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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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是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制度和规范。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规范和有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具体来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费来源: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多种形式。

2. 经费管理责任: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责任,包括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等。

3. 经费管理程序:规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经费申请、经费审批、经费拨付、经费使用和经费监管等环节。

4. 经费使用规范:规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规范,包括经费用途、经费标准、经费结算和经费监管等方面。

5. 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包括经费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总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经
费使用,保障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第四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第九条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V1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是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之一,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开展,挖掘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北京市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适用范围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涉及科技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科学、应用技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

二、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研究方案、项目预算等。

2.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入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3.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三、管理和实施1.项目实施应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如需更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3.项目验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项。

四、重点工作1.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培育和集聚科技创新主体。

3.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结语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实施过程,推动科技创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市科技创新的全面提升和跨越式发展。

同时,这也对其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xx]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京科办发[2008]185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京科办发[2008]185 号)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8-05-29【实施时间】:2008-07-01【文号】:京科办发[2008]185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工作,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家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该项目的立项、研究、评估、验收、审计、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分为项目管理档案和项目研究开发档案(以下简称项目研发档案)两部分。

项目管理档案包括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各受托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项目研发档案指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市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科委主管项目档案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部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为项目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条件,其发生的费用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科委接收、保管各相关单位移交的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课题)负责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简称档案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科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研发档案进行评估,并对其受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建议》(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预算第二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包括项目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三条经费预算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内容、工作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进度和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预算编制纳入整个项目工作的计划中,并及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报告。

第三章经费资金拨付第五条经费拨付按项目执行计划情况进行年度拟拨付,拟拨付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六条经费拨付采用电子转账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管理采取“预算控制、责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研究的需要,并经过科学合理的安排和审批。

第九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范围,不得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人员应及时填写经费使用记录,保留相关凭证,做好经费台账,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使用的真实依据,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编制经费使用和结余报告,并将报告交于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经费监督第十四条经费监督由纪检部门、财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监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经费使用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预算控制:指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经费使用不超过预算范围。

2.责任管理:指经费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附件2课题验收材料清单⼀、验收申请书(参见附1)及申请材料⽬录;⼆、⾃评价报告(参见附2,含科技报告);三、技术报告及摘要(技术研究类课题提交研究报告)(参见附3);四、5000字成果报告;五、查新报告;六、课题研究期内现状调查与评价数据;主要包括:研究区域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现状、⽣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数据、污染源及源强、遥感和卫星动态监测与评价等电⼦版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七、成果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形成的⽅案、规划、规章、标准、规范等;(⼆)⽰范⼯程监测评估、产品验证材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范⼯程实施前后的效果对⽐监测数据评估报告、⼯程技术参数报告及有效证明,原则上应提供连续稳定运⾏不少于6个⽉的监测数据,第三⽅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定向委托⽅式确定,原则上应为环保部门所属的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中⼼(站)或者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专业单位和机构,同时提交⽰范⼯程图⽚和视频材料;管理平台与应⽤⽰范应由⽤户出具的不少于6个⽉应⽤效果测试数据,并附应⽤效果评估报告和有效证明;产品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国有化率、产值等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验证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认证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进⾏检测,环保产品认证应由省级以上具有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认证;特殊检测项⽬如需委托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原则上应委托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程中⼼等检测机构,并报请国家⽔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

课题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不得作为该课题监测评估、产品验证的第三⽅机构。

(三)发表的论著、论⽂等;(四)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受理⽂件、技术标准备案⽂件等;(五)引进培养的⼈才和建成的基地等;(六)建成的平台和系统等。

⼋、课题验收技术成果审查意见表(参见附4);⼋、课题⽰范⼯程第三⽅评估报告和⽰范⼯程移交、后续运⾏⽅案;九、课题财务收⽀执⾏情况报告(参见附5,由财务验收管理系统的电⼦版导出);⼗、课题结余资⾦情况说明;⼗⼀、财务审计报告。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 01- 05【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法规类别】:文件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20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方法。

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管理的基础项目管理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该办法规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包括立项、执行、考核等多个环节,同时也需要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管理的实施,能够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质量和效果,从而有效的提高科技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项目成果的质量。

二、项目立项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为整个项目管理的起点。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的立项需要经过多级审批,涉及的部门包括科技局、项目单位、区或市级项目管理中心等多个级别。

项目立项的审批,需要科学的评估、论证和分析,以便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执行的管理项目的执行是项目管理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环节。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参与者的角色、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逐步推进项目的进展。

项目执行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变更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便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项目考核的管理项目考核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效果的关键环节之一。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执行完毕后,需要对项目效果和成果进行考核,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原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等多个方面。

项目考核的管理,可以用于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的投资布局,提高项目成果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是管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管理需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工具,如项目管理软件、信息管理系统、进度表、GANTT 图等来实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监控和控制。

这些工具和方法,可以帮助科技人员和管理者更好的完成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01- 04【颁布时间】: -12-21【实施时间】: -01-01【文号】:京财科文〔〕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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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编号:密级:
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项目类型:
项目承担单位:
区科委主管部门:生产力促进中心
项目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制
二〇年月
编写说明
1.本方案适用于通州区科委立项、区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编写。

2.本方案需按照区科委统一要求进行填写,字体统一用宋体小四;确认所填信息正确、完整并经项目负责人检查无误后,进行打印(用A4纸),用普通订书钉装订。

3.“项目编号”由区科委各科室按专项类别确定。

“密级”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提出,区科委确定。

“密级”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按照该级别“密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4.项目类型包括: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市场发展、孵化器发展、大学科技园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重点功能区及园区建设。

4.本方案表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或“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方案各项内容填写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对于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立项。

6.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的组织、管理及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资金、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时发生的经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8)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档案形成与管理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7.项目经费预算要按照项目实际需求编制,对于虚假编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立项。

8.本方案正本一式三份(区科委二份,承担单位一份),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查并亲笔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委。

9.编写内容可参考各项栏目括号内的说明(本方案正本应删除说明内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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