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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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1985]12号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1985]12号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1985年9月13日劳人薪〔1985〕1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九月二日来文收悉。

关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以来,国家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职工被错判犯罪,经司法部门复查,纯属错案,宣告无罪释放者,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二、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

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

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以恢复原工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应降低工资。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

——结束——。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分的实施(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子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公务员被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敬重的各位公务员:您好!时至今日,我国公务员队伍已经成长为一支浩大而重要的力气,为推动国家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务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水准,还要具备专业学问和扎实的工作力量。

作为公务员,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是社会的楷模和表率。

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保持公务员的道德操守和奉公守法的职业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将对公务员实行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惩罚的状况进行处理。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处理:1.对于被实行留置措施的公务员,不得支付工资待遇。

被留置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将被暂停发放,直至留置措施解除。

2.对于被实行监视居住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假如公务员被监视居住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被实行布控措施的公务员,依据状况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连续履行职责,正常上班并担当工作任务,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假如公务员被布控期间停止履行职责,不上班,工资待遇将依据实际状况予以调整。

二、关于受行政刑事惩罚的处理:1.对于因受行政拘留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扣发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将依据拘留期限的长短和实际扣发状况进行调整。

2.对于因受行政罚款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据实际缴纳的罚款数额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扣发工资待遇。

3.对于因受判刑惩罚的公务员,将依法停发或终止工资待遇依据判刑状况予以处理。

上述处理将依据具体状况进行操作,并依法记录和报备。

公务员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职业道德的坚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始终以清正廉洁的形象服务于人民群众。

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根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

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人社发(2010)104号

人社发(2010)104号

人社发(2010)104号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人社发(2010)104号)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人社发(2010)104号的全部内容。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12月21日颁布人社部发〔201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厦人[1998]087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1998]087号)各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有些单位询问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受处分后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现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综合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处分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按以下处理: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和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特区津贴、岗位津贴也改按新确定的职务对应档次标准执行。

3、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4、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特区津贴按60%发给,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考核奖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

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

同时,随着公务员工资和津贴的逐年增加,一些地方存在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和津贴的现象,给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

为了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现象,特发布以下通知:1. 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贴的现象。

对一些地方存在违规发放工资和津贴的情况,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和处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公示力度来有效遏制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务员待遇从严管理、从严规范,更好地促进公务员形象的树立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2. 推动建立健全违规发放津贴问题举报与受理机制。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反行业规则的违规行为,加强优质公共服务和严格法制建设,逐步形成合理公务员工资津贴体系和一定的监督机制,避免不规范的发放。

3. 严格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工资和津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职务级别而定,并与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相匹配,保证公务员薪资相对稳定。

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资发放,严厉惩罚任何公务员及相关责任人的不正当行为,保证公务员工资发放质量和效率。

4. 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公务员工资和津贴的监管,建立各级政府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务员工资和津贴的发放合理规范,防止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

总的来说,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促进公务员形象的树立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们要坚定信念、精准施策、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稳定,加大监管力度,厘清前进方向,促进公务员工资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

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共同发挥自身的作用,共同推进这项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

·汇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处理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人发[1999]135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资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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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
2010年12月21日颁布人社部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
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

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

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

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

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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