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采购需求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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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采购需求(单一来源)
一、采购需求概况采购人:(单位公章)
备注:
1、以下需求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可供参考,最终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2、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强制)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3、请采购人按本需求格式及要求逐项填写,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属于采购需求部分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所有红色字体提醒部分在标前公示阶段不得删除。
二、采购需求一览表
关于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评审标准的有关备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获奖作为成交条件;
4、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6、对于要求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制造商)相关资质、认证、专利、产品彩页、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不得规定必须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有关印章或由厂家代表签字。
7、不得以供应商经营年限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成交条件;
8、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制造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成交条件;
9、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国家有关条文另有要求的除外)、利润、纳税额等作为成交条件;
10、如项目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11、采购人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最低限价。
12、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13、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内容不匹配或超越采购预算规模的业绩内容、金额。
14、不得使用“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类似不明确无法量化指标的采购需求表述;
15、不得要求供应商给采购人提供免费的考察、外地培训;不得在采购需求范围之外另行要求供应商赠送物品、设备或服务;
16、不得要求成交后通过对样品、产品(演示设备、内容)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7、不得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