产业、中介服务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紧缺人才;
(1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在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在研发或生产岗位上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优秀技能人才;
(12)被聘请参与我区区级以上重要科技项目攻关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突出企业主体,引导企业大力引进培养创新型、紧缺型人才
4、减轻企业聘请创新型、紧缺型人才负担。

允许企业以智力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允许企业把引才、育才投入列入经营成本,对高薪聘请符合本《意见》第3条所指、年薪15万元以上的创新型、紧缺型人才,以及年薪8万元以上在研发或生产岗位上的高级技师的企业,按实缴个人所得税中留区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

5、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凡参与区统一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摊位费和统一制作的招聘广告费用,全额由财政资助,对每正式引进一名本《意见》第3条1-11类所指人才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区龙头企业、工业30强企业、工业成长型企业、服务业明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区级以上研发机构依托企业的企业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研发人才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代服务业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学习深造,具体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由市、区选派或由区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培训的,所需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财政承担;
(2)由企业选派,预先报区人事局备案,培训后取得相关结业证书的,在国内由区财政每人每次资助1000元,到国外每人每次资助10000元,每人每年限享受一次补助;
(3)由企业推荐,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选送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每人20000元和30000元经费资助。

7、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含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下同)”引才择业的平台作用,凡我区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吸收由区人事局推荐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实习,区财政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生每人每月8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6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400元,专科生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补贴经费待实习结束后由区人事局核拨给企业,毕业生在实习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及其他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的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不适宜继续作为实习基地的予以取消。

8、鼓励和资助本《意见》第3条1-11类所指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

对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由市选派或认定的,资助经费按市定标准执行,对由区选派或认定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每人每次资助10000元。

对参加国内学术交流的,交流地点在华东地区的每人每次资助1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次资助2000元。

每人每年限资助一次。

三、促进高新产业集聚,鼓励企业加大智力引进力度和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江北创业
9、企业每成功申报1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有在站博士后的工作站每年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给予出站后留在我区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博士后,在5年合同期内每年补贴5万元。

10、建立海外人才创业园。

凡海外人才来我区创业园创办科技研发企业的,按照项目先进性、投资规模和市场前景,经认定评估后,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和租用生产、研发用房补贴。

11、支持海外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成果来我区实现成果转化,自产品实现销售起3年内在国家政策规定内按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者区所得部分的80%作为科技研发资金予以资助。

12、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国外智力,以解决产品研发、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不断推进科技创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国外智力提供优质服务。

对经申报获得正式立项的国外引智项目,区财政按上级经费补助额1:1给予配套补贴。

未列入国家引智资助计划的国外智力引进,视项目和完成情况经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

13、加大对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引才用智理念,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聘请参与区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研发,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柔性引进人才,在攻关期内,按照实际在我区工作时间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属于区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每月2000元,市级每月3000元,国家级每月5000元。

补贴期限区级最长为12个月,市级、国家级最长为18个月。

待攻关项目完成后兑现。

“生活补贴”与“工作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14、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共建研发机构,对来我区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研究生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导师,一年内实际工作在1个月以上,并完成研究计划目标或取得成果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四、关心引进人才的生活,大力营造重才、爱才的社会氛围
15、对引进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实行购房安家补助。

符合本《意见》第3条相应范围对象,由我区企业正式引进(事业单位另行制定)或自主培养的,落户在市区,并与引进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区财政给予购房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在市区购买自住房。

引进本《意见》第3条第(1)类对象补助150万元,第(2)至第(7)类对象补助75万元,第(8)和第(9)类对象补助50万元,第(10)类对象补助30万元,第(11)类对象补助10万元,其中第(9)类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江北区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人才、各行业国内外知名优秀人才”和第(10)类中“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信息技术、创意产业、中介服务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紧缺人才”将根据其创造的实际经济效益等因素经认定后兑现。

补助经费每年按补助额的20%兑现。

在本区内购房的补助额增加10%。

对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

16、对不属于本《意见》第3条相应范围对象,由我区企业正式引进的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区财政给予临时租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每月补贴5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10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

补贴最长时间为3年。

对企业聘请已退休的正高级专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7、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家属就业。

对符合本《意见》第3条范围正式引进对象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各街道(镇)、工业区及有关部门应主动接收;其他身份人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安置,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18、重视做好引进对象子女就学。

对符合本《意见》第3条范围引进对象的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的相对较好的学校就读,即使暂无户籍,也可免缴借读费。

引进对象单位应于每年中小学招生前一个月,将需要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区教育局。

19、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大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沟通,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开展引进培养人才合作。

20、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制度,听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1、关心创新型、紧缺型人才和区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的身心健康,建立年度体检、疗养、慰问制度。

22、及时推荐创新型、紧缺型人才的科技创新成果,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评选,在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上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23、加大创新型、紧缺型人才的使用力度,有重点地推荐入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拔具有行政管理能力的创新型、紧缺型人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或特聘为政府高级顾问。

24、继续组织开展评选“江北区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和人才工作先进个人”活动,表彰奖励他们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所做出的特殊贡献。

评选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获奖者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按照上级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培养工程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25、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宣传各类人才创业创新业绩,引导创新主体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鼓励各类人才建功立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做出贡献。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26、强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能。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时分析全区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性文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不断完善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人才工作机制,检查落实人才工作责任制。

27、设立专家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委组织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事局、区科技局领导担任,委员由认定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创新型、紧缺型人才范围对象,对创新型、紧缺型人才资格进行认定,为创新型、紧缺型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费资助提供咨询建议。

28、落实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保障,区财政确保每年人才开发专项经费800万元,街道、镇、工业区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突出重点,加大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入。

29、强化人才开发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力度,把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其他
30、为整体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进一步搭建平台、设计载体,全面优化我区的人才集聚环境。

31、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3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已发布的人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市里有政策规定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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