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全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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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作业规程

一、起重设备运行安全规定

1、起重设备都应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不得“带病”运行。

2、起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3、起重设备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有效的消防器材,禁止在起重设备上面堆放与设备无关的物品。

4、新的或经大修后的起重设备必须按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试运转。

5、季节变换时,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文件要求对起重设备进行换季保养,并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

6、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有超速、超载运行情况。

7、起重设备使用相关的道路或轨道、动力供应、照明设施、安全设施等,均应符合要求;起重设备使用应具备适宜、安全的作业环境。

8、遇到危及起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异常天气(当风力大于6级或达到设计规定风力、大雨、大雾等天气),或作业环境不满足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条件时,应停止作业。

9、作业中起重设备遇突发故障,操作人员应采取措施将负载降落到安全位置并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10、起重设备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

11、钢丝绳与卷筒及绳端的连接应牢固;吊钩在最底工作位置时,卷

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12、起重设备每月要定期检查钢丝绳磨损及钢丝绳的固定连接情况。磨损、断丝应在允许范围内,无扭曲、挤压和变形等现象,定位准确,无跳槽,各接头连接牢固、压板螺栓紧固符合要求,润滑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13、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操作人员。

14、应定期对紧急停止以及用试块对负载力矩、过载保护装置和吊钩负载指示器进行检查,及时调整、整定,并记录在案。

15、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混凝土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直线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

16、两台起重设备运行存在交叉作业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6m。

17、起重设备起升或下降运行时,在额定重量情况下,吊钩离目标的距离很近和看不到重物时,严禁高速。

18、起重设备在起升载荷拉紧钢丝绳时,应始终使用最低起升速度;在荷载就位时,也应使用最低下降速度,钢丝绳应缓慢放松;吊钩不得接触地面,以防钢丝绳跳槽。

19、起重设备在回转前必须确认手动回转制动器处于工作状态;回转时,应根据回转角度选择与其相一致的挡位。

20、起重设备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且应在回转限制

器动作前停止运动。

21、所有起重设备在回转运行中,不允许反向操纵回转运动,这种操纵将产生冲击扭矩危害塔身结构。大角度回转时,应提前减速和停止回转运动。

22、起重设备正常停机前必须将吊运物件落地并摘钩,吊钩提升到离起重臂安全的高度;有小车设备应将小车移至臂架根部,行走塔机应开至安全无干扰的地方,夹紧液压夹轨器,然后将各主令控制器置于零位。

23、起重设备均应按规定做好各部位的日常保养、清洁和防火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起重设备操作安全规定

1、起重设备的操作、维护及修理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有责任心且无高空禁忌症的人员。

2、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专门培训,经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可上岗作业;严禁无操作证、操作证过期或无效及操作证与所操作的设备不匹配的人员上岗作业,否则按照有关规定对无证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保养规程,所操作起重设备的性能、构造和用途,起重作业信号及规则;掌握所操作设备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

4、操作人员严禁班前、班中饮酒;操作人员有情绪不安、精神不振、

头晕眼花等异常情况时,不准进行操作。

5、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安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上班。

6、操作人员作业前,应熟悉所操作设备的作业环境,了解运行条件。

7、操作人员对“带病”设备,有权且必须拒绝操作。

8、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设备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不得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与他人闲谈。

9、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同时应密切注视吊物运行位置、显示屏显示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动作,并迅速与有关人员联系,查明原因。

10、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操作人员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操作。

11、操作人员对指挥信号不明、指挥信号模糊、指挥信号错误、违章指挥等行为有权且必须拒绝执行。

12、操作人员对同一负载有多人指挥时,必须停止操作。

13、操作人员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14、操作人员禁止擅自进行与指挥信号不相符(或无信号指挥)的操作。

15、吊物悬在空中时,操作人员严禁离开操作台。

16、运行中途突然停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将各主令控制器置于零位。

17、操作过程中,加速和减速要平稳、均匀,不得急停,应注意吊物

在空中摆动的方向,力求平稳运行,以减少重物冲击和摆动。

18、操作过程中遇风速过大,回转臂架困难时,应立即停止回转,以避免电动机过载及构架不正常受力。

19、工作中突然断电或线路电压大幅度波动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到零位;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出现异常必需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然后方可继续操作。

20、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起重设备指挥安全规定

1、起重设备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专门培训,经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可上岗作业;严禁无操作证人员进行指挥作业。

2、指挥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的持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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