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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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之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首先,我们先来分享一个案例。
13岁男孩赵力宝在强奸14岁女孩明芳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后明芳亲属将赵力宝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力宝不负刑事责任,但向被害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但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被害人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亲杀害。
这样的一个案件在社会中,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反响,人们在热议这个问题的同时开始反思一些问题,其中就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引发了无数人的争议。
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也不由联想到现在社会上青少年犯罪越演越烈的问题,很多人再从青少年相对早熟的情况中,一些人就提出了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相关刑法修改。
但是,当这种社会热点案例过去以后,我们是否可以静下心来,用一种相对而言客观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现代媒体的高度发达,在当某些社会问题发生的时候,会无形中无数倍的扩大其某一方面的影响,在推动某些关键领域的发展确实尤其不可忽视的能量,但是对于法律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应当抱以
极度严谨的态度来面对,当你因为极个别案例中极个别罪大恶极的行为,因为此而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是否是对于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我国法律中将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这是从1979年以来,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对于本国儿童发育状况、地理气候条件、教育发展水平及刑事政策等等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之后确定的14周岁作为起始点,是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的,在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在基本社会各方面条件还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保持一个稳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团结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好又快发展的。
我们是不可否认,相对于20年前我们青少年的发育状况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但是身体的发育程度,是否与一个人的行为能力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我想我们应当考虑到的因素还应该更全面一些。
再来分析一下前面案例中的一些问题,细心一点的话我们会发现,其中的赵力宝和明芳都是辍学在家的孩子,不管
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是受教育程度很低的人,当我们一直在说我们如今的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程度改善的同时,我们有没有注意到青少年的一些犯罪往往也正是这些未能接受良好教育的青少年。
我觉得当我们面对这样的问题时,我们不要去一味指责犯错青少年如何的罪大恶极,而是要去问问这个社会给他们提供了什么样的教育条件,让他们的接受过什么样的教育,当我们站在社会道德的高度上去指责别人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一下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在许多方面还有许多不健全,是不是这些导致了一些问题的爆发,那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因为一些社会性问题导致的青少年犯罪,我们还在抱以苛刻的态度要求他们这样,那样,还在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来方便实施重刑,这是不是又是我们的残忍。
其实理性一点的来看,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这些属于生理弱点,非人力所能超越。因为一个人心智尚未成熟时的犯罪使其付出一生面临毁灭的代价,这样一种过于残酷的惩罚不应是文明社会所该作为。在分析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不能不看到赵力宝案件的极端特殊性。像赵力宝这样免受刑事责任后报复杀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极其罕见,并不具有普遍性,因而这样一起极端个案,不应起到使刑事责任年龄出现重大调整的作用。
在我看来: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实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种让未成年人用青春甚至生命为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集体缺失独自“买单”的主张,显然是不公平,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造成整个社会对未成年教育的麻痹。
再者来看用这种以暴制暴的手段来加强对于青少年的管理,是否其本身也缺乏合理性,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从其本身来说是一种国家,社会甚至于家庭的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只有我们倡导用爱来化解这些问题少年心中的仇恨,社会、家庭、学校、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组织都应该积极地投入到对未年人的关爱中来。将这股社会的力量汇聚到一起才是解决青少年犯罪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