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养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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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草养羊协议书

甲方: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乡村组农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科技扶贫种草养畜项目如期完成,确保项目持续发展,真正成为贫困地区农民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结合项目区实际,在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乙方自愿参加“水城县科技扶贫种草养畜项目”,成为项目扶持农户,自觉承担种草养羊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足够种植10亩牧草的草种、肥料等农用物资。

第三条乙方在2007年5月前种植10亩以上牧草,在种植牧草后2月内完成建圈或改圈,羊圈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甲方根据乙方实际种草面积、草场资源情况、建圈情况,先按每亩牧草1只基础母羊的比例配给乙方,以后根据牧草生长状况,逐步向乙方提供基础母羊,直到满20只为止,基础母羊由甲方分别登记建档,记录体况、毛色、体重等生理指标,乙方签字认可。如乙方违约,甲方将不配发基础母羊,并赔偿甲方的草种、肥料等物资。

第四条甲方按品改标准配种公羊,种公羊一年更换一次。

第五条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草地进行追肥、刈割、除杂、防病、除虫等工作,如甲方发现草场管理不善,杂草丛生,甲方将自行雇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按《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无偿为乙方提供疫苗,并对羊进行预防,

对乙所饲养的家畜进行防疫注射,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拒绝对动物进行防疫。如乙方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对所饲养的羊进行建胃驱虫、灭蚧,药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所饲养的羊发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自行处理,如确需甲方治疗,治疗产生的药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医治无效死亡的羊,或发生急性死亡,来不急医治的,经甲、乙双方现场认定后,可从乙方需返还羊的总数中扣除。

第八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品种改良服务,制定品种改良计划,保证基础母羊繁殖率不低于150%,乙方不得拒绝进行品种改良,不得私自配种。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所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或者等值现金。

第九条甲方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种草养羊,保证乙方所饲养的羊成活率在95%以上,但乙方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走失、被盗、狗咬、落洞、跌岩、火烧、落水、中毒、不及时汇报病情等造成羊只伤亡,致使基础母羊存栏低于20只,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赔偿或自行补足。

第十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并登记造册,乙方必须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培训会,无故不参加培训会的每次处罚10元科技认识费,罚金由村养羊按时协会统一收存,用于协会办公费。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收留非项目农户的牲畜,不得将其他牲畜与项目饲养的羊混群饲养。乙方需购入其它牲畜时,必需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后才能购入。根据项目规划所种植的人工放牧草地只能用于放牧项目所饲养的羊不能混群放牧,如有违反,造成项目区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需返还甲方所提供的草种、肥料及种羊(包括20只基础母羊和种公羊)或者等值现金。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每月对项目户进行一次生产发展和经营效益统计评价,乙方饲养规模超过60只时,以后要扩大饲养规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与本村养羊协会根据乙方生产经营记录共同研究决定,批准后才能扩大饲养规模。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农户的养殖规模,还款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为乙方协调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用于发展种草养羊,并由甲方负责监管,贷款金额2000-5000元。

第十四条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所饲养的羊产权属于甲方,第一年不返还。从第二年开始,乙方逐步返还基础母羊给甲方用于扶持其他农户,到第五年结束时还满10只,也可提前返还,返还满10只母羊之后,乙方自动拥有羊群的产权。乙方返还的基础母羊必需是4月龄以上身体健康,经甲方鉴定具备种用价值的母羊。

第十五条乙方拥有羊群的产权以后,仍需遵守本协议除第十四条外其它条款之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饲养的羊除第一年外,按每出售1只羊交纳4元的管理费给村养羊协会。

第十七条乙方饲养的羊出栏体重不低于30公斤,由甲方按当地市场价收购,统一组织、统一销售,乙方不得私自销售。如有违约,乙方按市场价赔偿给甲方。

第十八条由乙方自行联系上市销售的羊(需经甲方同意),只上交管理费;由甲方联系上市销售的羊(需经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交纳中介费。

第十九条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养羊技术资料、市场信息等并负责市场开拓及销售,指导村委会成立养羊协会,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活动。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有监督的权利,销售收入统一存入专户,由中心建立农户明细账目,按乙方贷款协议扣除需还贷资金和各种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其余返还给农户,结算在每次销售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承贷的小额贷款,乙方只能用于发展种草养羊,乙方一旦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小额代款。

第二十一条甲方建立公示制度,对草种、肥料、基础母羊、种公羊、上市销售的羊、药品等的数量、单价进行定期公示,接受乙方监督。

三、本协议期限暂定为5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时按协议兑现一次。

四、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村委会(养羊协会)一份。

甲方:水城县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乡村组村民农户签字:监督方:乡人民政府(公章)签字:协调方: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签字:

村养羊协会(公章)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二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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