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

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

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

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

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

录等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

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

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

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

赔偿。

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

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

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

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

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

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

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

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

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

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

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

称和地址。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

(三)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

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

调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

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示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互联网相关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

真实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

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应消费者的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

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

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

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

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

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

应当出示表明经营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告

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

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

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前两款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

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

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商品的更换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

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

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

(四)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

(五)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

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

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承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义务期限的,经

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答复,或者自接到处理消

费争议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

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

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

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

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前款所列严重缺陷,且经营者未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已

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

市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

建议。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

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

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

公示牌的设立及其内容的记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国家保护

第三十六条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时,应当

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意见、要求。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城市交通、旅游、建设、房屋土地资源和其他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加强市场监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第三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

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的理事会由消费者代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代表等组成。

市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向经营者提出改进、

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措施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

(三)定期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

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鉴定,或者提出

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五)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

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

出建议;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九)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

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市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要求,不定期

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

费。

第四十三条市消费者协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

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四条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不得收受经营者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经营者摊派任何费用。

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

公正。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

告知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双方的和解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

者说明理由。

消费者协会应当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结束调解,但消费者要求继续调

解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消费者协会可以制作调解协

议书;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消费者协会受理或者调解

的,可以终止受理。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条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应当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发现经

营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损失

的,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处理消费争议。

第五十二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提供能够

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据。

第五十三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

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消费投诉、申诉的消费者协会

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

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时,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

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无法予以检测、鉴定的,应当说明

理由。

第七章法津责任

第五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

(二)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五)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

(七)上门推销不按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提供规定文件的;

(八)发送商业广告,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

(九)不能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

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

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不

属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责任的,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副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

止。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年修改版)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沪府发[2006]2号文件)和2006年新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55-2006),结合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2004年版)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配置要求》。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

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配置原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差别配置的原则,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人口规模5—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应遵循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社 2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m,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23500m;中心城区(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可适当降低使用面积标准, 2但不得低于2500m。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调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达不到配置标准,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调整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布局构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布局构建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 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按配置标准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各个功能部分不得轻易改变性质、功能,已挪作他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_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 钱凤德,吴国欣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摘 要]2000年2月25日中国首个城市规划展览馆—上海城市规划展览馆投入运营。此后,中国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纷 纷开始建设用于展示城市规划成果和城市整体形象的专业展馆。经过十余年发展,中国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的情况如何? 目前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其未来发展趋势会怎样?这些均是现阶段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基于此,研究通过分析当前城 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现状以及展示内容、展示形式的发展,结合“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通则”课题的研究,提出中 国城市规划展览馆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布展设计;通则;发展趋势 [文章编号]1006-0022(2012)05-0076-05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Present Status, Development trend, And General Exhibition Design Rules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Qian Fengde, Wu Guoxin [Abstract] Since Shanghai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opened on Feb, 25, 2000,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has become a phenomenon in major Chinese cities. What are the problems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 after a decade of development? What is the future trend? The paper analyzes current status, exhibition content, exhibition techniques by research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general design rules”, and raises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 in China. [Key words] U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Current status, Exhibition design, General rule, Development trend 1引言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与中国的快速城市化是密不可分的,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城市目前的现状如何?近期如何发展?将来会怎样?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城市规划展览馆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回答的专业性展馆。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对当地市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其展示的内容会使当地市民对所在城市的古往今来有个大致的了解,能够为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提供更加生动的教材;其次,城市未来的发展目标能够增强市民建设城市的凝聚力和自信心;最后,城市规划展览馆为城市的宣传推广提供了一扇窗口,特别是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来,城市规划展览馆必将成为中国城市展现自我魅力的宽广舞台。 2当前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现状以及展示内容、展示形式的发展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仅仅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展馆建设的情况怎样?其展示内容和展示形式又有哪些发展?随之而来又存在哪些问题?以下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2.1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规模与发展概况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自2000年起分别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2007年可以看作是中国城市规划展览馆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2007年,中国有20多个城市规划展览馆开馆运营,如重庆城市规划展览馆、北京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大型展馆分别在这一时期相继开馆。2007年~2010年,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发展速度较快,这一时期相继建成了百余个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场馆,到2011年又有几十个这样的专 [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2011-122-5)钱凤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研究生。 吴国欣,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 切合村子当前的实际情况,村民缺乏学习和获取知识及有用信息的场所和途径,制约 了村级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村里建设 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在村里建设一个集文化活动、村民健身、科技培训为一体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内 设有图书阅览室、村民娱乐室、社团活动室、多媒体培训室、卫生间等,提高村民思想文 化水平、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世界。 (二)建设内容 1、图书阅览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为40~50㎡。 ●可设书籍分区:专业类、儿童读物类、政治法律类、经济军事类、教育文化类、语音 文学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学类、亲子育儿类、家居生活类、小说类、综合类、杂志类等。 ●设置捐赠公益区:号召社会热心人士及相关机构,把社会上的一些闲置书籍,捐赠给 乡村,并有序组织志愿者前往乡村与孩子们交流,改善乡村教育资源匮乏的现状。 ●设置课后辅导区:学生的课后的互帮互助辅导区域,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学 习成绩好的学生帮助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生之间的自我交流。 ●功能:为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便利场地。 ●内部设施: 1.书籍类:

2.物品物质类:

●概念图:(可变换公益区、辅导区) 2、村民娱乐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30~40㎡。 ●分区:象棋区域、围棋区域、麻将区域、扑克区域、饮用水区等。 ●功能:为乡民提供棋牌休闲娱乐的场地。 ●内部设施: ●概念图:(可变换比赛区域)

3、社团活动室 ●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40~50㎡。 ● 功能:为村民提供唱歌、跳舞、绘画的场地。可定期举行兴趣班,提高村民的文化素 养和文化水平,陶冶村民情操。 ● 内部设施: ● 概念图:(可变换多功能空间)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自2004年市政府作为实事工程全面推进建设以来,至2007年底,已建成108个,约占全市街镇总数的一半,到2010年计划实现全覆盖。建设运行三年多来,它的功能设置及项目使用如何、群众满意程度怎样,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推进建设需要重视的问题。 2008年5月,由市文广局社文处牵头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在6个月的调研期间,通过对运行一年以上的76所文化中心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对63家文化中心发放《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调查问卷》进行公众满意度的测评,并深入现场考察,得到的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设施使用基本情况 调研显示,文化中心运行三年多来,其功能配置要求基本合理,总体使用情况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根据2007年度已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76个文化中心与原建制的127个文化站(服务中心)服务情况的平均数相比较,新设立的文化中心相比原建制的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场次数增加了25%,参与群众数量增加了15%;组织团队活动场次数增加了381%,参与团队活动的人次数增加26%;举办展示展览数增加了139%,参观人次数提高了135%;组织培训教育的班次数增加了156%,参与学习的人次数增加了177%;唯有文艺创作作品数减少了12%。在社区与村新设置的社区信息苑,2007年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达到1472万人次,是原文化站所不能比的。 对63个文化中心的公共满意度测评结果反映,群众对服务质量总满意率达到81.9%,收费满意率为90.2%,社区居民知晓率89.5%。服务质量满意率在80%以上的文化中心占到62%,满意率不到70%的占8%,可见居民群众对文化中心总体上是满意的。 二、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分析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文化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的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信息苑、社区图书馆、团队活动室、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有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的多功能厅,”并提出“应当一室多用”。依据《暂行办法》,市文广局制定《基本配置要求(2007版)》时,突出了这些基本功能,也提出了一些必备的项目,并留有给各中心因地制宜选择设置项目的空间。 综上所示:利用率高与比较高的是信息苑、图书馆、团队活动室、乒乓房、室外广场;比较一般的是多功能厅、影剧场、棋牌室、放映室、培训教室、健身房;利用率低的是琴房、体质监测室、少儿活动室和科普活动室。 (三)还有少数文化中心设置比较特殊的项目,在现场观测时多数是关闭或半关闭状态。如“虚拟演播室”、“动感地带”、“创智天地”、“心灵驿站”、“眼镜博物馆”等,还有一些固定的陈列室也基本无人参与。据了解,这些活动室在初创时,项目有新意,尚有吸引力,但经久不变,又无后援,慢慢冷却成无人问津。 (四)文化中心活动用房被行政办公用房所挤占。文化中心内设立的各种非文化类行政办公用房名目繁多,数量不少,有的还是以资源共享之名进入的。如老龄促进会、家庭文明

小区社区文化建设方案

小区社区文化建设方案 小区社区文化建设方案 为深入发展海滨街道的社区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居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海滨街 道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决定大力加强海滨街道的社区文化 建设,结合社区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市区有关社区建设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的作用,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社区文化建设,坚持 以人为本,以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社区文化教育工作机制,形成与社区建设发展相互促进的社区文化教育新局面,为不断提 高社区居民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街道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每万人≥500平方米,各社区要建有1个文化室,按功能设置有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 动室、展览室、辅导培训室、舞蹈室、老年活动室、少儿活动室 等场室。 (二)街道必须建有1个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广场,各 社区户外必须建有户外文化活动阵地,设有1个集文化、体育、 娱乐、休闲功能的小广场(或小公园)和1个文化宣传橱窗。

(三)各个社区要组建两支社区文化活动队伍。一是如剧、曲艺、音乐、舞蹈、文学、美术、书法、摄影、棋类、球类、读书、集邮、插花等文艺团队、文体协会、读书小组、兴趣小组组成的 业余文化骨干队伍不少于4个;二是社区文化指导员队伍。从当地 居民中选聘一些热爱文化、热爱公益事业的艺术家和离退休同志 作为社区文化指导员。每个社区的文化指导员不少于5个。 (四)要完善8项有关社区文化活动的台帐资料。 三、目前街道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现状 (一)室内文化活动现状。 街道总人口26788人,下辖6个社区居委会,按省测评标准面积每万人≥500平方米计算,需室内文化活动场所1339.4平方米,现有街道文化站、金宇社区、 沙湾社区和南桥社区活动场所共计1400平方米,达到了面积 要求,其余3个社区都没有专用活动场所。应配备的电视、录放 像机、照相机、电脑等等基本设备器材都没有,图书室藏书数量少,残旧书占多数,远远达不到藏书标准。 沙湾社区居委会今年通过改建,室内活动场所达到870平方米,按文化室的功能设置基本上可以达到,但由于没有资金投入,现各种场室设备没有配置,所有硬件设备器材都没有,只有场所 无开展活动;南桥社区活动场所面积有300平方米,硬件设备器材 也没有,无开展活动。 (二)户外文化活动现状。

文化活动中心大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名称 (1) 1.2建设单位及项目法人 (1) 1.3拟建项目概况 (1) 1.4研究依据、原则和范围 (2) 1.5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3) 1.6社会效益 (3) 1.7研究结论及建议 (4) 第二章项目提出及必要性 (5) 2.1********市工业园区发展情况 (5)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6)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7) 3.1建设规模 (7) 3.2建设内容 (7) 第四章建设条件和项目选址 (8) 4.1建设条件 (8) 4.2项目选址方案 (12) 4.3建设场址条件 (13) 4.4项目其它建设条件 (13) 第五章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15) 5.1规划规划原则及依据 (15) 5.2项目平面布臵 (16) 5.3土建工程 (17) 5.4给排水及消防 (17) 5.5环保与节能设计 (20) 5.6供配电及弱电 (20)

5.7绿化 (24) 第六章环境保护 (25) 6.1主要环境影响 (25) 6.2环境保护 (26) 6.3项目建设期间对环境的影响及措施 (26) 6.4三废治理方案 (27) 第七章建筑节能 (28) 7.1设计依据 (28) 7.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 (28) 7.3给排水节能 (31) 7.4电气节能 (31) 第八章项目组织管理与人力资源配臵 (32) 8.1项目组织管理 (32) 8.2人力资源配臵 (32) 第九章安全运行与劳动保护 (34) 9.1编制依据 (34) 9.2劳动安全 (34)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与质量保证体系 (37) 10.1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37) 10.2项目建设质量保证体系 (38)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0) 11.1估算范围 (40) 11.2估算依据 (40) 11.3编制方法 (40) 11.4投资估算 (41) 11.5资金筹措 (42)

员工活动中心方案

员工活动中心方案 创建目的: 发展特色企业文化活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更好的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项目规划: 文化娱乐活动室的建设将本着节俭的原则,尽量利用公司现有的资源,将普管层饭堂旁边空间改建而成,功能分为5大块,分别为阅览室、棋牌室、乒乓球运动区,文化墙,多功能区,电脑培训室。具体规划方案如下(该方案包括中心布置方案和中心装修方案): 工程蓝图

一.阅览区 配置报刊架2个,保留近一个月的各类报纸. 配置书架3个(也可沿墙打造书架3组),摆放图书200-300本,提供图书借阅服务(书籍种类可定期更换)。 二、棋牌区 1. 配备小方桌4张、方凳8把,供下棋者使用. 2. 配备象棋、围棋、军棋等各四副。 三、乒乓球运动区 1.配备可拆卸乒乓球桌一张,球拍4副,(当活动中心有大型活动时,可拆卸乒乓球桌,作为物品收纳区使用) 三、文化墙 1.做成宣传栏形式,张贴公司相关荣誉证书,好人好事通告,公司文化宣传告示等。 四,多功能区 1.配备2M条桌10张,圆凳40张。 1.可作为会议与员工培训场所; 2.可作为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场所(如唱歌比赛,踢键子比赛,跳舞等) 五、电脑培训室 1.逐步将公司部分办公电脑淘汰,放置该区,作为员工培训使用。 2..对于有兴趣学习电脑的员工,进行相关电脑培训。 3..规划出一台电脑用作图书及活动中心财产管理。

装修方案 本着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作以下方案: 一. 屋顶 1.本区域为铁皮房区域,铁皮屋顶有破损区须修补,该加固的须加 固.另,考虑夏天火热,需加装隔热材料。 2.靠鼎丰侧铁皮未遮盖至围墙,需做延长。 3.考虑美观,需吊顶(建议用白石膏),吊顶面积约112平方米。 4.安装8盏顶灯,各自控制,6部风扇。 二、四周围墙(靠厂区侧为A墙,靠鼎丰侧为B墙,靠马路侧为C墙,靠普管层饭堂为D墙) 1.A,B墙均为半墙,上半部分需密封。(面积均为32平方米) 2.A墙考虑利用公司资源,做铁架,镶较厚的PVC板进行密封。 3.B墙同A墙做成可以推拉的(夏天时可打开通风), 4.C墙做成砖墙(考虑到防水与安全,面积约为22平方米) 5.D墙做成砖墙(因隔壁为饭堂,考虑防水,面积约为22平方米) 6.电脑培训室另一侧做成铁皮墙并开一门。(面积约为22平方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红岗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是我区群众文化工作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开展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长期以来在活跃区内文化生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解决我区文化活动中心无房和面积不达标问题,改善我区公共文化服务条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要按照“四个结合”和“二个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四个结合”即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相结合,与红岗区建设规划相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相结合,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体育健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建设工程相结合。“二个统一”内容和形式相统一。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文化活动中心是公益性文化设施,选址综合考虑方便群众就近、经常性参与以及交通便利等因素,文化活动中心设在五个街道或社区。 (二)面积标准。根据各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

制宜,结合实际确定面积,本方案所确定的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200平方米。经济状况比较好、人口较多的街道(社区)可根据有资金的情况适当扩大面积。 (三)功能布局。文化活动中心基本功能空间要求做到室内与室外相结合。 室内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 1.多功能活动厅:主要用于开展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等活动。 2.书刊阅览室:主要用于图书、报刊的借阅。 3.培训教室: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科技知识培训。 4.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可以作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微机室。 5.管理用房:文化活动中心工作人员用房。 室外基本功能空间(文化活动广场)应当包括:篮球场、健身场地、露天舞台等配套设施,占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室外部分属指导性和规划性标准,可利用辖区内原有的活动场地。 (四)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影视灯光音响设备、书刊资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乐器、体育活动健身器材等。 三、管理模式

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 T554—2015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Rational use of building energy guide for the large-scale public cultural buildings 2015-06-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峰、倪一飞、贝兆健、张晓卯、汪飞亭、李剑波、陈凌凌、俞进进。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倪前龙、傅海、俞伟、周卫星、金皓敏、赵淳怡、陈闽翔、陈洪康、袁波、严玲、凌焕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市公共机构范围的建筑面积≥5000㎡的图书馆、建筑面积≥2500㎡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5000㎡的博物馆,在运行过程中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能源消耗量的测算与评价。其他同类型文化设施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13391、GB/T 181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图书馆library 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2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community cultural activities center 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主要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3 博物馆museum 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以及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并对具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

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 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 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 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 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 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 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 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 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 切合村子当前的实际情况,村民缺乏学习和获取知识及有用信息的场所和途径,制约了村级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村里建设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在村里建设一个集文化活动、村民健身、科技培训为一体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内设有图书阅览室、村民娱乐室、社团活动室、多媒体培训室、卫生间等,提高村民思想文化水平、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世界。 (二)建设内容 1、图书阅览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为40~50㎡。

●可设书籍分区:专业类、儿童读物类、政治法律类、经济军事类、教育文化类、语音文学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学类、亲子育儿类、家居生活类、小说类、综合类、杂志类等。 ●设置捐赠公益区:号召社会热心人士及相关机构,把社会上的一些闲置书籍,捐赠给乡村,并有序组织志愿者前往乡村与孩子们交流,改善乡村教育资源匮乏的现状。 ●设置课后辅导区:学生的课后的互帮互助辅导区域,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帮助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生之间的自我交流。 ●功能:为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便利场地。 ●内部设施: 1.书籍类: 类别比例预计数

量第一类A专业类15% 30本第二类B儿童读物类20% 40本第三类C政治法律类5% 10本D经济、军事类5% 10本 10% 20本E教育、文化科 学类 F语言文学类5% 10本 G艺术、历史类10% 20本第四类H自然科学类10% 20本 10% 20本I亲子育儿、家 居生活类 10% 20本第五类J小说类、综合 性图书、杂志类

村文化活动中心星级创建资料

X X 村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星 级 创 建 资 料 二〇一〇年八月

目录 1、XX村文化发展规划 (3) 2、2010年度XX村文化年度工作计划 (6) 3、二○一〇年XX村创建星级文化活动中心工作计划 (8) 4、XX各文化队档案 (11) 5、XX村2009--2010年文化活动汇总表 (14) 6、XX村2009--2010年文化活动演出照片 (17) 7、XX文化队培训签到表 (25) 8、XX大型文化活动 (29) 9、阅览室管理制度 (35) 10、棋牌室管理制度 (36) 11、排练室管理制度 (37)

XX村文化发展规划 XX村位于XX镇西面,全村共3个自然村,847户2315人。一个党支部,下设3个党小组,共有党员85名。近年来,我村各项事业发展良好,村级公共设施和农业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全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100%。我村村容整洁,村风良好,平安创建、综治和计生工作突出。自创建星级文化村以来,我村严格按照创建标准,村两委班子做到思想重视、宣传到位、资金落实、工作认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种全会精神,全面促进我村基层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的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推进基层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我村决定结合本村实际编制XX村文化发展规划。 一、健全组织 建立村“文化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做好辅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XXX 副组长:XXX 文化专管员: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二、争创特色 1、村腰鼓队:队长:XXX 2、村铜管乐队:队长:X彩虹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文化活动中心人员职责

文化活动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文化活动中心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文化活动中心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抓好落实。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 4、负责活动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文化活动中心正常运转。 6、组织广大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广大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7、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做好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确保中心安全无事故。 9、做好分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化活动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 1、配合主任做好文化活动中心工作。 2、上传下达,协调文体活动中心的整体运作。 3、配合主任做好活动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文化活动中心正常运转。 4、协调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广大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7、积极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社区居民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2、负责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3、负责做好分管场馆安全、卫生器材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确保场馆正常运行。 4、负责居民健身指导;负责居民晨晚练的组织与管理。 5、负责组织、带领团队参加各项体育比赛、交流活动. 6、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居民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2、负责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3、负责中心的日常参观接待及讲解工作. 4、负责活动中心的对外宣传及信息报送工作。 5、负责活动中心档案资料整理、分类及保存工作。 6、负责组织、带领团队参加各项文化演出、比赛、交流活动。 7、负责鼓励、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文化体育活动。 8、负责做好分管场馆安全、卫生器材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确保场馆正常运行. 9、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一、文化活动中心是开展各类排练和培训的活动场所,开放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晚上7:00—9:00 星期六、星期天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晚上7:00—9:00 二、所有进活动中心的人员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自觉规范言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打闹、嬉戏和大声喧哗,以保 证活动正常开展; 三、本活动中心实行预约制度,使用本中心开展活动应提前向相关负责人预约,经批准后,按照预约时间开展活动。活动时须有专 业人员或文化馆工作人员负责音响及投影设备使用; 四、爱护室内卫生,保持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室内严禁抽烟; 五、注意维护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物品入内,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出现各种意外伤害; 六、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到处乱写乱画; 七、厅内所有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须由当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文化活动室管理规定

为活跃机关业余文化生活,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体活动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文体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0:30,下午16:00—16:30,晚上18:00—22: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 另行安排。 三、文体活动室主要为机关内部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外人参加,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凡来文体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㈠不超过规定时间,不影响工作。 ㈡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㈢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㈣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㈤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 ㈥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六、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文化活动社区管理规定 为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免费提供辖区居民学习、娱乐、社交的场所,根据工作实际, 制订本制度。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满足员工精神文化的需求,丰富公司企业文化内涵,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拟筹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一、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是集会议培训、图书查阅、作品展览、荣誉引导、技能展示、兴趣培养、文艺表演、休闲娱乐、健身锻炼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计方案 (一)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地点设置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遵循一个中心引领多个站点共同发展的模式,中心设置在****,在****设置补充功能的配置。 (二)综合文化中心的硬件构成 1、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 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设置在****,面积为**平方米,配备标准化的培训桌椅,视频会议系统、高级多媒体设备等硬件设施,能够满足远程教育、业务培训、视频会议、图书阅览等需求。 功能:视频会议、党员活动、图书阅览。 (1)视频会议:配置液晶电视,投影仪、功放、音响、

话筒等可移动式多媒体设备。可同时满足教育培训中心和健身娱乐中心的需要。 (2)党员活动:标准化办公桌椅、党建文化墙。墙面南侧设党建文化墙,用以展示党支部开展各类活动。 (3)图书阅览:在培训中心西侧设置图书架。配置电脑一台,用于图书档案录入、员工查阅登记及员工在线阅读。 2、多功能健身娱乐中心 多功能健身娱乐中心设置在****,面积为****平方米,配备室内健身器材、舞蹈练功器材、屋顶舞台灯光等硬件设施,能够满足员工室内健身、舞蹈排练、文艺表演等需求。 功能:室内健身、舞蹈排练、文艺表演。 (1)室内健身:在娱乐中心东侧放置一排室内健身器材,包括跑步机、多功能踏步机、仰卧起坐器等,平时对员工开放,方便健身。 (2)舞蹈排练:在娱乐中心西侧墙壁上安装镜子、放置扶手杠,用于文艺人员训练。 (3)文艺表演:在娱乐中心顶部安装舞台灯,能满足一定的文艺演出需要,要有舞台灯光和舞池灯光,可以用于开展员工聚会、文艺表演等活动。 (4)作品荣誉展示:在娱乐中心南侧制作作品、荣誉展示墙,用于摆放员工的书法、图画等艺术作品及员工的荣誉证书等,形成典型引导大家共同提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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