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申根签证保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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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9日版

旅行医疗保险信息

根据2003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决议(文件号2004/17/EG),自2004年6月1日起,依照申根协定签发每半年居留三个月及以下的短期居留签证,申请者须投旅行医疗保险。

这一旅行医疗保险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签证申请者应在购买旅行医疗保险时就加以审核:•旅行医疗保险(个人或团体保险)可由申请人在居住国缔结,如无此可能,也可在第三国或由邀请人在旅行目的国缔结

•承担患病时可能发生的送返费用和医疗急救和/或医院急诊费用

•保险金额不低于30000欧元,须有进行保险索偿的可能性,如通过保险公司在欧盟各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的办事处

·旅行医疗保险须适用于所有申根国家和逗留全程

·在申请人患病风险明显较高等有理由的特殊情况下也可对保险金额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前往德国治病,除旅行医疗保险外,还须提供医疗费证明。

旅行医疗保险证明须是电脑出单。申请签证时原则上须出示证明原件并呈交一份复印件。(签证处保留一份保险证明复印件存档。)

自2009年3月1日起不再接受手写保单,因为中国保监会已宣布此类保单无效。

原则上只为有旅行医疗保险的时间段签发签证,即居留天数和签证有效期不超过所出示的旅行医疗保险的有效期。如因具体旅行日期未定而申请有效期长于居留天数的签证,申请签证时须出示整个签证有效期的医疗保险证明。

(如签证有效期为3月1日到3月25日,居留天数为8天,即只可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居留至多8天,但须出示3月1日至3月25日整个时间段的医疗保险证明,以便在有效期内灵活使用签证。)

免责声明:

此份须知中全部内容均基于本馆撰文时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不保证信息完整准确;不能据此

须知提出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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