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安徽汽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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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

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审核和认证第四条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条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1 - / 20(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皖考委[2006]05号各市考委,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成绩管理程序,经研究并总结我省多年来免考工作经验,省考委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抄:全国考委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1、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引言: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有助于提高教育的普及性和灵活性。

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确保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学生在不通过完整课程教学的情况下,自行准备并报名参加考试。

这种考试形式为那些无法参加传统课堂教学的学生提供了一个获取学位的机会。

第二部分:制度建立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制度应包括考试规则、考试安排、资格审核、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制度需要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制定和审议,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三部分:考试规则考试规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其中包括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形式等要素。

考试规则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考试的学生都能了解和遵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第四部分:考试安排考试安排是指考试的时间、地点和流程等方面的安排。

考试安排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考试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考人员,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五部分:资格审核考生的资格审核是保证自学考试制度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组织专门的招生办公室或审核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学历、学位和相关背景等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考生才能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第六部分:考试内容考试内容是考核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关键部分。

学校应按照学科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专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

同时,考试题目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广度,既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又考察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思维。

第七部分: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确保考试评分公正有效的基础。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确保评分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评分态度,确保对考生答卷的评分准确无误。

第八部分:考试成绩与证书考试成绩和证书是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最终结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

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审核和认证第四条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条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自学考试管理制度自学考试是指通过自主学习和考试来获得学历或职称资格的一种学习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自学考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自学考试管理制度,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本文将对自学考试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自学考试管理制度中,考试报名是参加自学考试的第一步。

考试报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一般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报名表等。

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会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考生的报考资格。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自学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确定。

各个科目的考试内容详尽列于考试大纲中,考生可以按考试大纲进行学习和准备。

三、考试形式和监考要求自学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试试卷由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编制。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和公平,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会组织专业教师作为监考员进行监考,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和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四、考试评分和成绩发布自学考试的评分工作由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评分一般采用标准答案和评分模板进行,确保评分的客观和准确。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发布,考生可以通过查询考试成绩系统或向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咨询来获取成绩。

五、考试作弊和违规处理自学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对于作弊和违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对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如取消考试资格、禁止报名一定年限等。

六、考试重修和复查自学考试中,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考试成绩复查。

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会重新评阅考卷,并根据评阅结果确定最终成绩。

同时,如果考生因各种原因未通过考试,可以申请考试重修,以争取再次通过考试。

七、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颁发自学考试通过后,考生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证书的颁发由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明考生的学历或职称资格。

八、考试管理机构的职责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编制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考试评卷等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自学考试是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教学形式,它为那些无法参加正式课堂教学的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和考试的机会。

为了确保自学考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各高校普遍制定了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论述。

一、自学考试的定义及目的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指通过自主学习和参加考试,取得与学校正式课堂教育同等学历、学位的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灵活多样的学习途径,使有志于深造的学生能够继续学业。

二、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学考试的招生、报名、管理及考试过程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生的权益不受侵犯。

2. 自主学习原则:自学考试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和自律能力,通过学习教材及辅助学习资料,自主选择学习时间和地点。

3. 选择性原则:自学考试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进度,具有较高的学习自由度。

4. 效能原则:自学考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考试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更具价值的学习成果。

三、自学考试的组织与管理1. 招生与报名:自学考试招生范围广泛,包括各级各类学历和学位的教育,理工科、文史科、工程应用科等专业都可以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学位。

2. 培训与学习:学校组织并接受学生线上或线下的培训,提供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学习辅导资料。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向专门的教员咨询和请教问题,并通过学校提供的学习平台进行实时交流。

3. 考试与评价:自学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包括笔试和实践操作两个阶段。

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具体安排。

4. 证书与学位授予:自学考试合格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享有与正式课堂教育学生相同的学历和学位认证效力。

四、自学考试的学习体验与建议1. 自学考试的学习体验:自学考试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自律能力要求较高,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种锻炼个人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

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已经在许多学校得到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自学考试,学校一般都会制定相应的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自学考试的基本规定首先,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明确自学考试的基本规定,包括考试的范围、时间、地点、科目等。

这些基本规定对学生参加自学考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二、自学考试的报名和注册其次,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具体规定学生的报名和注册流程。

这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报名要求、材料提交要求、报名费用等。

通过明确的管理办法,学校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安排自学考试的报名工作,确保学生的权益和顺利参加考试。

三、自学考试的考试安排自学考试的考试安排是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这包括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信息。

通过合理的考试安排,学校可以更好地控制考试进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自学考试的违纪处罚自学考试的违纪处罚是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学考试的违纪行为包括各种不正当手段,比如作弊、抄袭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违纪处罚规定,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五、自学考试的成绩与证书颁发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明确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和证书的颁发规定。

考试成绩是学生参加自学考试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证书的颁发则是对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六、自学考试的复议与申诉自学考试的复议与申诉是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学校应当设立相应的复议与申诉机构,为学生提供公正、合理的复议与申诉渠道,以维护学生的权益。

七、自学考试的监督与评估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加强对自学考试过程的监督与评估,以确保考试的质量和公正。

监督与评估工作包括对考试现场的检查、监控考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等。

八、自学考试的教材与资源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规定学生使用的教材和资源。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日期:2014-03-07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我省201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通过审核备案的助学机构共17家。

分别是: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新华学院、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环美亚国际教育交流培训中心、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文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陵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芜湖市格林职业培训学校、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未经审核备案的机构不具备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资格。

根据助学机构申请,经过严格审核认证,截至目前我省已成立4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分别为:安徽新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合肥工业大学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凡到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注册学习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课程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与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综合确定。

其中: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70%,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占30%。

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为:课程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统考成绩×70%。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年3月7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自学考试是指学生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一种学习方式。

为了保障自学考试的质量与公平性,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以规范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则《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是为了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进行,并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

该规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 考试机构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自学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各考试机构需按规定程序报备,并接受教育部的管理。

2. 考试计划和科目设置:考试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科目设置,并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计划需定期公布,以便考生进行学习规划。

3. 考试报名和准考证发放:考试机构需及时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并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考生需按时完成报名手续,并凭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4. 考试安排与流程:考试机构应保证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合理安排,确保考试进行的顺利和有序。

同时,考试机构还要制定考试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5. 考试试卷和评卷:考试机构负责编制、印制和保管考试试卷,并设置评卷组织,确保考试评卷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

6. 考试成绩处理: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成绩处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供考生申诉。

三、教材教辅和培训1. 教材教辅的编写与推广: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和推广与自学考试相关的教材教辅,以满足考生的学习需求。

2. 培训服务提供:考试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自学考试培训服务,包括开设自学考试培训班、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四、学籍证明和学历证书1. 学籍管理:考试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概要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概要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期末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通知根据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报校领导批准,决定举办我校2007年12月学生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计划如下:一、本批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的专业班级与开设的工种、级别:(详见下表)要求:表中列出的各班级每位同学必须都要报名参加鉴定考证,有必考工种的班级所有同学都要报名参加该工种的鉴定考证,没有必考工种可报考选考工种中的一个参加考证。

已考获初级证书的同学可报名参加中级的鉴定考证,如单工种报名少于10人的,推迟到下学期鉴定。

二、鉴定时间安排:1.报名、缴费时间:报名时间:07年11月1日——11月5日,报名地点:新区西副楼204技能鉴定所;缴费时间:07年11月5日——8日,缴费地点:新区东副楼2楼财务处;老区综合楼二楼财务处。

2.报名缴费办法:⑴校内学生报名和缴费:(a)报名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到鉴定所领取报名表统一办理。

(b)每人交三张2寸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班级及所报工种级别);提供正确的个人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号码不能报名)。

(c)班长代收报名费和鉴定费并做好登记,及时缴到校财务处后,凭缴费收据和报名表及照片到校技能鉴定所报名录入考生电子信息。

⑵校外学生和社会人员报名和缴费:到校财务处缴费后,凭缴费收据到校技能鉴定所办理报名手续(须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三张2寸彩色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工作单位及所报工种级别))。

3.鉴定考试时间及地点:理论鉴定时间:08年元月5日(分上午科目、下午科目);理论鉴定地点:我校新区教学楼教室。

实操鉴定时间:08年元月5日下午~6日(人数过多的顺延);实操鉴定地点:我校新老区各实训教室、微机房。

三、鉴定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上略有提高,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附表: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地点:新区西副楼204鉴定所2007年11月1日。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4项)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1法律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2、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3、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4、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皖政秘[2010]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皖政秘[2010]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皖政秘〔2010〕75号)省教育厅,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置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请示》(皖教发〔2010〕6号)悉。

根据《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皖政〔2009〕125号)规定和安徽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经研究,同意设置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4000人。

二、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和管理,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筹解决。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要兑现2010-2014年投入5000万元建校经费的承诺,并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校园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三、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加强应用型专业、教学设施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指导。

省教育厅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切实支持学院发展,适时对学院办学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考察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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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自考助学
课程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主要通过全日制助学形式进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推行业余制、网络注册制助学形式。

学习过程考核是自学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习服务中心加强课程过程学习与质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据全日制助学特点,制定课程学习及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二、招生人数及学员注册时间
招生计划数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批。

学习服务中心一年举行两次招生及注册工作,每年的10月20日前及次年的4月20日前,完成招生及注册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当次注册完毕,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数据。

三、专业及课程
经申请同意备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课程应为该专业开考计划中的专业课,公共政治课及实践课程不在过程性考核范围内。

四、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
主要针对参加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助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能力、学习行为和学习过程的考核,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考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考生学习能力。

过程性考核(一)基本形式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的基本形式是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以学习服务中心的全日制助学教学过程性考核内容为依据,为考生提供学习服务。

(二)成绩分配
考生首先选择助学专业,通过注册后,再根据助学专业参与“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教学安排学习,由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过程管理,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后将成绩录入考核系统,经教务部门审核并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最终核定后,该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生效。

该成绩与自学考试终结性考试成绩合并,生成考生课程总成绩。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部分组成,其成绩占30%,终结性成绩占70%。

课程总成绩=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30%)+终结性考试成绩(70%)。

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分配比例为:平时表现成绩占10%,平时作业成绩占5%,平时测验成绩占10%,课程答辩占5%,四部分的总成绩形成该课程总成绩的30%。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如下表:
(四)组织实施与监控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在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学习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严格加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1.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过程性考核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向考生公开,对考生的考核成绩向考生本人公开,接受考生的监督。

2. 在整个全日制助学学习过程中要求考生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助学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积极参与助学活动,助学机构将从各环节进行监控,如果在学习过程中,辅导员、授课教师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其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为零分。

3.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与主考院校负责监督与检查助学单位的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落实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的比例为考核人数的10%-20%左右。

4.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对学习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学习服务中心需提前将当年招生的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及人数、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

检查内容为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生课程过程性考核的原始资料;辅导教师批阅情况;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

5. 在全日制学习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成绩上报及考籍管理
1. 学习服务中心在助学专业课程结束后需及时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汇总(保留原始记录)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格式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审定备案。

审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
报的,其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准。

成绩合成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许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2. 未参加过程性考核的专业及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考成绩。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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