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doc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生产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发证手续:1. 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场地;(3)具备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4)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产品相关资料;(4)生产设备购置合同、使用证明等相关设备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3. 操作流程:(1)企业向具有生产许可证颁发资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审核;(3)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4. 证书有效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5.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企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6. 惩处措施:对于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条件、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7. 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细则的有效执行。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继续写作所需的内容,但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1500字内容。
我们会尽量提供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1. 建立档案对持证企业进行注册备案,并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以便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核查。
2. 定期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等,确保企业生产符合规定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 4806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 4806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在现代社会中,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运用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家庭中的小型电饭煲,还是餐厅中的大型工业蒸炉,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在烹饪和烘焙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设备的种类繁多,使得对其进行检验成为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探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帮助读者全面理解与使用相关设备时的重要性与安全措施。
一、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指在大规模食品加工、烹饪中使用的设备,如大型蒸炉、烤箱、电饭煲等。
相比于家庭电热设备,这些设备通常有更高的功率、更大的容量和更复杂的操作程序,以满足商业需求。
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1.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检查设备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等是否符合标准的一项重要检验项目。
通过外观检验可以确定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缺陷或损坏,并进一步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和使用。
2.电气安全性检验电气安全性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中最关键的检验项目之一。
主要包括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温控系统等方面的检验。
设备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标准,以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漏电等安全问题。
3.加热性能检验加热性能检验是评估设备加热效果和稳定性的一项重要项目。
通过检验设备的加热速度、温度控制精度和加热均匀性等参数,可以判断设备的加热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并确定其适合使用的食品种类和加工方式。
4.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安全保护装置是确保设备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运行,避免发生事故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来说,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十分关键,如过热保护、过流保护、压力保护等。
只有当这些保护装置正常工作时,设备的使用才能更加安全可靠。
5.材料与制造工艺检验材料与制造工艺检验是评估设备质量和使用寿命的重要检验项目。
包括材料的选择、制造工艺的合理性以及设备的结构等方面的检验。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
第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所属辖区的实际情况负责具体的换(发)证工作。
第四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换(发)证。
第二章许可证的换证第五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格,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三)企业最近一年的生产情况报告;(四)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换证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的发证第七条新设立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申请许可证的发证。
发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许可证发证申请表格,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三)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四)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五)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发证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发放新的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企业在换(发)证过程中的问题。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铛:电扒炉;商用电蒸锅:蒸饭 箱;商用电煮锅:固定式电煮
XK01-302-00077
锅;商用电炸炉:西式电炸炉
2011.11.19 2006.11.20 发证
商用电开水器:储水式开水器、 14 北京市华美炊事机械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沸腾式开水器;商用电热铛:电 XK01-302-00080 2011.11.30
XK01-302-00211
1.商用电热铛:电饼铛
XK01-302-00221
2012.12.05 2007.12.06 发证 北京
2013.04.29 2008.04.30 发证 北京 2013.10.12 2008.10.13 发证 北京
2014.02.01 2009.02.02 发证 北京
序号
10
北京兴马商用机械设备 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热铛:电饼铛(装配型)
11
北京康利得机械制造有 限责任公司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热铛:电饼铛
XK01-302-00055 XK01-302-00056
2011.08.06 2006.08.07 发证 2011.08.06 2006.08.07 发证
6
北京康得利机械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开水器:储水式开水器
XK01-302-00040
2011.05.14 2006.05.15 发证
7
北京新同达工贸有限公 司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商用电炸炉:固定式电炸锅;商 用电热铛:电饼铛
XK01-302-00041
2011.05.14 2006.05.15 发证
XK01-302-00003 2011.03.02 2006.03.03 发证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的产品目录.doc
63
铝合金建筑型材
9.染料中间体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0.工业硝酸
64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1.过氧乙酸
65
电力金具
12压缩、液化**体
66
输电线路铁塔
13.硫酸
67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14.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2.电力线载波机
15.液体无水氨
68
带电作业工器具
80
附件3: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的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8
化肥
1.复混肥料
2
**锯
2.磷肥
3
人造板
29
农药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
蚊香
5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板
30
橡胶制品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6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阻燃输送带
税控IC卡测试大纲
75
部分抽**设备
1. 抽**机
2. 抽**杆及其接箍
3. 抽**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9
水工金属结构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第二批)
70
水文仪器
81
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71
岩土工程仪器
82
加工食品
72
教学用安全仪器
83
民用船舶
73
制冷设备
84
防伪标识产品
74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doc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谢谢你的观赏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5 -第四章附则- 6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2-2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注1:有铸造、机械加工和表面塗镀工艺的,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铸造设备、金属加工机床和表面塗镀设备;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介绍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指使用电力作为能源的设备,用于在工业和商业领域中进行食品加工和烹饪。
这些设备使用电能来提供热源,以加热、煮熟、烘烤、蒸煮等方式处理食物。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广泛应用于餐饮业、食品加工厂、超市等场所,为人们提供各种美味的食品。
主要类型电热锅炉电热锅炉是一种使用电力提供热能的设备。
它通过电阻加热器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然后将热能传递给锅炉内的水或其他液体,从而产生蒸汽或热水。
电热锅炉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业,用于蒸煮、炖煮、烘烤等加热过程。
电热平底锅电热平底锅是一种使用电力提供热能的锅具。
它采用电阻加热器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通过平底锅的金属底部传导热能到食物上。
电热平底锅常用于煎炒、煮沸、煮粥等烹饪过程。
电热烤箱电热烤箱是一种使用电力提供热能的设备。
它通过电阻加热器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通过空气对流的方式将热能均匀地传递给烤箱内的食物。
电热烤箱广泛应用于烘烤食品、熟化肉类、杀菌等过程。
电热蒸箱电热蒸箱是一种使用电力提供热能的设备。
它通过电阻加热器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通过蒸汽的方式将热能传递给蒸箱内的食物。
电热蒸箱常用于蒸煮、蒸馒头、蒸饺子等烹饪过程。
优势方便快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使用电力作为能源,无需燃料,操作简单方便,加热快速。
它们通常具有预热功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设备加热到所需温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温度可调节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常配备温度调节装置,可以根据食物的不同需求调节加热温度。
这使得加工过程更加精确,能够更好地控制食物的烹饪程度,保证食物的口感和质量。
环保节能相较于传统的燃气加热设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具有更好的环保和节能性能。
电能作为清洁能源,不会产生污染物和废气。
同时,电能的转换效率高,能够更有效地转化为热能,减少能源浪费。
安全可靠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常采用多重安全保护装置,如过热保护、漏电保护等,确保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
附件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1 产品标准1.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用要求标准1.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特殊要求标准注:GB4706系列标准的特殊要求应与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在以上目录中,除GB4706.36-1997应与GB4706.1-1992配合使用外,其余特殊要求均应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
1.3工业电烤炉标准2 相关标准注:企业应备有适用申证产品的全部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上述目录未列入的标准,只要适用,也应具备。
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3.1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2.8,除商用电开水器的型式类别以外,其他型式类别产品还需增加附件2.9。
3.2 工业电烤炉的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适用附件2.10。
3.3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目录附件2.1:《商用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电灶台、电磁灶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2:《商用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3:《商用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蒸饭箱、蒸汽发生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4:《商用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5:《商用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6:《商用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7:《商用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8:《商用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9:《商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录》附件2.10:《工业用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注:上述附件另发。
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一、基本制造流程二、主要设备工装注: 1. A类为必备设备,申证企业必须具备,且种类、规格符合申证产品的工艺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二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技术装备,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线,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素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能够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合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需通过资质评定,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评估合格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后,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回收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向用户提供免费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定期自查产品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有权对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应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第九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监管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如有任何争议,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最终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食品加工的食品安全。
ccgf 509.4-2010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doc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509.4-2010 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主要包括有:餐馆、食品店、医院的厨房、面包房、商店、轻工业和农场等场所,由非专业的人员使用的混合机、液体或食物搅拌器、推板式混合机、和面机、打蛋机、切碎机、食物擦碎机、绞肉机、切片机、锯骨机、去皮机、开罐头机、磨咖啡机、食物清洗和/或干燥机、定量分配机、油酥面团辊压机、切面条机、食物加工机、梁式混合机、切菜机、刨冰机、奶油搅打器、筛分器、冰淇淋机、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果浆汁榨取器、轧面机、磨浆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漏斗容量超过3L的谷类磨碎器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打算供经常出现特殊状态,如存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场所使用的器具;供大量生产食品用的流水作业器具;单独的输送设备,如:食物分配带式输送机。
3 术语和定义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以电力驱动的食品加工机械或设备,其动力源,对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对于三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加工设备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设备管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设备管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生产加热和加工食品的设备,主要包括炉灶、灶具、电磁炉、烤炉、蒸炉、热水器等。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减少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这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核标准、生产许可的授权范围、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等。
下面是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一、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程序1.生产企业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生产流程图、设备技术参数等。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设备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审核标准1.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场所应具备通风、排污和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
2.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能够满足加热和加工食品的要求。
3.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检等环节。
4.设备生产企业必须能够提供售后服务,包括设备维修、零配件供应等。
三、生产许可的授权范围1.生产许可证是对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授权范围包括具体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2.设备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授权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但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四、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在商业中的应用
餐饮业:用于烹饪各种食品, 如炒菜、烤肉、煮面等
烘焙业:用于烘焙面包、蛋糕、 饼干等食品
咖啡店:用于制作咖啡、茶饮 等饮品
快餐店:用于快速烹饪各种食 品,提高效率
烹饪各种食材
在家庭中的应用
制作小吃和零食
加热和保温食物
制作烘焙食品
选购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设备尺寸:根据实际需要, 选择适合的设备尺寸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介绍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应用场景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选购指南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常见问题及解 决方案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未来发 展趋势
设备类型:电热蒸饭设备、电热烘 烤设备、电热炒菜设备等
设备分类及简介
适用范围:工业和商业领域,如食 品加工厂、餐饮企业等
设备漏电:检查设备是否接地,电线是否有破损或者老化现象
设备故障报警:检查故障指示器是否亮起,查看故障代码,根据故障代码进行相应维修
解决方案及维修方法
常见问题及原因分 析
解决方案及实施步 骤
维修方法及注意事 项
预防措施及保养建 议
预防性维护和保养建议
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设备将更加注重 环保和安全性能。
市场前景和增长机会
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技术创新推动发展
智能化和绿色化成 为主流
行业竞争加剧,品 牌优势将更加凸显
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推动工业和商业领域的可持续 发展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 发展
感谢您的观看
更换磨损部件:及时更换磨损部件, 避免设备损坏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整机: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材料样块:抽取金属材料,但带涂(镀)层的金属材料除外。
材料样块在直接接触食品的部件上或在与其部件材料牌号、材质、生产商相同的原材料上截取。
每批次产品截取样块6组,每组样块应满足表面积≥50cm2,其中3组作为检验样品,3组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2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33—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3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GB 4706.3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36—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3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GB 4706.3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GB 4706.4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5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GB/T 10644—2022 电热食品烤炉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8-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1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010)80111267传真:(010)80119981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024)25893265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王也平、王刚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3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可以申4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
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6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