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doc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文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文档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外部数据接口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六年八月修改记录目录1.概述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外部数据接口规范包括以下几部分:1.本方成交数据文件接口规范(对交易商)2.行情数据文件接口规范(对信息提供商)3.公告信息文件接口规范(对信息提供商)2.本方成交数据文件接口规范2.1本方成交数据下载实现方式使用交易客户端登录系统的用户,登录成功以后,可以在菜单上选择“服务—〉成交数据手工下载”,并指定期望文件保存的目录,当日成交数据将以dbf文件的形式保存到该目录。

此外,系统将以10秒为频率,以纯文本txt文件的形式,将当日成交数据自动保存到本地。

保存目录为客户端软件安装目录下的data子目录。

使用报盘机登录系统的用户,会在每天收盘后自动下载成交数据文件。

用户也可以在菜单上选择“成交数据下载—〉成交数据下载”自行下载。

2.2本方成交数据文件定义手工下载的本方成交数据文件名称为zgh[xxx].dbf,其中[xxx]为该交易商代码。

数据文件采用dbf格式,可使用FoxPro、Access、Excel等工具导入进行后续处理。

系统自动下载的本方成交数据文件名称为zgh[xxx].txt,其中[xxx]为该交易商代码。

该文件有另外如下说明:1、文件采用纯文本格式。

该文件的第一行包括两个字段:更新时间和实际成交记录数,两字段间以竖线“|”分隔。

如果自动下载时没有成交数据,则成交记录数为0。

实际成交记录内容从文件的第二行开始。

成交记录各字段间同样以竖线“|”分隔符分隔,各行开始和结尾不包含分隔符。

2、在每次文件内容刷新前,首先清空第一行内容,说明该文件正处于刷新状态;完成刷新后,根据本次实际情况,回填第一行内容,作为刷新完成的标志。

3、该文件必须以只读方式打开读取,并且在内容读取完成后,及时关闭。

若一直保持在打开状态,会影响系统的自动刷新。

2.3本方成交数据文件记录格式说明:a.在本方成交数据文件中,按照成交时间顺序排列各条成交记录。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期:2006-05-1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3 (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依法完成发行;(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30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30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30页)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六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第三节上市推荐人第九章特别处理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第三节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二章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三章释义第十四章附则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七)违约责任;(八)仲裁条款;(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大商股份:2019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暨业绩说明会会议纪要

大商股份:2019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暨业绩说明会会议纪要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暨业绩说明会会议纪要
一、本次投资者说明会情况
2020年4月23日,本公司发布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2020年4月27日,本公司发布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利润分配投资者说明会暨业绩说明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投资者说明会于2020年4月27日上午 9:00-10: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召开。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本次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二、本次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本公司就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以及在说明会上(“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提出的普遍关心的问题给予了回答,相关问题及答复整理如下: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4 月2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第六条(盖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欢迎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一会议时间:200X 年X 月X 日会议地点:在?市?区?路?号X 会议室)参加会议人员:1、发起人(或者代理人):2、认股人(或者代理人:备注:也可再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出席本次创立大会的发起人、认股人(及其代理人)共>名(其中代理人X名),代表公司股份>万股,占全部股份总额的X%,本次创立大会的举行符合法定要求。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会议由发起人(或全体与会人员)选举X乍为创立大会的主持人。

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并宣读了会议议程。

会议依次讨论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作了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经与会人员审议,大会通过了该筹办情况的报告。

其中,X名赞成,代表股份>万股;>名反对,代表股份X万股; >名弃权,代表股份>万股。

(或者经全体与会人员表决,一致同意通过该筹办报告。

)二、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发起人代表X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公司章程的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一致表决通过该公司章程(或者:与会人员提议将章程第___条_ ___修改为___后,一致表决通过了该公司章程。

或者:经与会人员的表决,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通过了公司章程,其中X名赞成,代表股份W股;X名反对,代表股份W股;X名弃权,代表股份切股。

)(公司章程如未获得通过亦应注明表决结果)。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发起人代表X向大会介绍了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与会人员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选举下列人员为公司董事:1、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年。

其中,略赞成,代表股份切股;X名反对,代表股份>万股;X名弃权,代表股份切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2、选举为公司董事,任期年。

其中,略赞成,代表股份切股;>名反对,代表股份>万股;X名弃权,代表股份切股,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6号上交所2008-07-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在自律管理中实施的下列纪律处分事项,适用本细则:(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五)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条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审核前条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四条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召开审核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审核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纪律处分委员会第六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本所之外的专业人士组成。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二)熟悉证券市场情况及本所自律管理业务;(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九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工作小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受理纪律处分事项、准备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条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召集人1名。

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纪律处分每次审核安排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送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 (2).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 (2).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2016-02-25 上交所债券业务主承销商座谈会纪要(20160225)

2016-02-25 上交所债券业务主承销商座谈会纪要(201602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机构座谈会会议纪要时间:2015年2月25日(周四),14:00—17:30地点: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5楼交易大厅主题:如何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建设与风险控制,共同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员:上交所领导、债券部负责人,各承销机构负责人及固收业务负责人议程:1、上交所张东科副理事长开场讲话;2、与会机构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业务开展情况通报及意见建议;3、上交所刘绍统副总经理讲话。

主持:上交所债权部廖志刚总监内容:一、张东科副理事长动员讲话张副理事长对新交易所债券市场在近一年多来的取得成绩表示肯定,对承销商共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表示感谢。

张认为目前国内经济还是处在L型底部盘整,可能有较长时间才能走出低谷,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去产能、去杠杆将会诱发较多信用违约事件陆续爆出。

新交易所债券刚起步,无论交易所还是券商,在信用违约风险的识别、防范以及违约事件的处置等方面,经验都是欠缺的、准备都是不足的。

希望券商与交易所一道,进一步加强风控投入,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行,共同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30余家券商发言安信、德邦、国信、中投等30余家券商代表先后发言,就15年公司债券业务发展情况及风控建设等进行了汇报,并就公司债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主要集中在:1、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发债主体范围,能给较低评级及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通道;2、进一步优化发行备案审批、后续上市工作流程,进一步增加审批效率;3、针对发行人质地差异,实施分类审核及监管,增加AAA级发行人绿色通道或免审制度;4、增强发行人特别是首次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人市场诚信教育,建立对发行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制度;5、公司债券业务井喷,随之债券受托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的工作增加,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在信息、管理手段等方面远不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建议进一步放开受托管理人范围。

作为一项历时长、协调难度大、绩效评估难的工作,对受托管理执行业务工作人员的整体要求较高,建议在协会或交易所有关主承销商受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增加主承销商在机制上保障相关执行人员利益和激励约束安排;5、建立沪深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控制单一发行人融资规模,避免券商无序竞争;6、进一步开展市场产品种类,加大优质ABS产品审核备案支持力度等。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2015年1月9日实施2017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八条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综合评估基本要求第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十四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网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十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第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七条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八条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九条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

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二十条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二十二条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二十三条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二)买入开仓。

第二十五条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六条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七条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九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三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

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三十二条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三十七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