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3.燃气调压器(箱)
77 饲料粉碎机
78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1.民用硝化棉
危 险 2.工业甲醇
79 化 学 3.碳化钙(电石)
品
4.溶解乙炔
5.化学试剂
全许办[2004]48 号
全许办[2006]23 号 全许办[2006]21 号 全许办[2006]22 号
全许办(2001)14 号
全许办(2003)34 号 全许办(2003)78 号 全许办[2006]08 号 全许办[2006]13 号
13 空气压缩机
14 蓄电池
15 机械密封
16 机动脱粒机
17 防爆电气
18 砂轮
19 内燃机
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5]27 号 全许办[2006]12 号 全许办[2003]80 号 全许办(2003)49 号 全许办(2003)96 号
全许办(2001)30 号
全许办(2003)01 号 全许办(2002)52 号 全许办(2002)51 号 全许办(2002)25 号 全许办(2003)85 号 全许办(2002)47 号 全许办(2002)01 号 全许办(2001)12 号 全许办(2003)50 号 全许办(2003)16 号 全许办[2006]09 号 全许办(2001)21 号 全许办[2006]11 号 全许办(2002)14 号
2003.01.07
2004.10.13 2004.12.06
2004.10 2003.01.06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2)88 号 全许办(2003)66 号
全许办[2005]59 号 全许办(2003)61 号 全许办(2003)63 号 全许办〔2004〕36 号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doc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1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二、生产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换发证手续:1. 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场地;(3)具备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4)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 申请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产品相关资料;(4)生产设备购置合同、使用证明等相关设备资料;(5)其他相关资料。
3. 操作流程:(1)企业向具有生产许可证颁发资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审核;(3)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4. 证书有效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5. 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持证企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6. 惩处措施:对于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生产条件、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改、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7. 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细则的有效执行。
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继续写作所需的内容,但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1500字内容。
我们会尽量提供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1. 建立档案对持证企业进行注册备案,并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以便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核查。
2. 定期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生产工艺的合规性、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等,确保企业生产符合规定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
第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进行监督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所属辖区的实际情况负责具体的换(发)证工作。
第四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换(发)证。
第二章许可证的换证第五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格,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三)企业最近一年的生产情况报告;(四)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换证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证的发证第七条新设立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申请许可证的发证。
发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许可证发证申请表格,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三)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的照片;(四)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五)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发证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发放新的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企业在换(发)证过程中的问题。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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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谢谢你的观赏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5 -第四章附则- 6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2-2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注1:有铸造、机械加工和表面塗镀工艺的,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铸造设备、金属加工机床和表面塗镀设备;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二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技术装备,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线,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素质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能够保证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合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需通过资质评定,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评估合格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后,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回收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向用户提供免费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定期自查产品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有权对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应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第九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应定期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监管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如有任何争议,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最终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食品加工的食品安全。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包括新发证、补发证和换发证。
第三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是对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
企业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可以正常开展生产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证照颁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五条申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有效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原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换发证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果材料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已经发放的证照,并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提交,线上提交需提供电子版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定格式和要求;线下提交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材料受理: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
3.技术评估:对企业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进行技术评估,确保生产设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审批决定:综合考虑以上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是否换发证、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许办[2005]27号 2005.06.27全许办[2003]77号 2003.08.21 2 油锯全许办〔2004〕40号 2004.08.11全许办[2003]80号 2003.9.16 3 人造板全许办〔2005〕04号 2005.01.20全许办(2001)30号 2001.11.05 1.钢筋混凝土用热钢筋混凝土轧带肋钢筋 4 全许办(2002)02号 2002.01.08用变形钢筋2.冷轧带肋钢筋全许办(2003)01号 2003.01.03全许办(2002)52号 2002.08.02 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全许办[2002]67号 2002.09.18 6 耐火材料全许办(2002)51号 2002.08.02 全许办(2002)25号 2002.04.23 7 钢丝绳全许办[2004]44号 2004.08.31 8 轴承钢材全许办(2003)85号 2003.10.31 9 轧辊全许办(2002)47号 2002.07.22 10 泵全许办(2002)01号 2002.01.10 11 空气压缩机全许办(2001)12号 2001.08.16全许办(2003)50号 2003.05.13 12 蓄电池全许办(2003)76号 2003.08.15 13 机械密封全许办(2003)16号 2003.02.24 14 机动脱粒机全许办(2001)39号 2001.12.11 15 防爆电气全许办(2001)21号2001.09.21 16 砂轮全许办(2001)26号 2001.09.27 17 内燃机全许办(2002)14号 2002.01.30 18 电线电缆全许办[2005]11号 2005.03.31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19 电焊条质技监局质发[1999]214号1999.09.15 20 电力整流器全许办(2003)52号 2003.05.132001.12 全许办(2001)42号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21 全许办(2003)57号 2003.05.21调度绞车全许办(2002)03号 2002.01 22 重要电子元器件 2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技监局质发[2000]94号 2000.06.21 24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5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质技监局质函[2000]338号 2000.10.241.复混肥料全许办(2003)26号 2003.02.27 26 化肥2.磷肥全许办(2003)84号 2003.10.31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全许办(2002)18号 2002.03.12全许办(2003)62号 2003.06.11农药27 全许办 [2002] 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4〕25号 2004.06.15全许办[2005] 47号蚊香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全许办[2002] 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3)12号 2003.02.182.阻燃输送带28 橡胶制品全许办(2003)60号 2003.06.113.汽车V带全许办(2003)14号 2003.02.18全许办(2003)18号 2003.02.244.橡胶密封制品全许办〔2004〕13号 2004.02.26全许办(2002)75号 2002.11.04 29 搪玻璃设备全许办(2003)89号 2003.11.04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30 食品添加剂全许办[2005]45号2005.09.13 31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全许办(2003)68号 2003.07.02 32 钻井悬吊工具全许办(2003)53号 2003.05.13 33 电热毯全许办(2003)28号2003.04.02 34 助力车全许办(2003)73号 2003.07.25全许办(2001)32号 2001.11.05 35 压力锅全许办〔2004〕67号 2004.12.15全许办(2001)10号 2001.08.16 36 化妆品全许办(2001)41号 2001.12.21 37 食用酒精全许办[2004]09号 2004.02.24 38 香料香精全许办(2002)63号 2002.09.02全许办[2004]01号 2004.01.08 39 眼镜全许办〔2005〕03号 2005.01.19全许办(2001)11号 2001.08.16 40 餐具洗涤剂全许办(2002)11号 2002.01.14 41 婴幼儿配方乳粉全许办(2001)37号2001.11.23全许办(1998)16号 1998.05 42 白酒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 1999.12.29 43 铁路车辆闸瓦全许办(2001)01号2001.02.08全许办(2002)29号 2002.04.28 44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全许办[2002]69号 2002.10.14全许办(2002)31号 2002.04.28 45 弹条全许办(2003)09号 2003.01.29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先、46 全许办(2001)02号 2000.03.23后张梁)47 港口装卸机械全许办(2003)51号 2003.05.13 48 公路桥梁支座全许办〔2004〕54号 2004.10.08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全许办(2001)27号 2001.10.23 49 机动车制动液全许办(2002)32号 2002.05.08 50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全许办(2003)82号2003.09.23全许办(2002)23号 2002.03.25 5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全许办[2002]84号 2002.11.28建筑外窗全许办[2004]10号 2004.02.24 52 全许办[2004]11号 20040.2.24 建筑幕墙全许办〔2004〕61号 2004.11.11 53 建筑卷扬机全许办(2003)59号2003.06.02 54 摩托车乘员头盔全许办(2003)17号 2003.02.24 55 水泥质技监局质发[1999]261号 2000.12.02 56 混凝土输水管全许办(2003)27号2003.02.271.摩擦材料全许办(2002)64号 2002.09.18 摩擦材料、石棉57密封制品 2.石棉密封制品全许办(2002)65号 2002.09.18全许办[2004]07号 2004.02.18 58 建筑防水卷材全许办〔2004〕34号 2004.07.15 59 铜及铜合金管材全许办(2002)17号2002.03.11全许办(2001)13号 2001.08.16铝合金建筑型材60 全许办(2003)08号 2003.01.29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全许办[2004]27号 2004.06.15 6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全许办(2001)05号 2001.06.11 62 电力金具全许办(2002)09号 2002.01.14 63 输电线路铁塔全许办(2002)06号 2002.01.14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全许办(2002)07号 2002.01.14 电力调度合滤波器 64通讯设备2.电力线载波机全许办(2002)08号 2002.01.18 65 带电作业工器具 66 水工金属结构全许办(2001)28号 2001.10.10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67 水文仪器全许办(2002)24号2002.04.09 68 岩土工程仪器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69 教学用安全仪器全许办[2004]16号 2004.03.08全许办〔2004〕26号 2004.06.17 70 制冷设备全许办〔2004〕47号2004.09.10全许办〔2005〕05号 2005.01.20全许办[2005] 48号1.救生衣全许办[2004]48号 2004.09.22救生71 2.救生圈设备3.救生艇1. 抽油机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部分抽72 2. 抽油杆及其接箍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油设备3. 抽油泵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全许办(2001)14号 2001.08.17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全许办[2002]96号 2002.12.30 燃气73器具 2.家用燃气灶具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3.燃气调压器(箱) 全许办(2003)78号 2003.08 74 饲料粉碎机全许办(2003)74号 20030.7.25 75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质技监局质发[2000]219号2000.12.061.民用硝化棉全许办[2004]49号 2004.09.222.工业甲醇全许办[2005]06号 2005.01.203.碳化钙(电石) 全许办[2005]08号 2005.01.27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危险化76 4.溶解乙炔学品全许办[2002]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3)07号 2003.01.145.化学试剂全许办(2003)90号 2003.09.296.氯碱全许办(2002)54号 2002.08.06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全许办(2002)88号 2002.12.27全许办(2003)66号 2003.06.277.危化品无机类产品全许办[2004]64号 2004.11.238.环氧乙烷全许办(2002)53号 2002.08.06全许办(2003)21号 2003.02.279.染料中间体全许办[2005]59号 2005.11.4全许办(2003)06号 2003.01.0910.工业硝酸全许办(2003)61号 2003.06.1111.过氧乙酸全许办(2003)58号 2000.05.26全许办(2003)05号 2003.01.0712压缩、液化气体全许办(2003)63号 2003.06.11全许办〔2004〕36号 2004.08.0213.硫酸全许办[2004]57号 2004.10.1314.危化品有机类产品全许办[2004]66号 2004.12.0615.液体无水氨全许办,2004,58号 2004.10全许办(2003)04号 2003.01.06 危险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学品包全许办[2005] 46号 77装物、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全许办(2004)12号 2004.02器 (第二批)全许办(2002)59号 2002.08.19 78 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全许办(2003)86号 2003.10.31 79 加工食品 80 民用船舶 81 防伪标识产品全许办[2005]28号 2005.06.18 8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全许办(2003)71号2003.07.21全许办[2004]43号 2004.08.30税控收款机83 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4〕60号 2004.11.11税控IC卡测试大纲全许办[2004]45号 2004.09.10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金融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5]65号 2005.12.06。
{设备管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设备管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生产加热和加工食品的设备,主要包括炉灶、灶具、电磁炉、烤炉、蒸炉、热水器等。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减少食品加工过程中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这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核标准、生产许可的授权范围、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等。
下面是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一、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程序1.生产企业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生产流程图、设备技术参数等。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设备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审核标准1.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场所应具备通风、排污和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
2.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能够满足加热和加工食品的要求。
3.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检等环节。
4.设备生产企业必须能够提供售后服务,包括设备维修、零配件供应等。
三、生产许可的授权范围1.生产许可证是对设备生产企业的授权,授权范围包括具体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2.设备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授权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但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四、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38-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1. 引言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指以电力为能源,通过加热原料来进行食品加工的设备。
为了确保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推动电热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2. 定义2.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以电力为能源,通过加热原料来进行食品加工的设备,包括电热炉、电热锅、电热饮水机等。
2.2 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标志着企业具备生产特定产品的资质和条件。
2.3 换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件过期或需要更换证件时进行的重新申请和领取过程。
3. 换证条件3.1 企业基本信息合规:换证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的规定,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等。
3.2 设备质量合格: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
3.3 生产工艺安全:换证企业应具备安全可靠的电热食品加工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4 生产环境卫生符合要求:换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4. 换证流程4.1 提交申请:换证企业需在原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换证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4.2 资格审核:国家相关部门将对换证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的核实、设备质量的检验、生产工艺的评估以及生产环境的查验等。
4.3 审批决定:经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换证申请,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决定,并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4.4 证件领取:换证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携带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国家相关部门领取新的生产许可证。
4.5 证件使用:换证企业应及时使用新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将原生产许可证报废。
5. 换证效期和管理5.1 换证效期:新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原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日相同。
5.2 换证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将建立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制度,加强对换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换证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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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010)80111267传真:(010)80119981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024)25893265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王也平、王刚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
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 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