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模板 (37)《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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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7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要首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考虑其他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学生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勤工助学补助真正、足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大学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七条 XXXX大学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审批;(四)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和监督;(五)负责勤工助学补助的审批发放;(六)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七)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系)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各学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的职能是:(一)负责推荐本学院(系)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及时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供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负责本学院(系)勤工助学岗位增减的申报。

(三)负责做好本学院(系)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记录,学期末根据记录对各岗位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四)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前言
2018年11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主要围绕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基金的整体安排工作,以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注意事项等提出具体规定,旨在引导学生正确实践勤工助学。

二、法规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以学生就业创业
为主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总体方案,明确规划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

学期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学生以就业创业保障自身利益,加强职工社会保险意识;勤工助学的学生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收研究生总数的一半;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应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考勤和奖惩,每月可给予5%以下额度的奖励礼物;勤工助学内容与学籍信息同步,学
校定期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验收及统计,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三、发展潜力
学生勤工助学不仅体现了学生自动发挥自身优势的力量,同时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实践技能,使其在学校、市场和社会中增强认知能力和处世能力,从而成就优秀精英人才。

此外,学生勤工助学还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办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以及使学校和社会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双赢局面。

鉴于此,高等学校应不断加强社会关系,激发学生自主创造的积极性,提供更有利的支持,推动学生勤工助学的发展,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以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培养更多实干励志的创业者及未来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成本逐年增加,许多家庭无法负担得起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维持学业和生活,学校普遍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然而,为了保证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些管理办法来规范相关事宜。

二、岗位分配1. 勤工助学岗位的分配应公平、合理、透明。

学校应建立一个岗位管理系统,确保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2. 岗位分配应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意愿进行,在学生报名后进行评估和面试,以确保学生和岗位的匹配度。

三、工作时间安排1. 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对学生学业造成过大负担。

学校可以制定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并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学习和课外活动。

2. 如果学生需要在特定时间段内兼职工作或参加其他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应尽量满足其需求,并灵活调整工作时间。

四、薪酬待遇1. 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待遇应公平、合理。

学校应制定一套薪酬标准,根据学生工作的时长和工作内容给予相应的报酬。

2. 学校应按时发放工资,并提供工资查询和申诉的渠道,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岗位管理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

2. 学校应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六、学生权益保障1. 学校应建立一个学生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2. 学校应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

3. 学校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学生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勤工助学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通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可以获得与课堂学习不同的实践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八、总结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办法【模板】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办法【模板】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根据《XX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及审批程序1、图书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2、学生志愿到图书馆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需由本人向学校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助学中心审批,图书馆筛选后公布具体人员名单。

二、岗前培训1、由图书馆勤工助学管理小组组织入选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2、培训内容:1)职业道德、组织管理、工作纪律等,培训由学生助学中心和图书馆共同负责;2)业务知识与岗位技能培训,《中图法》知识、馆藏排架介绍、图书借还系统应用和常见问题处理等,由图书馆勤工助学管理小组负责。

3、对培训合格的学生,由图书馆统一发放“勤工助学学生馆员证”,实行持证上岗。

三、岗位设置图书馆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是日常性工作,包括:图书的上架整理、修补;期刊的验收、上架整理、装订、搬运;日常馆内卫生清洁和其他临时性工作;阅览室的开放管理等。

四、组织管理1、图书馆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不定期的考核;勤工助学的学生分成三个小组,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与图书馆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各组学生值班时间。

2、勤工助学学生当班到岗后,应先告知当班老师并在考勤表上签到。

五、奖励办法1、根据工作量、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出勤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同学的评价进行综合评定。

2、采取月评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图书馆每月评出“每月之星”在图书馆展板上给予通告表扬;每学期进行期末考核(每月之星优先参加期末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物质奖励和网上通报表扬,并推荐参与学校的各项评选。

3、无故缺席者,我馆将通报学生资助中心终止其工作,补充其他同学顶替其岗位;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取消当月的每月之星参评资格。

迟到或早退两次扣20元,取消学期末的考核资格;迟到或早退三次,取消其本学期在图书馆勤工助学的资格。

4、在图书馆勤工助学期间,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对其教育指正无效者,劝其退出图书馆勤工助学岗位,并由小组长负责收回“学生馆员证”。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校学生抽出课余时间,通过有偿劳动方式,为学校或社会机构提供某些必要劳动力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所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守纪律,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完成任务。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习成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学期教学安排进行调整,做到统筹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流程合理、安全实践和保障原则。

(三)注重实用、关注效益和质量的原则。

(四)关注人文关怀、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勤工助学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由该机构制定勤工助学方案、发布招募通告、安排工作任务、制定奖惩措施并管理招募入选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八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自愿申请、自主选择、公开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实践能力;恪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行为端正,身体健康。

第九条学校应设置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项目,按照工作安排向学生划定工作任务,实行生均总工时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意识和保障意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

第三章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不同类型的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项目的待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录取兼职工作和勤工助学的学生,根据工作要求给予鼓励和奖励,并注重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参照劳动合同和双方约定规定的工时限制执行生均总工时管理制度。

经过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有效工时,方可获得相应经济补贴或校内工作证明及相应学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系)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申请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学有余力,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如下:1. 学生向所在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2. 学院(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至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3. 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学生情况,安排学生到相应岗位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报酬与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报酬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给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2. 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3. 提出勤工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4. 拒绝从事违法、违规或不安全的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勤工助学管理制度模板

勤工助学管理制度模板

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培养自身综合素质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门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合适的岗位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招聘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结合学校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岗位类型包括教学辅助、科研辅助、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行业。

第八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家庭经济困难,需要通过勤工助学缓解经济压力;(四)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时间。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报酬第十条勤工助学学生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签。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有事请假或病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报酬标准由学校和学生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必要的经济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也是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一种有效途径。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无论是校内、校外的岗位,勤工助学中心予以认真考查,并负责管理。

学校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第五条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者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用工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行为违反《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依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文化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3、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

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30小时。

4、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1、学院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④组织学生劳动培训;⑤及时了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⑥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⑦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⑧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⑨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⑩定期公布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4、除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

5、学院各部门、各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1、资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

2、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

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闽财教[2007]7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成人高校普通班及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2、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学生参加校内的助管岗位、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研究生兼任校内助教、助研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本校区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社会捐赠;4、其它。

第四条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额度分配至各学院(系)、校区学生工作站,用于院(系)和校区学生工作站组织的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

全校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经学生工作处批准设立的临时岗位的经费额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安排。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学生工作处签批的《厦门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学生参与下列岗位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的70%:1、校内部门有收费项目的劳动岗位;2、全员工资总额总承包单位或部门的劳动岗位;3、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的劳动岗位;4、其他经厦门大学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认定的须由用人单位分摊支付报酬的劳动岗位。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页]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页]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帮助家庭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培养自主意识和劳动观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勤工助学的目的是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树立贫困生战胜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正确面对现实的勇气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公开、有领导地进行。

由学生处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系辅导员、班主任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一)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查、系领导审核、学生处审批并安排工作岗位。

(二)审批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勤工助学的审批执行品学兼优优先、特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贫困,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责任心强;(二)学有余力,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三)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和其他浪费行为。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先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提交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公示,确保其他师生无异议后再上报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批准。

第五条勤工助学学生一经批准,要服从学生处的岗位安排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工作,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勤工助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和聘用单位共同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

在聘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系部和用人单位报请学生处,学生处一经调查核实即取消该生勤工助学资格:(一)在工作中不能履行勤工助学的岗位职责且经批评教育没有改进者;(二)上岗后一学期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者;(四)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加大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为勤工助学学生安排工作,不得克扣、挪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助学津贴。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 ×年9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勤工助学是指我院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念的劳动服务等活动。

3.勤工助学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依法开展的旨在资助学生,使其增长才干,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一项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院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把它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完善学生成才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组织管理1.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工处、各系、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团委、图书馆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勤工助学的政策,确定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办法,协调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协调因勤工助学活动产生的各种纠纷,努力拓宽勤工助学渠道。

3.管理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为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4.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1) 代表学院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由学工处领导,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属于服务性机构。

(2) 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负责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体系;与校外联系,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4) 负责调解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 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三岗位设置1.据学院所划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单位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

2.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实际需求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附后),经审核后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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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
生和研究生,包括预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九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从高校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中统筹安排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四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根据制定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
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对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残疾,有意愿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无法承担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学校应主动为其增设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资助育人“三行”教育活动等省级组织的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可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可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初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一档助学金)在校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省级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经学校审核同意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工时数,计入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第二十五条固定岗位和项目型岗位工时数按酬金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工时=勤工助学酬金/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校内/校外项目型岗位以计件报酬的方式,按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综合情况,由岗位发布单位确定并公布酬金金额。

第三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
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或用人单位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

学校购买勤工助学岗位意外保险所需资金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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