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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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克思在刑法方面提出的一些卓越见解,其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中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是刑法学的一个理论基础,不管是犯罪现象的定义以及本质、犯罪构成、犯罪的产生原因以及根本原因,对犯罪行为的矫正等都有一些精辟论述,这些思想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的我国当前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犯罪学思想原理,审视、评价和完善现行刑法的功能及作用,保卫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它给我们的启示是:虽然犯罪对社会只具有负价值,但它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是一种客观必然的存在。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犯罪现象,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力求把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是完全消灭犯罪。严打只能起到一时之效,而不是长久之计,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有犯罪较少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刑事法治应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原因;马克思主义犯罪学;

目录

前言 (1)

一、马克思犯罪学思想标签——唯物史观 (2)

(一)理论背景 (2)

(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犯罪学思想 (2)

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犯罪起源论、本质论、构成论 (2)

(一)犯罪起源论 (2)

(二)犯罪本质论 (3)

(三)犯罪构成论 (3)

三、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的价值论、原因论、对策论 (3)

(一)犯罪价值论 (3)

(二)犯罪原因论 (4)

(三)犯罪对策论 (4)

四、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4)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犯罪态势和特征 (5)

(二)理性看待犯罪现象,合理选择刑事政策 (5)

(三)针对犯罪产生原因,采取合理应对措施 (6)

(四)加强刑事法制建设,保障构建和谐社会 (6)

五、马克思犯罪学思想的指导意义 (6)

(一)运用马克思犯罪学思想分析我国犯罪的原因以及运行规律 (6)

(二)运用马克思犯罪学观点控制以及预防犯罪 (7)

(三)运用马克思的刑罚思想指导我国的刑罚政策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

前言

犯罪学在现代一般的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针对犯罪——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人及其对犯罪人刑罚处遇的科学研究。①概括来说,犯罪学即一种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矫正以及犯罪预防的综合性的学科。这门学科在西方等诸多国家兴起的比较早,所以其发展也比较快,在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各种学派,各个学派又延伸出各种分支,例如:古典犯罪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但是深入每一个学派的每一个学着的言论以及著作进行研读后便会发现,这些各派犯罪思想虽然复杂多样,但都不能掩盖其本质上的缺点——渗透着为其学者所处的时代剥削阶级或者是统治领导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偏见。②更有甚者认为“可能不存在‘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因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关于历史的经济学理论,而犯罪在被马克思看成是根本性社会变化的基本原因的经济力量中,并不起作用。”③虽然并未形成成篇章式的高度概括化的思想观点,但是细细品读马克思的很多论著或者是演说,尽管这些论著大多数是以经济、政治、哲学等题材为主要内容但其中不乏有很多马克思本人对犯罪问题的若干明确的论述,不管是犯罪概念、本质、构成、刑罚等都作了详尽的概括论述。

研究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不仅要从其文章以及演说中抽取提炼马克思的观点还要分析马克思这些著作以及演说所处的历史背景,只有透彻分析其思想的产生土壤才能深刻以及客观的理解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的精髓,才能深刻总结以及概括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笔者试图通过引用马克思的原话以及分析马克思观点的理论背景来论述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观点,力求能够全面准确的揭示马克思犯罪学思想的发展规律,概括其思想精华。

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译:《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24页。

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44 页。

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4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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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犯罪学思想标签——唯物史观

(一)理论背景

马克思对犯罪学的理解的形成有一个丰富的历史进程:马克思以对学术的严谨态度以及孜孜不倦的求知欲望,通过阅览大批著名犯罪学学派的主要观点以及论著,站在最客观最实际的社会视角下,批判和拒绝落后以及不科学的思想,吸收和继承进步性科学化的犯罪学思想,始终坚持使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批判的继承其所认知的各种学术观点。马克思始终认为要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必须深入社会中去,人不是单纯的感性自然人,而是存活于社会中的社会人,不能离开发展的土壤来分析。

马克思指出:“人从来就是属于社会的,因此决不能脱离社会,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形成人所谓的本质和天性,所以对人的天性的诱导力和促使作用的认定,绝不能仅仅以单个自然人所有的具体状况来认定,而应当以人所生活的社会中的集体性的抽象出来的特性来认定。”①

(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犯罪学思想

由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具有其时代背景下的独特特点,它区别于当时很多犯罪学派的唯心主义观点,立足于现实的社会以及社会与个体人的关系研究在社会背景下的个体人的犯罪现象,并从现实客观的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中寻找产生原因,淋漓尽致的表述了其法律思想的唯物史观特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首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其次, 物质生活生产方式制约其他生活过程,包括社会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等等一系列的非物质生活;再者, 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演进的几个时代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而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最终将以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这种对抗的社会形态而告终;另外,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犯罪起源论、本质论、构成论(一)犯罪起源论

《莱茵报》于1842年1 月1 日在科伦创刊,最初是莱茵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激进派的机关报,全名是《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报》。由于德国资产阶级缺乏能够在报刊上代表他们意见的人才,于是就同青年黑格尔派结成联盟。青年黑格尔派分子赫斯、荣克、奥本海姆等被吸收到《莱茵报》的领导机构中来。早在《莱茵报》筹办期间,马克思就同赫斯等人建立了联系,博得他们的极大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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