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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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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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师资队伍
1.1生师比
1.2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
1.3教授当年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
1.4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比例
1.5教学名师与高层次教师数
2.教学设施与经费投入
2.1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2.2学费收入用于四项教学经费的比例
1、当年未进行新设专业评估的学校不计入内。一所高校一年内如有2个及以上新设专业进行评估,按平均排序。
4.课程质量
4.1生均课程开设数
根据高校提供的课表进行如下计算:
[(上半年所开设课程门数÷上半年本科学生数)+(下半年所开设课程门数÷下办年本科学生数)]÷2
1、“课程门数”指:列入本科教学计划的、当年实际开设的、具有独立课程代码的课程数;
根据省教育厅每年组织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抽查结果进行排序
如一所高校有2个及以上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被抽查,则按平均排序
6.2学生省级以上学科竞赛。
计算各高校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综合性活动奖项折合总数
1、项目包括挑战杯、社会实践、大运会及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或批准的学生文化或科技竞赛;
1、“教授数”不包括10月之后新引进未任课的教授,但包括12月30日之前已调走却已任课的教授;
2、“为本科生上课”指:单独至少为本科生上一门课。
1.4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比例
{(上半年符合岗位资格的主讲教师数÷上半年主讲教师数)×100%+(下半年符合岗位资格的主讲教师数÷下半年主讲教师数)×100%}÷2
7.2本科考研、“2+2”考录率
7.3初次就业签约率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深化,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已成为高校整体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高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估本科教学工作的合格与否。

下文将详细介绍一个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一、教学质量和效果评估指标1.教学成果:包括教学成果获国家级、省级及校级奖励的情况,学生毕业论文获奖情况,学生就业率等;2.教师教学水平:包括教师授课质量、教学态度、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评估;3.学生学习情况:包括学生出勤率、学生学业水平、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的评估;4.学生评价:包括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教学环境等方面的评价;5.校外专家评价:包括校外专家对专业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方面的评价。

二、教学资源评估指标1.教学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各类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完善程度;2.教学材料和教学资源:包括教材的质量、数量和更新情况,教学资源的丰富程度等。

三、教学管理评估指标1.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包括教学计划的合理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等;2.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教师的数量、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以及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等;3.学生成绩管理:包括学生成绩考核的公正性、学生成绩分析的及时性等;4.课程评估和修订:包括对各门课程进行评估和修订的情况,以及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等。

四、教学质量保障评估指标1.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学质量保障的政策和制度,教学质量保障的常规性和系统性等;2.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包括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的覆盖范围、评估方法和周期等;3.教学和创新:包括教学和创新的开展情况和成效,教学活动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等。

以上所述的评估指标体系只是对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合格评估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包含了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资源、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通过该指标体系的评估,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高校教学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 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教高厅函〔2006〕35号)一、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1.办学指导思想1.1学校定位观测点“学校的定位与规划”,A级标准调整为“定位准确,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基本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并有效实施”。

2.师资队伍2.1 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观测点“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改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A级标准为“≥45%”,C级标准为“25-35%”。

2.2 主讲教师观测点“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A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95%以上的本科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C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75%以上的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由教授、副教授讲授”。

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系指实现专业培养目标所开设的主要课程,不包括体育、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公共课。

计算时应以完整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为标准,按课程门次计算。

3.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4.3实践教学观测点“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A级标准调整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实践内容和体系建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保证学生尽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

包括观测:本科生研究创新基金数量与受益面,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时间及课题数量与质量,学生参加实践性创新活动的方法与管理等情况。

4.教学效果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观测点“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A级标准包括观测:学生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无需鉴定,但要有完整的资料、报告或产品原型),参加国内外大学生各类重大竞赛(诸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中获奖,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作品,申请和获取专利并应用、产生效益,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数量、时间与效果等情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浙教技〔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浙教技〔2023〕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浙江省教育厅2023年12月27日附件浙江省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深入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根据《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计划》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数字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背景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育信息化驱动引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数字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内变量、快变量、强变量作用,统筹做好技术支撑、数字赋能、应用深化、公共服务、安全保障,构建数字教育基础设施、数字教育资源应用、教育数据开放服务、数字教育协同创新、教育网络安全保障和数字教育发展制度等六大体系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充分的高质量数字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公平包容、更有质量、适合人人、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数字教育生态。

到2027年,形成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数字教育高地,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教育示范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立德树人、全面育人。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促进人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习者的终身幸福奠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1.办学指导思想2.师资队伍3.教学条件与利用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5.教学管理6.学风7.教学效果二级指标1.1学校定位1.2办学思路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2.2主讲教师3.1教学基本设施3.2教学经费4.1专业4.2课程4.3实践教学5.1管理队伍5.2质量控制6.1教师风范6.2学习风气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7.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7.3思想道德修养7.4体育7.5社会声誉7.6就业特色项目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和等级标准注:[注1]学校规划包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注2]生师比的计算方法参见附表说明,其中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注3]分析师资结构中的师资指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注4]符合岗位资格是指: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

[注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

[注6]生均图书和生均年进书量(册)包括校图书馆和院系资料室的图书。

[注7]有专项训练场地和设施指:有符合学校特点的专项训练场地和体育设施。

[注8]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注9]新办专业是指毕业生不足3届的专业。

[注10]省部级(含)以上成果奖励是指近两次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注11]多媒体授课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授课。

多媒体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的技术。

[注12]用双语授课课程指采用了外文教材并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及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双语授课比例是指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数占相关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的比例。

[注13]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浙教高教[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23号)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本科高校: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促进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教育部研究制订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启动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我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门成立课题组,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现将经教育部批准同意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职业院校要结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基本要求,做好新一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积极开展迎评促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可参照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试行)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试行)二○○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模板】

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模板】
坚持需求导向,优化调整专业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专业体系,形成若干个服务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专业群,应用型专业占学校专业数的70%以上,校企合作的专业不少于学校专业数的50%。
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布局、专业建设情况及应用型专业标准、相关佐证材料等
2.1.2专业调整和认证(评估)
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不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的专业,增设社会急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专业;
积极开展专业认证,若干专业通过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
相关文件、材料等
2.2学科建设
2.2.1应用型学科数
学校重视应用型学科建设,拥有若干优势特色明显、能支撑应用型专业的高水平应用型学科。
4.3.2用人单位满意度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不断提高。
4.3.3专业对口相关度
学校毕业一年后跟踪调查专业对口相关度逐步提高。
4.3.4学生职业能力
学生职业能力不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率比例较高。
毕业论文(设计)情况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考取统计及佐证材料
4.3.5学生创新能力
有一定比例的在校本科生公开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行业竞赛)获奖、参加大学生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参与教师课题研究,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
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大纲、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4.1.2课程体系
加强思政理论课和课程思政建设,突出课程育人作用,若干课程建成校级及以上课程思政示范课;
优化课程体系,健全教学标准动态更新机制,课程内容体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要求;
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开发开设在线开放课程,建立课程超市,提高课程质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浙教办高教[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各高等学校:《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在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有关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如下:一、将“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为“C级、D级和E级的等级比例,按学校制定的标准据实考核,具体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坚持分类、分层考核的指导思想。

各高校在制定各等级评价标准时,应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等级标准,确保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三、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对于“双肩挑”的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着力引导高水平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课堂教学。

四、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师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考核期限,按自然年度还是按学年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不作统一要求。

五、强化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职责,也是确保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1)

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1.1 学校定位1.2 领导作用1.3 人才培养模式2.教师队伍2.1 数量与结构2.2 教育教学水平2.3培养培训3.教学条件与利用3.1 教学基本设施3.2 经费投入4.专业与课程建设4.1 专业建设4.2 课程与教学4.3 实践教学5.质量管理5.1 教学管理队伍5.2 质量监控6.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6.1 学风建设6.2 指导与服务7.教学质量7.1 德育7.2 专业知识和能力7.3 体育美育7.4校内外评价7.5 就业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试行)2.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1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试行)2345678910附2: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一、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1.2 领导作用增加一个观测点“领导体制”,基本要求为:领导体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机构发挥了各自的职能;建立了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并很好发挥了作用;建立了学校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监督、建言献策的机制。

2.教师队伍2.1 数量与结构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

“专任教师计算方法”是: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二、医学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1.教师队伍2.1数量与结构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医学类专业(主要指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的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针灸推拿学等本科专业)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教师队伍数量与学生数量的比例达到1:10。

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浙教办高教〔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7〕70号各有关本科高校:为扎实推进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提高应用型高校建设水平和应用性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5〕47号)要求,现就开展应用型试点本科高校建设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请各试点高校按照文件要求,对照建设方案,围绕《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全面总结和梳理应用型高校建设的成效、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的思路,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在撰写格式上不做严格的统一要求,内容要详略得当,字数一般不超过10000字。

《自评报告》的内容组成及支撑基础数据要求见附件2、3。

二、其他事项请各试点高校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校的自评报告及基本数据表的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一式2份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并发送电子版至***************.cn。

省教育厅将先行启动组织对10所试点示范建设学校进行评价。

联系人:王国银,电话:0571–88008978,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省教育厅高教处2101室,邮编:310014。

附件:1.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指导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自评报告基本要求3.浙江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自评报告支撑数据目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8日。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

浙大发教…2006‟10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本科教育改革,加强教学建设,不断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以优异成绩迎接2007年教育部专家组对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制定了《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照落实。

学校迎评促建工作办公室将于2006年底前后组织人员对各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评估检查,请提前作好准备。

浙江大学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本科教学评估方案通知抄送:党委有关部门,团委。

—1 —(打印:陆小琴校对:方惠英)2006年10月30日印发—2 —浙江大学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教学评估是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促进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本科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004]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方案。

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指标体系由下列7项一级指标和20项二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院目标定位 1.2 办学思路2.师资队伍 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 2.2主讲教师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3.2教学经费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4.1专业建设 4.2课程 4.3实践教学 4.4教学改革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6.学风 6.1教师风范 6.2学习风气7.教学效果 7.1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 7.2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7.3思想道德修养7.4体育、英语及毕业生学位授予率、读研率7.5社会声誉 7.6 就业(二)评价标准中的A级对应于“好”,C级对应于“尚可”;评价标准只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1.21•【文号】教督〔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教督〔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高校分类评价,改进本科教育教学评估,推动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1年1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引导高校遵循教育规律,聚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破除“五唯”顽瘴痼疾,扭转不科学教育评价导向,确保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

推进评估分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推动高校积极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引导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设6个一级指标和20个考核点,具体如下:
二、有关说明
1.本指标体系总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一级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各考核点得分之和。

设满分值的一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

2.在本指标体系中,考核点“1.1制度建设”、“2.4专任教师在职培训”、“4.1教学改革”为定性评价,采取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定等次的办法确定得分;其余考核点为定量评价。

3.本指标体系统计时,所有指标和考核点的最终得分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在本指标体系中,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均不含立项建设单位和特殊需求人才培养单位。

5. 在本指标体系中,所有统计数据均不含独立学院。

6.在本指标体系中,涉及财务工作是指当年度,即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教学工作是指当学年,即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如无特别说明,数据的统计时间均截止到当年6月30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1.1 学校定位1.2 领导作用1.3 人才培养模式2.教师队伍2.1 数量与结构2.2 教育教学水平2.3培养培训3.教学条件与利用3.1 教学基本设施3.2 经费投入4.专业与课程建设4.1 专业建设4.2 课程与教学4.3 实践教学5.质量管理5.1 教学管理队伍5.2 质量监控6.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6.1 学风建设6.2 指导与服务7.教学质量7.1 德育7.2 专业知识和能力7.3 体育美育7.4校内外评价7.5 就业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试行)2.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附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试行)附1:对民办、医学类、艺术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一、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1.办学思路与领导作用1.2 领导作用增加一个观测点“领导体制”,基本要求为:领导体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机构发挥了各自的职能;建立了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并很好发挥了作用;建立了学校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监督、建言献策的机制。

2.教师队伍2.1 数量与结构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

“专任教师计算方法”是: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二、医学类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1.教师队伍2.1数量与结构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医学类专业(主要指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的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针灸推拿学等本科专业)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教师队伍数量与学生数量的比例达到1:10。

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一、前言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是对高等教育机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

二、指标体系的概述1. 指标体系的定义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是对高等教育机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质量评估的一套综合性指标,它包括了多个方面的考核内容,旨在全面客观地反映高校本科教学质量。

2. 指标体系的组成(1)课程设置与开发:包括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课程目标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是否充实等方面。

(2)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资队伍结构是否合理、师资力量是否足够、师资队伍专业背景与研究方向是否与课程设置相匹配等方面。

(3)课堂教学效果:包括授课方式是否多样化、授课内容是否生动有趣、学生参与度如何等方面。

(4)学生评价:包括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学生对教师授课能力的评价、学生对教学设备和环境的评价等方面。

(5)教育教学管理:包括课程管理是否规范、考核方式是否公正、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是否健全等方面。

三、指标体系的详细解读1. 课程设置与开发(1)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本科课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

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将会影响到该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估。

(2)课程目标是否明确本科课程应当明确培养目标,即要求学生在该门课程中应当达到哪些基本能力和知识水平。

如果培养目标不明确,则难以进行有效的教学工作。

(3)课程内容是否充实本科课程内容应当充实,涵盖知识面广泛。

如果内容过于单一或者缺乏深度,则难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2. 师资队伍建设(1)师资队伍结构是否合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合理的师资队伍结构,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的比例,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术背景和研究方向的教师比例。

如果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则难以满足本科教学工作的需要。

(2)师资力量是否足够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拥有足够的师资力量,以保证本科课程能够得到充分地开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浙教高教[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33号)各高等学校: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更好地指导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使我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高校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为切实落实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更好地指导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使我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对我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旨在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与激励约束体系,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要分层次和分类别,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和专业课、基础课、双语教学等不同教学类别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修订)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修订)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修订)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高等教育的全过程,全面实施201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确保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得以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以人为本”的质量保障体系,牢固树立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生命线的观念,解决目前质量监控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强化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反馈、指导、调控、改进的重要作用,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系统性原则。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为确保并有效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建立起集目标、资源、管理和运行于一身的一整套系统,由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两部分构成,其保障作用覆盖到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离不开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人人都是质量监控保障的一份子,其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院系是基础,职能部门是核心,校领导是保障。

3.时效性原则。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成教学任务是教学质量保障的目的,通过建立实时的质量监控体系,适应学情与教情的变化,强化各部分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人才培养方案的误差,以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4.发展性原则。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过程,要根据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发展内涵,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不断积累和改进,以实现教学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目标任务1.建立整体的组织协调系统。

为确保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等重大事项,建设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以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指挥整个体系的运行,确保各项质量保障措施落实到实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是为了对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估,以衡量高校本科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高校教学工作的不断提高而建立的评价体系。

下面将从教学目标、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和教学管理四个方面阐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一、教学目标1.教学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专业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

2.教学目标是否与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相一致。

3.教学目标是否从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教学目标是否能够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创新实践。

二、师资队伍1.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和层次是否与学生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

2.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是否达到要求。

3.教师参与教学科研的情况,是否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4.教师的教学负荷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教学工作。

三、教学条件1.教学场所是否满足教学需要,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

2.教学设备是否齐全、先进,是否能够支持教学的开展。

3.实验教学条件是否符合课程教学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地展示科学原理和实验操作。

4.教学资料和教学资源是否丰富,是否能够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实践的需求。

四、教学管理1.教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教学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3.教学管理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地反馈和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是否完善,是否能够持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一些主要内容,该评估指标体系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价高校的本科教学工作,为高校优化教学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人才。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附件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2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现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总体要求。

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次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2021年至2021年,2021年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2021年全面推开。

二、评估对象及条件3.评估对象。

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

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4.评估条件。

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21?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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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试行)
一、指标体系及说明
说明:1.本指标体系共设7个一级指标、26个二级指标。

2.在本指标体系中,当年折合数的统计时间为统计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累计折合数的统计时间从2001年开始截止到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

3.在本指标体系中,所有统计数据如未做特殊说明,均不包括独立二级学院、成人教育的数据;
4.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级别的立项或获奖成功的,统计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5.各类统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6.每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公布全省各本科高校前一年度的教学质量监测数据。

二、评价标准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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