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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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第三章

律师实务第三章
▪ 律师服务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和规范文本进行分析、解释和运用,而 且需要对相关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有关领域的深入了解。
▪ 一般而言,律师实务还应当包括法律以外的知识及相关业务的微观知 识。具体来说是如何收集、提供和适用证据,如何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 如何进行质证,如何与对方、法院、仲裁庭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的实际工 作的概括。
▪ 2, 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 等工商登记事务;
▪ 3, 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移送保险代位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 务;
▪ 4, 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 5, 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 6,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 ▪ 7、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
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专业律师也就越来
越多。

现在明显的分工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还有其他专项律师,比
如金融律师、商务律师、著作权律师、商标律师、专利律师等。
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一、法定代理事项
▪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一、法定代理事项
▪ 律师业务实践中可以归纳为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代理和辩 护、非诉讼法律帮助四个方面。其中非诉讼涵义外延大,一般包括调节、 仲裁、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顾问、法律咨询、文书代写等。
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律师实务》国开学习网形考答案参考

《律师实务》国开学习网形考答案参考

《律师实务》国开学习网形考答案参考第一章律师概述1.1 律师的定义与特征- 答案: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1.2 律师的起源与发展- 答案:律师起源于古罗马,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职业。

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于1979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律师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力量。

1.3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答案: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查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

律师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法律权利等。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2.1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答案: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当事人、保密、公平竞争等。

2.2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答案: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律师、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2.3 律师职业规范的主要要求- 答案:律师职业规范的主要要求包括:规范律师广告、禁止律师虚假宣传、规范律师收费、维护律师行业形象等。

第三章律师业务范围与业务流程3.1 律师业务范围- 答案:律师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3.2 律师业务流程- 答案:律师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接受委托、查阅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制定诉讼策略、代理诉讼、参与调解或和解、办理法律事务等。

第四章律师代理诉讼实务4.1 民事诉讼代理- 答案:民事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代理起诉、代理应诉、代理申诉、代理执行等。

4.2 刑事诉讼代理- 答案:刑事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担任辩护人等。

4.3 行政诉讼代理- 答案:行政诉讼代理主要包括:代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代理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应诉等。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秋季学期电大《律师实务》重点解析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秋季学期电大《律师实务》重点解析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秋季学期电大《律师实务》重点解析第一章学习辅导教学重点解析1、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律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辩护士”、“保证人”等,由此逐步发展为律师。

公元前5世纪,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产生了职业法律家,但还不是职业律师。

罗马帝政时期,出现了“律师”,必须品行端正,有行为能力,受过5年的法律教育,等等。

中世纪的欧洲,诉讼活动带有深厚的宗教色彩。

12世纪以前的法国,只有僧侣才能出庭辩护,13世纪以后,世俗律师才逐步替代了僧侣律师。

在英国,世俗律师亦到爱德华一世时期方得以崭露头角,而且辩护律师职业团体产生于13世纪末,15世纪中期英国成立了四大律师学院,到中世纪末,律师学院已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中枢和法官的摇篮。

(下图为四大律师学院标志)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为辩论式诉讼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后,律师制度被写入宪法性文件并在诉讼法中详加规定。

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在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律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

2、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1)古代的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左传》中记载了辩护士士荣;春秋末期,郑国人邓析广招弟子,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我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刀笔先生”或“讼师”;元、明、清三朝法律都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

(2)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后续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租界中出现少数律师。

辛亥革命后,北洋正式进行了律师立法,律师队伍有了较大发展。

1927-1945年,国民党政府成立了律师协会,分布了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促进了律师业和律师队伍的发展。

(3)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80年,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1988年,开始探索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通过了《律师法》,并于2001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3、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1)律师分类比较英(联邦)国大律师(barrister):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小律师(solicitor):诉状律师或事务律师美国私人律师:自由开业律师公职律师:为公职机关服务的律师我国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初级、中级与高级律师在英国,律师分为barrister(大律师)和Solicitor(小律师)两种。

律师实务与公证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与公证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与公证》课程教学大纲法律教研室制订日期:2008年10月30 日课程编号:132020课程总学时、学分:45、3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适用专业:法律专业考核方式:考查首选教材:《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胡志民主编,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8月版制订单位:人文学院制订时间:2008年10月一、课程总述1课程性质、任务与目的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必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律师制度基本理论、基本法律规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能理解律师职业的客观需要,为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律师实务是将各种综合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活动,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种类,其法律制度本身也具有研究价值,该课程不仅有独立的适用价值,也是如何在实践中适用民事法律、商事法律、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课程的基础。

该课程的先修课为《诉讼法学》。

3课程特点本课程是法律课程中难度较大的一门课,涉及面广,理论论述丰厚,实践意义很强,故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各种法律律师实践的基本理论,更要让学生学会运用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4教学总体要求:1、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中国律师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掌握律师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律师法》发展的最新动态。

3、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对律师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把律师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学习融入到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中,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能独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教学手段及教学环节配置主要教学手段: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律师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分析、讨论法。

教学环节配置:本课程采用课堂教学为主,配合以实验教学环节。

律师实务教程(附《律师实务》音频下载)

律师实务教程(附《律师实务》音频下载)

律师实务教程(附《律师实务》⾳频下载)《律师实务》是法律专业的⼀门选修课程。

它是随着我国对律师⼈员的需求不断增⼤⽽逐步建⽴起来的⼀门法律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

通过《律师实务》的学习,掌握我国现⾏的律师制度,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作机构和律师的基本任务及业务;熟练地掌握代理、辩护、咨询、代书,以及任法律顾问时律师的具体的⼯作技巧和⽅法;能够正确、熟练地书写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及各种诉讼状和其它法律⽂书。

内容简介律师实务简单地讲,就是指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

律师职业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根据律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律师与国家改⾰开放、经济建设风⾬同⾏,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须臾不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脉搏息息相通。

律师在现今社会司法制度民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它的发展状况是⼀个国家⽂明程度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民主观念⽇益增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益增强,法律服务的领域⽇渐拓展,法律保障的领域更加⼴泛,律师业务由恢复初期单纯的刑事辩护,发展到民事、⾏政、涉外经济、⾦融、房地产、证券、⾼科技、知识产权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的⽅⽅⾯⾯。

我国律师已经成为⼀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体融⼊社会,律师职业也成为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种职业。

因此,这必然对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的要求。

由于律师的⼯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有较⾼的法学知识、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博的知识储备。

所以,为了满⾜即将跨⼈或已经跨⼈律师这⼀⾏业⼈员的需求及有关律师实务研究⼈员参考的需要,我们精⼼编写了这本《律师实务》。

该书⾸先介绍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律师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对律师实务的阐述,其中包括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政诉讼的律师实务、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仲裁案件的律师实务、涉外案件的律师实务、法律顾问的律师实务、咨询和代书律师实务,《律师实务》为了提⾼⼴⼤专业律师的基本操作技能,⽤⼤量篇幅介绍了专业法律服务领域内的业务知识,还附录了最新的关于律师实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后向读者介绍了律师常⽤法律⽂书的格式。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第一篇:《律师实务》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制度并非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律师制度的起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是民主、法治化的一个窗口,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在漫长的封建专制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类似律师的“讼师”,但缺乏滋生律师制度俄土壤。

清末民初,曾试图借鉴、移植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但终为成功。

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文革之前,律师制度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95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同时颁行了一些法规,这对于加强和晚上律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行业正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之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一、律师的性质律师的性质包括阶级属性和职业属性两个方面。

律师的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而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它区别于其他职业尤其是官方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

社会自由职业者的性质是律师区别于官方法律职业最本质特征。

对律师这一性质的认识,有利于律师行业摆脱不必要的束缚,从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二、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

律师的社会地位指律师受社会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律师的诉讼地位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西方国家,律师普遍受到社会重视,受到重视的原因主要有: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良好的信誉;高收入;律师职业是进入权力部门的重要通道。

在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往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所有这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的结果。

03律师与公证实务-第三章(学生版)

03律师与公证实务-第三章(学生版)

13
第三节 律师的执业纪律
一、律师奖惩的依据:执业纪律 律师奖惩的依据: 二、对律师的奖励 行业奖励(律协): (一)行业奖励(律协): 通报表扬、嘉奖、 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行政表彰(司法局) (二)行政表彰(司法局) 三、对律师的惩戒 (一)行业惩戒 (二)行政处罚
14
律师奖惩的依据: 律师奖惩的依据:执业纪律
25
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协商方式。 协商方式。 调解方式。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调解方式。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仲裁方式。 仲裁方式。 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
26
律师在执业推广上的纪律规范
招揽业务中的基本纪律。 招揽业务中的基本纪律。 个人广告中的具体纪律。 个人广告中的具体纪律。 公众宣传中的具体纪律。 公众宣传中的具体纪律。
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 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24
我国律师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4)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 (5)固定收费。 固定收费。 (6)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
16
律师在与委托人、 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 执业纪律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的纪律 委托代理中的基本纪律 处理委托权限方面的纪律 不得虚假承诺的纪律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的纪律 回避利益冲突的纪律 保管委托人财产时的纪律 转委托中的纪律 与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17
与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12
我国律师宣誓誓词

律师制度与实务课件

律师制度与实务课件
织,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二)律师协会的任务——《律师法》第
46条的规定 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管理制度比较: 1、欧美各国的管理体制 2、日本的单一行业管理制度 3、我国的双层管理体制
讨论:哪种体制更加合理,更有利于律师行 业的规范和发展?
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政治 素质
业务 素质

心理 素质
作风 素质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概述 2、合伙律师事务所 3、个人律师事务所 4、国资律师事务所 5、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本章教学设计:讲授 本章教学课时:1课时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的演变: 1、建国后:律师事务所 2、1980年——1984年:法律顾问处 3、1984年以后: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法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 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 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三、律师法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律师 的组织法和保障法, 是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律师法的作用
(2)按照级别,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 二级为高级律师,三级为中级律师,四级为初级律师。 这个也就是律师的行业职称。
(3)其他分类:例如专家学者型、准专家学者型、商人 型、讼师型、地痞、流氓加无赖型。
二、律师执业条件比较 1、学历条件 2、实习经历 3、参加统一考试 4、品行要求 5、年龄限制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的权利 2、律师的义务

《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课程教学大纲禹桂枝 2010. 3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介绍1(课程性质和地位:《律师实务》是电大法学类法律专业专科学员选修课,属省管课程,开设一个学期。

2(教材与辅导材料:教材:由石茂生主编的《中国律师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

配套辅导材料: 由张清华主讲并制作的三分屏20讲 ;其他辅导材料由责任教师将根据学校的安排,拟在本平台上进行课程重难点辅导,编写期末复习资料,供学员学习参考。

3(责任教师:河南电大教学指导中心禹桂枝教授4(学分与学时:本课程3学分,课内学时545(考试要求:本门课程试行闭卷考试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律师制度掌握律师法的具体内容,熟悉常见律师文书格式,懂得如何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部分教学大纲绪论通过对绪论的学习,应着重了解以下问题:律师概念的各种表述、《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律师的执业使命;律师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和作用;律师法学的概念和任务、律师法学的体系、律师法学的研究方法及学习律师法学的重要意义。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本章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对律师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历史演变过程有一个基本了解,能够把握各主要国家律师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对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给我们的启示。

[基本知识点]第一节西方律师制度的沿革一、西方律师制度的萌芽二、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第二节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律师制度探源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第三节现代各国律师制度比较一、律师分类比较二、律师资格比较三、律师活动范围的比较四、律师惩戒比较五、律师报酬的比较第二章律师制度的属性与价值 [本章重点]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能够准确把握律师制度的属性和价值。

律师实务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教学大纲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一、《公证与律师制度概论》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9(二)课程英文名称:System of Attorney and notarization(三)开课对象:法学院各专科专业(四)开课性质:本课程是法学院专科学生的专业选修课,是一门法律实务性课,它概括性介绍了律师、公证事务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工作方法,通过学习和训练,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规程,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

在课程体系上,该课程以学生系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前提。

在教与学的方法上,它以实训为主要特征。

(五)教学目的: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律师、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尤其是了解并掌握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这些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能够运用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通过实训,掌握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基本技能、经验,熟悉办理案件的流程和技巧。

4、根据所理解和掌握的知识,以及办案经验,深入认识这些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完善我国律师、公证制度进言献策。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以概括的方式介绍我国律师、公证和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具体分为二个板块。

第一、律师制度,介绍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及其基本规程。

第二、公证制度,介绍我国现行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效力及相关的条件保障、公证事项及其规则等。

(七)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分配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学时分配:(八)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与实训并重为教学方式。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活动表现等。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教学要点:理解律师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了解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教学内容:第一节律师、律师制度第二节律师的性质第三节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四节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二章律师管理教学要点:了解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机构的设置,掌握我国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和取得程序,从而对律师执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律师实务》教学大纲

《律师实务》教学大纲
第四章律师的执业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律师执业原则的槪念,了解律师执业原则的基本容,以便在执业 过程中贯彻落实这些执业原则。
【本章重点.难点】律师执业原则的种类及其容。
第一节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教学容】
一、律师职业道徳
2.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我国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弄淸我国律师任务间的相互关系。【本章重点、难点】律师的性质,律师任务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律师的性质和地位
【教学容】
一、关于律师性质的概说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律师的任务
【教学容】
一、律师的任务
二、律师任务的容
K本章教学建议》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及律师如何完成自己的任务。
七、
要求学生较好地掌握宪法、法理学.经济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诉法、民诉法、行 政诉讼法等相关知识:具有思辨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
考核方法:考核分为:平时成绩占25%(主要是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等),期中成绩占1概 (主要是实例分析),期末成绩占60%o
本课程在考核中,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律师学的基本原理和业务知识,初步掌握从事律师 工作的基本技能.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侧重于能力考查。
律师实务虽然是一门实践性强、理论性相对薄弱的学科,但它是髙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 学科,它在整个法学专业教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习律师学是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 长这一形势的迫切要求。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由卫东主编的《中国律师学》, 教材以律师法的体系为依据,同时顾及到律师学的特点和需求,全而介绍和阐述我国律师制度 的基本容、律师的执业围、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2010律师实务-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与举证讲义

2010律师实务-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与举证讲义
请问: ☆ 孙先生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 他还可以要求10年前的加班工资吗? ☆ 申请仲裁要交费吗? 举证: ☆ 孙先生手头没有证据,但物业公司承认公司有考勤记录,最后,法院责令物业公司交出考勤记 录。 时效: ☆ 用人单位认为孙先生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 孙先生认为,按照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超过时效。 收费: ☆ 仲裁没有收取受理费; ☆ 孙先生上诉至法院,法院收取了10元诉讼费。 ☆ 公司不服一审上诉至中院,法院又收取了10元诉讼费。 法院判决: ☆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 偿金共计6万余元。 ☆ 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法动态: ☆ 时效延长至一年。 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大大加重。 ☆ 案件受理费降低到接近免费。 新法动态: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问:下列哪些争议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 1)小昭在张无忌家做保姆,工资每月800元,因拖欠工资,引发争议; 2)仪琳加入恒山公司,解决了北京户口便离职,但单位不配合为其办理有关集体户口转出的手 续,引发争议; 3)韦小宝考入北京东城区工商局,聘任制公务员,聘期三年,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包括家庭或个人与聘请的家政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家政公司与其员工之 间为劳动争议;农村承包经济户雇工也不算; ☆ 解答:户口的事情目前处于三不管的地带; ☆ 解答:人事争议,走人事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可上诉至法院。 4)乔峰为丐帮公司工作期间,损害公司名誉,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引发争议; 5)芷若在峨嵋公司上班,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芷若要求其缴纳; 6)虚竹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往法院站岗,因加班问题欲起诉法院; ☆ 解答:侵权之诉与劳动争议之诉竞合;选择劳动纠纷为案由时可以走劳动争议程序 ☆ 解答:不受理。只有走行政程序,打行政官司; ☆ 可能是外包服务,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前者应该告人力资源公司,后者可将法院与公司一起 告。

律师实务复习重点

律师实务复习重点

律师实务复习重点第一章律师制度一、律师制度的概念1、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确立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资格和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律师的法律责任及律师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项国家司法制度。

2、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也是最基本的职责。

“辩护”,即以“辩”为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

一般意义上的“辩护”,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别人,提出理由、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者行为是正确的,或者没有别人所说的某种错误,或者错误的程度比较轻。

就刑事辩护而言,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辩护”一词是专属于刑事诉讼的名词,《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对“辩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

二、外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辩护制度1、古希腊的辩护制度公元前四至五世纪,雅典共和国时期(1)执政官审理案件时,允许被告人进行答辩、申辩。

(2)“梭伦改革”—设立陪审法庭公元前594年,梭伦担任雅典执政官,进行“梭伦改革”,设立了具有民主特色的陪审法庭。

一些刑事和民事案件,经执政官初审后,送往陪审法庭。

“公民未经陪审法庭判决不得处死。

”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

2、古罗马的辩护制度(1)“向民众申诉制度”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一表第七条规定:“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和解,则(他们)应在午前到市场或会议场进行诉讼,出庭双方依次申辩”。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第一篇: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宋华锋接管债务人企业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对于破产管理人而言,首要职责是接管,将债务人企业的人、财、物进行全面的接收和管理,置于破产管理人的全面掌控之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1、破产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3、管理人需要追回的财产。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在接收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时,必须全面接收并做好交接记录,不可遗漏,否则会造成破产工作的被动。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该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内部营业事务的管理,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事务的管理: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决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签订的双务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3、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从事的对于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和宣告债务人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追回被债务人处分的相关财产;4、要求债务人出资人缴纳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5、追回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6、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决定债务人企业的日常开支和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7、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实施全面管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时,必须编制管理方案,并报债权人会议通过,否则,该管理方案无效。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不论是一般债权还是有担保的债权,都必须进行申报才能享有破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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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3)申请先予执行; (4)撰写答辩状; (5)撰写反诉状(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反诉); (6)调查案பைடு நூலகம்,收集有关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律 师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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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诉讼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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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四、非诉讼律师实务
▪ 有别于传统律师代理的局限,现在律师从事的业务范围:
▪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 律师主要从事的七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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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一、法定代理事项
▪ 律师业务实践中可以归纳为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刑事代理和辩 护、非诉讼法律帮助四个方面。其中非诉讼涵义外延大,一般包括调节、 仲裁、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顾问、法律咨询、文书代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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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二、诉讼律师实务与非诉讼律师实务的区别
▪ 诉讼律师实务: 主要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纠纷 ▪ 非诉讼律师实务:主要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引导委托人进行正
▪ (二)律师在诉讼中应当作为的事项 ▪ 在开庭审理阶段,可以要求律师代理以下事项: ▪ (1)申请回避;
(2)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除依法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述的除外; (3)对法庭上有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问; (4)在开庭辩论阶段时代理进行辩论,即反驳对方的要求和违法的论点, 从而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方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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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诉讼律师实务
▪ (一)诉讼律师实务 ▪ 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各种诉讼时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各种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诉讼代理不能成立。 ▪ 授权的内容一般具备下列的一种或几种: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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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诉讼律师实务
▪ (二)律师在诉讼中应当作为的事项 ▪ 在上诉阶段,可以要求律师代理以下事项: ▪ (1)撰写上诉状或答辩状;
(2)对一审作出的判决进行承认或反驳; (3)申请回避、回答询问、证据质问、代理进行辩论等事项。
▪ 律师服务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和规范文本进行分析、解释和运用,而 且需要对相关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有关领域的深入了解。
▪ 一般而言,律师实务还应当包括法律以外的知识及相关业务的微观知 识。具体来说是如何收集、提供和适用证据,如何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 如何进行质证,如何与对方、法院、仲裁庭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的实际工 作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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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实务的产生和发展
▪ 有了律师或者说有了律师性质的“讼师”、“保护人”开始就有了律 师实务。
▪ 律师实务是律师针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运用法律进行律师业务实际 操作、对具体案件的各种法律事务的处理的业务流程。它体现在办案中的 整个法律知识的运用和对案情综合判断意见的总结,是个案的解决过程。
▪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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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律师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专业律师也就越来
越多。

现在明显的分工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还有其他专项律师,比
如金融律师、商务律师、著作权律师、商标律师、专利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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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一、法定代理事项
财产保全等(一般授权)。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 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特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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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三、诉讼律师实务
▪ (二)律师在诉讼中应当作为的事项 ▪ 在开庭前准备阶段,可以要求律师代理以下事项: ▪ (1)撰写起诉状;
常的民事交往。 ▪ 二者在工作方式、解决途径上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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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实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二、诉讼律师实务与非诉讼律师实务的区别
▪ 性质不同 ▪ 非诉讼律师实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自己的民事权益
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授权律师办法、代理的各个方面的无纠纷、无争议的 法律事务和虽有纠纷,但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 诉讼律师实务是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支持下调查、审理、裁判民事、 经济、行政等纠纷,以及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是一种审判活动。 ▪ 主管机关不同 ▪ 非诉讼律师实务:主要由法院以外的有关主管机关、群众组织、个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律师依靠自身力量处理解决。 ▪ 诉讼律师实务:人民法院 ▪ 适用的法律不同 ▪ 非诉讼律师实务:因委托事项的不同,需要分别适用民事、经济、贸 易、海事、房地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一般只涉及实体法的内容。 ▪ 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 非诉讼律师实务: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
第三章 律师实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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