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的开盘价与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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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开盘价
开盘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营业日的第一笔交易,第一笔交易的成交价即为当日开盘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开市后半小时内某证券无成交,则以前一天的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有时某证券连续几天无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格,促使其成交后作为开盘价。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经上市前一日柜台转让平均价或平均发售价为开盘价。
1.开盘价的计算原则
每天的股票开盘价是以集合竞价来算的。每一交易日中,任一证券的竞价一般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产生的,集合竞价是将数笔委托报价或一时段内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即,使价格尽量都能满足买卖双方的意愿】产生一个成交价格,且在这个价格下成交的股票数量最大,并将这个价格作为全部成交委托的交易价格。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成交价格的全部过程,完全由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程序化处理,将处理后所产生的成交价格显示出来。
2.集合竞价的过程
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还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一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
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集合竞价中的所有成交价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深、沪两市集合竞价的形成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15至9:25。9:15到9:20之间可以自由挂单撤单,9:20到9:25只能挂单不能撤单。9:25分以后,你就可以看到证券公司的大盘上各种股票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和数量。有时某种股票因买入人给出的价格低于卖出人给出的价格而不能成交,那么,9:25分后大盘上该股票的成交价一栏就是空的。当然,有时有的公司因为要发布消息或召开股东大会而停止交易一段时间,那么集合竞价时该公司股票的成交价一栏也是空的。
因为集合竞价是按最大成交量来成交的,所以对于普通股民来说,在集合竞价时间,只要打入的股票价格高于实际的成交价格就可以成交了。所以,通常可以把价格打得高一些,也并没有什么危险。因为普通股民买入股票的数量不会很大,不会影响到该股票集合竞价的价格,只不过此时你的资金卡上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从9:30分开始,就是连续竞价了。一切便又按照常规开始了。
下面以上交所举例说明集合竞价的基本过程。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5笔买入委托和6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3.80
2 ——— 1 3.52 5
2 3.76 6 ——— 2 3.57 1
3 3.65
4 ——— 3 3.60 2
4 3.60 7 ——— 4 3.6
5 6
5 3.54
6 ——— 5 3.70 6
首先根据集合竞价三原则,我们能够确定价格区间在3.52—3.80之间的某个价格:
1)如果按3.52价位,买方供给量25手,卖方需求5手,最大成交量5手;
2)如果按3.54价位,买方供给量25手,卖方需求5手,最大成交量5手;
3)如果按3.57价位,买方供给量19手,卖方需求6手,最大成交量6手;
4)如果按3.60价位,买方供给量19手,卖方需求8手,最大成交量8手;
5)如果按3.65价位,买方供给量12手,卖方需求14手,最大成交量12手;
6)如果按3.70价位,买方供给量8手,卖方需求20手,最大成交量8手;
7)如果按3.76价位,买方供给量8手,卖方需求20手,最大成交量8手;
8)如果按3.80价位,买方供给量2手,卖方需求20手,最大成交量2手;
由此可以确定集合竞价的结果是,开盘价为3.65,成交量为12手。下面我们来看这一开盘价是怎么通过一次撮合来实现的:
按不高於申买价和不低於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元与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1 3.52 3
第一笔买入的已经全这里是经过第一笔成交后委
部成交这里为空卖由于多了3手而剩下的
2 3.76 6 ——— 2 3.57 1
3 3.65
4 ——— 3 3.60 2
4 3.60 7 ——— 4 3.6
5 6
5 3.54
6 ——— 5 3.70 6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1
2 ——— 2
3 3.65
4 ——— 3
4 3.60 7 ——— 4 3.6
5 6
5 3.54
6 ——— 5 3.70 6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1
2 ——— 2
3 ——— 3
4 3.60 7 ——— 4 3.6
5 2
5 3.54
6 ——— 5 3.70 6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後,因最高买入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竞价就已完成,最後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竞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竞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