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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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内容详解)

信用证(内容详解)
amount RMB¥…金额:人民币…
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Hongkong Dollars…累计金额最高为港币……
for a sum (or :sums) not exceeding a total of GBP…总金额不得超过英镑……
to the extent of HKD…总金额为港币……
DRAFTS AT...
:42C:
AT SIGHT
注释:
本条款是指汇票付款日期。这里的意思是“见票即付(at sight)”。
见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
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the date of drawing a draft
注释:
本条款是指汇票付款人(Drawee)。按《UCP600》条款规定,信用证不应开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信用证未作规定时,付款人一般为开证行。在填写时,应把相应的银行名称、地址填上.
PARTIALSHIPMENTS
:43P:
ALLOWED
注释:
1、本条款是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ALLOWED”或者“PERMITTED”是允许分批装运。“NOT ALLOWED”或者“PROHIBITED”是不允许分批装运。
FOR TRANSPORTATION TO...
:44F:
FELIXSTOWE
注释:
本条款是表明货物发运最终地。FELIXSTOWE费利克斯托(英国)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
2007.06.15

信用证有效期怎么计算?

信用证有效期怎么计算?

信用证有效期怎么计算?1、信用证你拿到后看31C:ISSUE DATE,就是开证日,从那一天开始计算。

2、31D:EXPIRY,是对信用证有效期的描述,比如080403 PLACE/CHINA,就是说080403那一天在中国到期。

我们都知道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在国际经贸商务合作中屡见不鲜,并且起着重要的意义。

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人都知道信用证是具有有效期的,只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使用,但是大家是否知道有效期是怎么来的?交单期怎么计算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不是算出来的,是信用证规定的。

交单期有时倒是需要计算的。

列举了信用证的3个条款:信用证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信用证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先解释一下3个日期的含义,然后解释彼此究竟有什么关系。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中的到期日就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这个日期之前(包括这个日期当天)信用证是有效的。

也就是信用证议付交单无论如何不能够晚于这一天,否则交单无效。

44C:Latest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同理,装运无论如何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否则便是严重的原则性不符点。

48:Period forPresentation(交单期)——为尽早得到单据,开证申请人会在信用证中单独规定一个“交单期”,其表述一般为:装船日(或提单日)后15天(或10天、7天等等)内交单。

另外,补充一个概念:这就是“陈旧提单”——信用证议付规则:银行无论如何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

即超过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就叫做“陈旧提单”。

国际商务单证__各证的签发日期

国际商务单证__各证的签发日期

(15)44A Port of LOADING(装运港):可写具 体港口,也可笼统写国家或大陆名称。
(16)44B Port of Discharge(目的港):可写具 体港口,也可笼统写国家活大陆名称。受益人要尽 量争取国外港口是具体港口,避免笼统规定。 (17)44C Latest of Ship(最迟装运日期):受 益人应在此日期前装运货物。 (18)45A Descript. Of Goods(货物/劳务描述): 包括单价、数量、规格、贸易术语等,也可写参照 语句(as per S/C No. …)。
9) 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由谁分担。
举例: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
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对 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 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0) 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允许分批。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 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 修改。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允许转运

通知行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 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受益 人
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将信用证条 款与合同条款逐项逐句进行对照,审 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二)信用证审核的依据和原则
总前提:凡是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的L/C条款 都要修改(理论上)
(22)48 Presentation Period(交单期限):一般指开 立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后多少天内交单。无此项目表示在 开立正本运输单据后21天内交单。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23)49 Confirmation(保兑指示)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
开证行的资信主要取决于: 〔1〕资产的大小。 〔2〕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寡。 〔3〕历史的长短。 〔4〕往来关系的好坏,业务多少,过去的业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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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0
国际贸易单 证实务
编著:李元旭 吴国新
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 。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那么可以从其信用 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 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或 Aaa,最差为D,假设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 ,那么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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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0
〔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如:“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 国际书贸易形单式另行通知〞;“本证是否生效依进口人是否能取得进口许 证实可务 证〞;
〔2〕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如:“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 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 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
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 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 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 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乱的国家开来的信 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 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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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0
国际贸易单 证实务
编著:李元旭 吴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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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0
1、合同规定开证时间如:“在装运月份前XXX天开到出口人〞 国际、贸易“单不迟于X月X日开到出口人〞。
证实务
2、关于信用证的开证行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 银行开立〞。
3、关于信用证的种类: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是即期的、远期的、 是否需要汇票、是否需要加具保兑,是否“可转让〞,是否需 要预支或局部预支等。

2011年单证员考试知识点辅导:信用证议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011年单证员考试知识点辅导:信用证议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信⽤证议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Validity and Place of Expiry)的表述⽂句 信⽤证中常见的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描述常常是这样的: 1、直接写明到期⽇和到期地点名称 Expiry date: March.0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此信⽤证的有效期: 2004年3⽉7⽇前,在受益⼈国家议付有效。

Expiry dae: May.06,2004 Place CHINA. 信⽤证到期⽇:2004年5⽉6⽇,地点:中国 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force/good in China until March.08,2004 inclusive. 本信⽤证在中国限⾄2004年3⽉8⽇前有效(最后⼀天包括在内)。

Draf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negotiating (or drawee)bank not later than Oct.10 ,2004. 汇票不得迟于2004年10⽉10⽇议付。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Oct.16,2004. 本信⽤证于2004年10⽉16⽇⽌在中国议付有效。

Expiry date July.1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除⾮信⽤证另有规定,本证于2004年7⽉17⽇在受益⼈国家到期。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negotiated in China on or before Sep.03,2004 after which date this credit expires. 凭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要在2004年9⽉3⽇或该⽇以前在中国议付,该⽇以后本证失效。

信用证到期日与到期地

信用证到期日与到期地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开证行在开来的信用证中通常都要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有关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在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42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

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说明,所有信用证者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别一银行进行项付款,或承兑和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所谓“有条件的承诺付款”,是指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即履行付款。

这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责任,但该项责任是有期限的,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就是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限度。

凡超过期限交,开证行就可以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而解除其付款责任。

一、信用证的到期日(一)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无效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二)信用证到期日规定不明确,则应从开证行开证日期起算在实际业务中,对信用证到期日的规定,通常都较为明确、具体,规定到×年×月×日”、“×月×日前有效”但也有些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等不具体的规定,则应注明起算日期,以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分析讲解

信用证分析讲解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 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 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 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 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 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 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 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 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 (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 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 的银行。
பைடு நூலகம்
二、信用证中涉及的银行
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 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 )是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 银行,在很多信用证中,通知行处于开证行与议付行之 间,负责了信用证的通知及修改和其他信息的通知,不 进行付款。
海运转运的判断要素:
1.转运所要求的卸货、重装行为是否发生在规定的起始地至目的地之间。 如该卸货、重装行为未发生在这一区间,则一定不构成UCP600中所说的转 运;只有发生在该区间内的卸货、重装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转运。
2.货物在运输途中仅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进行的重新调整,该调整可能源于 诸如实际操作中海运、空运过程中在中转地的积载、理货行为;

信用证的内容(详解)

信用证的内容(详解)

A'一份信用证由报头(Header Block)、正文(Text Block)和报尾(Trailer Block)三部分组成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 31D : June. 22, CHINA注释:1、本条款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卖方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也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期限。

一个信用证没有有效期,则本身无效。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 6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

3、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地点。

At Ben eficiary ' country at your coun ter In Chi na4、到期地点也可能不是本国而是某外国(通常是开证行所在国家)。

这样一来,计算有效期的时候就要把单据传送的在途时间考虑在内了。

DDD Co., Ltd.APPLICANT : 50 : UNIT 1108 22/F LAFORD CENTRE 888 WAITER WEST ROADLONDON SE7 8NJ, U.K.注释:本条款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一般就是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开证申请人Applica nt Opener Prin cipal以…为开证申请人for acco unt of … at the request of … by order of …ZHEJIANG YIWU AAA CRAFTS FACTORY BENEFICIARY : 59 : NO.666 BINGWANG ROAD,YIWU,ZHEJIANG,CHINA P.C.3211000注释:本条款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就是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以……为受益人in favour of …in on e's favour+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ESE ORIGIN GSP FORM A IN 1 COPY.+ ONE ORIGINAL CLE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N DDD CO.,LED SIGNED BY ANY ONE OF THE AUTHORIZED SIGNATORIES OF DDD CO.,LED.+ BENFICIARY S CERTIFICATE WITH COURIER RECEIPT CERTIFIING THAT ONE SET OF NON-NEGOTIATION COPY OF DOCUMENTS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HAVE BEEN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5 DAYS AFTER SHIPMENT.+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收货人凭伦敦米兰银行指示,通知信用证的申请人并填写完整地址,注明“运费到付”,要注明本信用证号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1、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的、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国内信用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是国内信用证开立的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的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的可能;开证目的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元素,但国内信用证是否归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值得商榷,因此,该定义将国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的措辞不够严谨;同时,如将定义中的银行措辞为开证行则更为规范;2、新旧条款对比旧条款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相比而言,新办法中开证主体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的限制;3、与国际惯例的对比UCP第二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国际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相比而言更加严谨规范,行文紧凑,更富有立体的意义;跟单信用证是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以及被指定银行等之间的一种付款安排或付款机制,同时突出了信用证承诺的确定性即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及细化了付款承诺的不同形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及承兑;而新办法谈到的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承诺,则对应于国内信用证的两种不同类型,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条款评述:该条款从一个侧面强调信用证结算要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强调信用证结算的贸易背景真实性;与办法的第五条相得益彰;国内信用证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层级较高,管辖领域较广泛,而UCP/ISBP/ISP/URDG仅仅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欺诈等问题不会单独规定;2、新旧条款对比:新旧办法并无变化;旧办法第五条规定: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3、与国际惯例对比国际惯例UCP第三十四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进行了单独规定,即银行要对信用证结算涉及的单据表面真实性进行负责,同样要遵守诚信原则;涉及信用证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留给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惯例URDG第二十七条除了对单据有效性免责进行类似的规定之外,第三十条免责的限制特别规定:“担保人未依诚信原则行事的情况下,相关免责条款不适用;”UCP/URDG文本中并未特别提及信用证或独立保函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涉及相关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留给适用法律来解决;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1、条款评述:该条款对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限定;2、新旧条款对比:无变化;3、与国际惯例对比ISP第二条e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开证人和保兑人只能以备用信用证规定币种付款;但如备用信用证规定以其它币种的某账户付款,则开证人或保兑人必须以该账户及其货币付款;如备用信用证规定其担保的兑现以交付其它价值对象的方式实现,则开证人和保兑人必须交付该价值对象;该条款说明,在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除了转账结算方式,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还存在交付其它价值对象的方式DELIVER OF OTHER ITEMS OF VALUE进行结算,结算形式要比国内信用证丰富;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1、条款评述:该条款对信用证结算的单据性进行了经典阐述;不论跟单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独立保函,其结算都有单据性的特质;而单据性则是独立性的具体体现;2、新旧条款对比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新旧条款在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方面没有变化,只是在涉及信用证结算的范畴方面发生延伸,即新办法除货物贸易之外,还涉及服务贸易;新办法反应了实务的发展变化;3、国际惯例对比UCP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备用信用证是跟单的,所以,开证人的义务便是基于对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表面状况的审核决定是否付款;URDG第六条规定:担保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1、条款评述该款对国内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进行了集中定义,属于新增定义内容;逐一评述如下: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该定义对开证日期进行了简单复述;同时附带性地将信用证生效日期引入;生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可理解为发生法律效力,常用于合同领域;如果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则开证日期等于信用证生效日期,如果信用证记载了生效日,那么,根据定义理解,信用证发生法律效力将以信用证生效日期为准,这一可逆向推定的定义明显与第十六条“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构成逻辑矛盾;其次,对于跟单信用证是否是合同的范畴,业界更倾向于认为其属于一种特殊的付款机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合同范畴,而将合同领域中的生效概念简单地引入国内信用证领域存有瑕疵;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该定义对有效期进行了简单的复述,同时嵌入了一个新的概念:有效地点;从概念的严谨性上分析,有效期指受益人或交单行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注意,信用证还有可能涉及货物装运期间或服务提供期间的情形即第十二条谈到的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定义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简单的复述;同时从付款期限而非结算方式的角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区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付款期限根据实务情况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该定义对交单期进行了简单的复述,并限定交单期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起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交单期为十五天;相比国际信用证的默认交单期缩短六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新旧条款对比旧办法第十一条仅仅谈到效期和交单期两个基本概念: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同时,从结算方式角度将信用证区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三种类型,并限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以货物发运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与国际惯例对比1UCP对上述所涉日期均未定义;UCP第六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从兑用方式的角度对信用证作了区分;UCP第六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此处,交单的截止日期即为效期;2ISP仅对EXPIRATION DATE进行了定义:到期日是指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交单日期的最后一天;ISP在第款中,区分了四类备用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以及议付;ISP在款中,对开证条件进行了细化:备用信用证自其离开开证人的控制之时起视为“开立”,除非该备用信用证明确表示尚未“开立”或“实施”;声明备用信用证尚未“available”、”operative”、“effective”或类似说法,并不影响该备用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和对开证人自其离开开证人控制时起即产生的约束力;3URDG仅对EXPIRY DATE进行了定义: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URDG第四条同样对何为开立ISSUE进行了细化: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第十九条指定银行拒绝按照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并可仅通知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1、条款评述此条款比照9d.对指定银行不予加保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2、新旧条款对比该条款为新增部分;3、与国际惯例比较9d规定: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从实务角度来讲,一家通知行也可能仅仅是被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保,但其不是被指定银行角色;因此,国内证新办法对此条的规定存在局限;第二十条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1、条款评述在有保兑行的国内信用证中,不仅包含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还包含了开证行对保兑行的有条件偿付承诺,这两个承诺是相互独立,两者确立的时间和前提条件不相同;开证行确定应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同时也一定对保兑行承担偿付责任;开证行确定不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同时对保兑行不承担偿付责任;例如,开证行发现受益人欺诈,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可以解除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但此时如果保兑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授权善意地对相符单据给予受益人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则开证行仍应偿付保兑行;2、新旧条款对比该条款为新增部分;3、与国际惯例比较7c规定:“……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此条,国内信用证仅仅限制在保兑行,其实也应包括议付行甚至转让行等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各条款说明

信用证各条款说明

摘要】信用证基本条款和知识MT700, MT是MESSAGE TYPE的缩写。

这是信用证的SWIFT开证格式。

所有与信用证有关的往来电文都是以7开头的7**,如信用证修改为701,索偿电文742等。

顺便说一下,与出口托收进口代收有关的电文往来都是以4开头的,与资金调拨有关的都是以1开头的。

SENDER和RECEIVER分别是发送行和接收行。

有的信用证里会出现APPLICANT’S BANK 和ISSUING BANK。

有的时候他们不是同一家银行,需要注意不要混淆。

40A:FORM OF DOCUMEMNTARY CREDIT,信用证的形式IRREVOCABLE不可撤销。

如果没有说明视为不可撤销,UCP500修改前UCP400的规定是如果没有说明则视为可撤销的。

这是最根本的改变。

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31C: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需要注意的是到期地点,一般应该为受益人的国家,如果是申请人的国家到期的,交单的时候一定要预留足够的邮递的时间。

50:APPLICANT,申请人59:BENEFICIARY,受益人,要注意有没有拼写错误。

不过个别字母有误不影响整体的不用太在意。

做单时按信用证和实际正确的都没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开证行都不可以凭以拒付。

32B:CURRENCY CODE,币种金额39A: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信用证金额允许的浮动范围,如果有规定就按规定,如果没有则自动为5%,不过以个和件计量的不算,以升,公斤等为计量单位的包括在内。

41D:A V AILABLE WITH。

BY。

,规定指定银行和信用证的性质,是指定某一家银行还是任何银行都可以,是BY NEGOTA TION还是BY PAYMENT ONL Y。

BY NEGOTATION是指接收受益人单据的银行可以提前买单,而BY PAYMENT 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只是用来付款的,如果接收受益人单据的银行买单议付,日后若出现纠纷,则议付行不是该比款项的善意持有人。

信用证中关键日期和时间的规定和解释是安全出运和收汇的重中之重

信用证中关键日期和时间的规定和解释是安全出运和收汇的重中之重

信用证中关键日期和时间的规定和解释是安全出运和收汇的重中之重保证出口货物信用证安全收汇的制单议付最关键的一下15条你必须牢记。

其中涉及到信用证及相关单证的有提单日期,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最早装运日期和交单期,等等。

确实,这么多日期如果你捋顺不清,在制作跟单信用证议付单证时,就会出现时间混乱,从而会造成不符点,影响顺利收汇,甚至有被银行拒付的可能。

所以不可不重视这些日期之间的关系。

这里,猫熊哥就信用证的四个日期与相关议付单证日期之间的关系给大家捋顺一下。

希望通过这个篇文章对那些经常用信用证收汇的外贸朋友培训一下信用证的基础知识。

只要掌握了这15点,你就基本可以玩转跟单信用证及制单议付结汇了。

1.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31C(开证日):国外进口商开立此信用证的日期。

SWIFT信用证的代表号码是31C;2.最迟装运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最后装船日):最晚的装船日期:即提单的签单日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此日期。

SWIFT信用证的代表号码是44C装运日期以运输单据(提单)的出单日期来表明的。

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视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运期,即双到期。

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日期),提单签发日最晚也不能晚信用证有效日期。

所谓双到期: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信用证议付期,即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日为同一天。

或者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限,则视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运期,通常在实践中称之为双到期。

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出口商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

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出口商则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前几天将货物装船发运,提前几天拿到提单。

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制作议付单据、办理向银行交单议付等手续。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用语来规定装运日期时,应理解为自信用证开证日起三十天之内装运。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为标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指由买方的银行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卖方在交货后能按照合同要求获得付款的承诺文件。

一、信用证的付款条件1. 交单期限:信用证中会规定卖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交单文件,例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交单文件,买方的银行才会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卖方支付款项。

2. 付款方式:信用证中会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一般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方式。

即期付款是指买方的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交单文件后立即支付款项给卖方,而远期付款则是在一定期限后支付。

3. 付款金额:信用证中会明确规定付款金额,包括商品价格、运费、保险费等。

卖方提供的交单文件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相符,否则可能导致付款延迟或无法支付。

4. 付款币种:信用证中会规定付款币种,通常是国际通用的主要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卖方必须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交单文件,并确保金额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

5. 付款地点:信用证中会明确规定付款地点,一般是买方的银行所在地。

卖方提供的交单文件必须提交给买方银行,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1. 仔细核对信用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阅读并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自己能够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符之处,应及时与买方或买方的银行进行沟通和确认。

2. 注意交单期限:卖方需要根据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期限及时准备和提交交单文件,以免延误付款。

同时,卖方应合理安排交货时间,确保能够在交单期限内完成交货并提供交单文件。

3. 保持交单文件的准确性:交单文件的准确性对于顺利获得付款至关重要。

卖方在准备交单文件时应仔细核对每一项内容,确保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确保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4. 选择可靠的银行合作:在国际贸易中,选择一家可靠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至关重要。

信用证操作中的常见英文详解-有效日期与地点DatePlaceofExpiry

信用证操作中的常见英文详解-有效日期与地点DatePlaceofExpiry

有效⽇期与地点Date & Place of Expiry1.valid in…for negotiation until… 在……议付⾄……⽌2.draf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negotiating(or drawee)bank not later than… 汇票不得迟于……交议付⾏(受票⾏)3.expiry date for presention of documents… 交单到期⽇4.draft(s)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汇票要不迟于……议付5.this L/C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th, July 1977 本证于1977年7⽉15⽇⽌在中国议付有效6.bills of exchange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s of lading but not later than August 8, 1977 汇票须在提单⽇起15天内议付,但不得迟于1977年8⽉8⽇7.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 in China until 23rd May, 1977(inclusive) 本证到1977年5⽉23⽇为⽌,包括当⽇在内在中国有效8.expiry date August 15, 1977 in country of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于1977年8⽉15⽇在受益⼈国家议付到期9.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atation in China on or before 30th August, 1977 根据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须在1977年8⽉30⽇或该⽇前在中国交单议付10.expiry (expiring) date… 到期⽇(效期)……11.…negotiation on or before… 在……⽇或该⽇以前议付12.this credit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15th August 197 in China 本证到1977年8⽉15⽇为⽌在中国有效13.the credit is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r payment abroad until… 本证在国外议付或付款的⽇期到……为⽌14.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to negotiation bank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单据需在装船后15天内交给议付⾏15.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days after the on board date of bill of lading/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forwarding agents’ cargo receipts 单据需在已装船提单/运输⾏签发之货物承运收据⽇期后……天内提⽰议付开证⾏付款保证The Guarantee of the Opening Bank1.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red 我⾏保证及时对所有根据本信⽤证开具、并与其条款相符的汇票兑付2.we undertake that drafts drawn and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我⾏保证对提交符合本证条款的汇票付款3.we hereby engag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and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if drawn and negotiated with in the validity date of this credit) 凡根据本证开具与本证条款相符的汇票,并能按时提⽰和交出本证规定的单据,我⾏保证对出票⼈、背书⼈和善意持有⼈承担付款责任(须在本证有效期内开具汇票并议付)4.provided such drafts are drawn and pres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e hereby engag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ors and bona-fide holders that the said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凡根据本证的条款开具并提⽰汇票,我们担保对其出票⼈、背书⼈和善意持有⼈在交单时承付5.we hereby undertake to honour all drafts draw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所有按照本条款开具的汇票,我⾏保证兑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条款和信用证的开证行负责条款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条款和信用证的开证行负责条款

信⽤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条款[Expiry Date and Place Clauses of L/C] 信⽤证对承担付款责任的最迟期限和地点的规定。

信⽤证有效期是银⾏承担付款责任的期限,凡超过规定有效期的交单,开证⾏可以以信⽤证过期为理由⽽解除其付款的责任。

⼀般有效期应晚于装运期限⼗五天左右为宜。

信⽤证的到期地点,⼀般应规定在受益⼈国家(出⼝国)到期。

信⽤证的开证⾏负责条款[Undertaking Clause to L/C Open in Bank] 开证⾏对付款责任的书⾯的条款。

它是确定开证⾏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信⽤证⽀付⽅式的主要特点。

这⼀条款是开证⾏对出⼝商及(受益⼈)和其他任何“善意议付⼈”或持票⼈的保证。

具体条⽂通常为:“本⾏兹担保在单据交到本⾏后,将票款偿付给按本证条款规定开⽴汇票的出票⼈、背书⼈或善意持票⼈。


信⽤证开证⾏对议付⾏的指⽰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开证⾏对议付或代付⾏指⽰的条款。

通常有三部分:(1)对信⽤证议付后,议付⾏或代付⾏须将议付或代付⾦额在信⽤证背⾯批注;(2)单据寄送的⽅法和对象,例如必须分两个航次或⼀个航次⽤航空寄开证⾏;(3)议付后,议付⾏或代付⾏向开证⾏索汇的⽅法和对象,例如借记或贷记某某银⾏帐户等等。

考试⼤编辑整理。

国际商务单证实务 (2)

国际商务单证实务 (2)
(1)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运输单据(提单)上的装运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 如:shipment: during June. 2006 如:latest date of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ne 30, 2006
出口
05
货源
计划
03
组织
调研
02
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国外
06
编制
市场
04
出口
状况
出口贸易的程序
CONTENTS
01
询盘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05
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03
还盘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02
发盘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06
第二阶段 合同磋商、订立
单击添加文本具体内容
04
接受
三、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填写。 练习:根据合同内容申请开立信用证。 (见附件)
四、信用证
含义 当事人及其支付程序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Applicant (进口人)
Beneficiary (出口人)
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
Advising bank Negotiating bank
订立合同
到期地点(交单地点)(a place of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地点; --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限制议付信用证)都应规定交单地点; --在受益人所在地; expiry date and place: June. 30, 2006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中国银行信用证和单据基础知识

中国银行信用证和单据基础知识

信用证和单据基础知识中国银行台州分行结算业务部陈永祥三大结算方式的比较风险排序:前T/T<即期LC<远期LC<D/P<D/A< 后T/T(O/A)如何规避O/A、D/A项下的风险?信用证的定义(UCP500)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 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 由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因自身需要, 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 凭规定的单据: I3>. 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 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或II.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 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或III.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银行信用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 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合同根据合同开立, 但独立于合同, 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 受信用证条款约束银行只处理单据, 不管货物合理谨慎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相符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受益人通知/议付行(中国银行)申请人开证行12345678910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1、签定贸易合同2、申请开立L/C3、开出L/C4、通知L/C5、发货6、交单7、向开证行寄单8、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如有)9、付款10、收汇入帐受益人收到L/C后的审核要点L/C的真实性(通知行对表面真实性负责) (1)信开L/C的印鉴是否核符;(2)电传开立L/C的密押是否核符;(3)SWIFT开立L/C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已得到确认。

印鉴/密押待核的L/C交单或仅凭L/C副本交单须向我行提交担保函!受益人收到L/C后的审核要点L/C的付款保障是否有效 1.L/C是否表明不可撤消(40A), 是否适用UCP500 2. 转让的L/C, 一般规定等第一受益人收妥后付款;背对背的L/C,一般等原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后付款3. 受益人能否掌握货权, 如: 1/3提单径寄申请人(注意应对措施),L/C要求提交货物收据4.是否存在软条款 ,软条款是指受益人不能主动控制能否满足其要求而得到付款的条款。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 [<<] [>>]信用证(L/C)业务中经常出现“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等词语,有些人对这些词语心存疑惑:“L/C中既然已经规定了一个‘到期日’了,为什么还要再规定一个‘交单期’呢,到期地点是否是交单地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相比《UCP500》,对交单的截止日、交单地点、交单期及顺延问题有一些新规定,作为《UCP600》的附则,《eUCP1.1》也对电子交单的以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信用证的到期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

L/C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

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 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

信用证交单日之规定及在单证实务中的应用

信用证交单日之规定及在单证实务中的应用
日截止 时 间前将 单据 交给 议付 行
i n g p e r i o d :w i t h i n 1 5 d a y s ( 在 装运 曰 l 5天 内 向议付 行 提示
( 二) 信 用证 交单 截 至地 点对 a f t e r t h e d a t e o f s h i p m e n t .
因为交 单后 信用 证截 止 日或者 最 出 口 商 寄 出 全 套 单 据 的 时 间 为 为 1 0月 底 ,截 止 地 点 在 中 国)
迟 交单 日截 止而 受到 缩减 或者 影 准 ” ,即在单据提 示截止 时间的计 a v a i l a b l e w i t h a n y b a n k i n 响” 例如 , 华 亚贸 易公 司是 国 内一 算上 采用 到达 主义 原 则 ,而非 投 C h i n a b y n e g o t i a t i o n ( 在 中国
者 保兑行 才拥 有 裁定信 用证 单 证 同样 ,纽约 分行 也 不能 以在 9月 中规定 t h e t i m e o f s h i p m e n t:
相符 的 “ 终 审权 ” ,但在 确定交 单 1 5日当天获得 单据 ,交单 时间 即 b e f o r e t h e e n d o f S e p( 不 迟于
在信用证方 式下, 虽然议付行 递 中所 产 生 的时 间延迟 ,导 致花 1 5日, J S公 司收 到意 大利 商业 银
并不能确 定单证 相符 , 需要将单据 旗银行 纽约分行在 9月 1 5日之前 行 那不 勒斯分行 开 出的 以香港 G T 传递给开证行或 者保兑行 , 由开证 未得 到单据 的, 纽约分行不能 以交 公司为 申请人 ,以 J s 公 司为受益 行确定单证 是否相符 , 即开证行 或 单 截止 日为 9月 1 5日为 由拒 付 。 人 的即期不可撤销信 用证 ,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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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 [<<] [>>]信用证(L/C)业务中经常出现“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等词语,有些人对这些词语心存疑惑:“L/C中既然已经规定了一个‘到期日’了,为什么还要再规定一个‘交单期’呢?到期地点是否是交单地点?”将于2 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相比《U CP500》,对交单的截止日、交单地点、交单期及顺延问题有一些新规定,作为《UCP600》的附则,《eUCP1.1》也对电子交单的以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信用证的到期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

L/C 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

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 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

一般来说,L/C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交单期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等所需的时间;缮制、整理、审核L/C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

通常交单期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

L/C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

当然受益人尽早交单对其自身也有好处,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可早日收款,加速资金流转;如果单证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可以有较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也会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

当然,L/C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对此,《UCP500》第43条a款有类似规定,只是《UCP600》把过去的“21天”明确规定为“21个日历日”(21 calendar days)。

也就是说,如果L/C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

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

在L/C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L/C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为保证收汇安全,受益人可采取两次交单方式,即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取得运输单据再向银行提交运输单据要求兑付。

另外,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关于受益人交单问题,《eUCP1.1》第e3条a.ii款规定:“‘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

第e5条b款规定:“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无须同时提交”。

c款规定:“若eU CP信用证允许提交一条或多条电子记录,受益人有责任向接受交单的银行提供表明交单完毕的通知。

该通知可以电子记录或纸制单据的方式做出,同时必须注明有关的eUCP信用证。

如果银行未收到受益人的此项通知,将被视为未曾交单”。

c款的规定值得注意,因为当提交纸单据时,《UCP600》并未规定受益人要提交交单完毕的通知。

信用证的交单地点关于交单地点(Place for presentation),《UCP600》第6条d. ii.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

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此条规定有实质性的修订,《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

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由于此前不少L/C就交单地点的问题存在相互矛盾的做法,比如一份自由议付的L/C却规定交单地点或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在地,因此《UCP600》明确了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而且按照《UCP600》第6条a款“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以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的规定,即使存在指定银行,开证行不得拒绝受益人直接向其提交的单据,也就是受益人(包括交单行)可以自由选择向指定银行还是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必须清楚此种选择潜在的风险,比如受益人要承担交单时间延误造成逾期交单的风险。

如果采用电子交单方式,按照《eUCP1.1》第e3条a.iii款的规定,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意指电子地址。

第e5条a款规定:“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i. 电子记录,则必须注明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ii. 电子记录和纸制单据者,还必须注明纸制单据的交单地点。

”信用证的到期日、交单期与交单地点之间的关系1.信用证的交单地点与到期日、交单期的关系先来看一则案例:我国某公司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货物,意大利开来的L/C中规定:“有效期:2006年4月15日于中国,最晚装船期:2006年3月31日。

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

”货物于3月13日装运完毕,提单签发日为3月13日,由于准备其他单据耽搁了时间,我国公司于3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即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于4月6日收到单据。

结果开证行以逾期交单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是因为L/C中规定:“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而货物于3月13日装运,3月13日距4月6日超过了21天交单。

该案例中我国公司原以为3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是符合L/C要求的,因为L/C规定“有效期:2006年4月15日于中国”,而且从3月13日到3月25日并没有超过21天。

其实开证行拒付是有道理的。

本来该L/C规定在中国到期,而L/C中又规定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开证行,这等于将4月15日的有效期的地点否定了,变成有效期的地点在国外开证行,这是互相矛盾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失误在于审查L/C的交单期时忽视了交单地点,最终没有提出修改L/C的请求而遭受损失。

L/C交单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L/C有效期的掌握。

L/C规定的到期地点实际上就是交单地点,如果到期地点在出口国,出口商只要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到出口地银行即可,而不管开证行收到单据时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L/C支付,L/C的到期地点通常都规定在我国到期,这对我国出口商较为有利。

如:“This L/C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 n China until September 30th, 2006”。

如果L/C规定到期地点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则受益人必须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

由于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容易造成L/C过期,开证行有权以“Late presentation”(逾期交单)为由而拒付货款。

所以,如遇L/C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人最好提出修改,要求将L/C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较为有利。

若不能修改,则要充分考虑到寄单所需要的时间,以便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寄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2.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的关系(1)、以交单日期表达L/C到期日,如:“Documents should be presen ted to negotiation bank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此时到期日与最迟交单日相同。

(2)、L/C各自明确规定到期日和交单期,如“最迟装运期为9月30日,最迟交单期为10月10日,到期日为10月15日”,交单期比有效期早,这种规定方法下,笔者认为到期日的规定失去意义,因为受益人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交单期提交单据。

(3)、L/C明确规定到期日,而交单期规定为装运日后××天,如“最迟装运期为6月15日,交单期为装船后16天内,有效期为6月30日”。

如果实际装船日为6月15日,则最晚交单日为7月1日,此时受益人提交单据需同时满足两个时间要求,既要在L/C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单据,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L/C的有效期6月30日。

(4)、L/C中只规定到期日,而没有规定交单期,则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

此时受益人的交单也要满足两个时间要求,既要在到期日前提交,也不能超过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

L/C的到期日和交单期存在顺延问题。

《UCP600》第29条a款规定,“若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非因第36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对应于《UCP500》第44条a款,该条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表述更简洁。

)例如,某L/C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日适逢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可顺延到1月1日,该日又为法定假日,则可再顺延至1月2日。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使用L/C时,如L/C的到期日、交单日的最后一天恰逢这些节假日而银行停业,即可按此惯例的规定往后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当采用电子交单方式时,《eUCP1.1》第e5条e款也规定:“在规定的到期日和/或装运日后交单期限的最后一天,若接收交单的银行正在营业中,但它的系统不能接收电子记录,则该银行将被视为不营业,且交单期和/或到期日应顺延至该银行能够接收电子记录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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