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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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
作要点.
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要点
➢I 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
➢信用证条款
制作单据的原则
➢单证一致--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与统一惯例和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与情理相符。
➢单单一致- -各单据之间所显示的信息需要一致,但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显示相同的内容。
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
➢汇票 DRAFT
➢发票 INVOICE
➢箱单/重量单 P/L W/L
➢产地证 C/O
➢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
➢保单 I/P
➢海运提单 B/L
➢多式联运提单 MULTIMODEL/COMBINED B/L
➢其它杂项
汇票 DRAFT
➢出票条款是否完整正确(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开证日)➢受款人(to order of )处可填写受益人名称或ourselves
➢汇票金额大小写及币别要一致,不得涂改
➢付款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
➢出票人名称和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要一致,并由其授权人正式签字或盖章
➢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实际交单日期
➢汇票编号一般为相应的发票号
➢期限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
发票 INVOICE
➢受益人名称(beneficiary) 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必须以申请人(applicant)为抬头。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货物描述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台电视机和5台空调,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台电视机,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贸易术语
发票应显示贸易术语,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
如信用证规定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发票注明CIF Singapore 或 CIF Singapore Incoterms是不可以接受的。
➢必须表明货值,币别须与信用证一致。如信用证要求有折扣或扣减,发票必须显示。
➢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应有体现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路线;
➢可注明唛头;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箱单/重量单 P/L W/L
➢信用证要求显示的包装条件是否显示;
➢载有的数据如:货物体积、毛重、净重、包装数量、信用证号等与其它单据要一致;
➢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可以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
产地证(C/O)
➢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
➢货描与发票的货描相关联,可使用统称;
➢如系贸促会或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 运输路线及方式应与其它单据一致。
➢宜注明发票号码和日期, 该信息应与其它单据一致。
➢出具人应是信用证规定的人。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是可接受的,。
➢如未规定出具人,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产地证都是可接受的。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FORMA填写要根据信用证要求,重要的栏目不能空项,第12栏日期(商检局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11栏日期(受益人申请日期),第三栏装运方式及路径一定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第12栏不能漏注进口国名称;如规定标注生产厂家的名
称地址等需予以标注。
检验证、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
➢检验证明签发日期不能早于检验日期;
➢检验证明显示的检验货物数量要合理,不能少于所出的货物数量。
受益人证明日期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乎逻辑。如:要求装船日后发生的事件,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装运日;
➢应显示信用证号或发票号等,以使其与其它单据保持关联。
Example :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1/3 original B/L has been sent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
寄送提单的动作应该发生在装船日后,故该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提单签发日期。
➢要求将单据传真给指定方并要求提供传真报告时,不可缺少;
➢要求将单据寄送指定方并要求提供快邮收据时,不可缺少;
➢装船通知显示的信息要符合信用证要求,不得与其它单据矛盾。
保单 I/P
➢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信用证要求投保ALL RISKS时可以投保ICC(A)。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所规定的运输全程。
➢保单出具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
➢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作规定,可做成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然后空白背书,使得保单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能够得以转让。
➢包装件数及发票号、货描等相关内容与其它单据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它单据一致;
➢金额大小写一致;
➢勘察代理人理赔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正本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
海运提单 B/L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单位,即LC受益人,或为第三方(third party)。
➢收货人(consingee)严格按LC要求擅制,具名收货人前不能有“to order”(无论打印还是印就),反之亦然;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shipper)背书。
➢通知方(notify party)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方,可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如信用证对此有规定,则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
➢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或通知方(notify 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port of loading)表明;信用证要求的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port of dischar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