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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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与防范建议

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与防范建议

2012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478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4,2012(CumulativetyNO.478)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期借着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机遇,设立了若干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对外资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这一举措让中国从1979年到2009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达11416亿美元。

引进的外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外资的流入与巨大的贸易顺差,也使得中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到2006 年末,中国外汇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量吸引外资的同时,却有相当规模的资本逃过货币当局的监管流向国外,这从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误差与遗漏项”可以看出。

从1987至2001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净误差与遗漏金额从-14亿美元逐步扩大,最高为1997年的-223亿美元。

其中,1995年的净误差与遗漏金额占当年货物贸易总金额的7.48%,远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的5%警戒线。

因此,对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途径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资本外逃的问题,如东南亚国家、巴西等。

这些国家的资本项目是开放的,资本可以随意流入流出。

因此这些国家的资本外逃主要合法地通过资本市场进行。

中国的资本项目到目前为止仍是严格管制的,企图外逃的资本只能通过一些非法渠道流到境外。

这些外逃的途径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设置大致可划分为经常项目项下、资本项目项下,以及其他一些地下渠道。

(一)经常项下的资本外逃经常项目项是国内外商品和服务进行流通的渠道,我国在1996年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从近十多年来我国外汇收支状况看,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占我国外汇收支总量超过80%,其中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占比超过70%。

因此,在资本项目受到严格管制的中国,通过经常项目进行资本外逃就成为了外逃者的首选途径。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投资主体管理为确保跨境直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投资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这些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投资主体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去向、预期投资收益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资金来源对于跨境直接投资来说,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要求投资者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可能包括证明投资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资金、提供银行证明等文件。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三、投资资金使用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的管理也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以确保其投资收益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和利用。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等问题,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

五、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直接投资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和汇率风险,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评估汇率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如使用外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跨境直接投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合法批准或备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并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才能进行投资。

七、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之一。

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

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

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详解(最新)1. 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调整动态:近期在岸和离岸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

网上传出基于外汇收支压力,外汇局(“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召开会议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监管风险升级。

调整前后资金出境主要流程对比如下(以下监管新政后的操作和风险尚无正式出台的文件印证):2. 被视为异常情况和需密切关注的境外投资行为:(一)被密切关注的几类境外投资业务包括: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表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几下等类型的投资:1.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2.大额非主业投资;3.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4.快设快出;5.母小子大。

(二)视为异常情况的四类境外投资业务:2016年12月8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1.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2.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母小子大”);3.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4.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3. 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公开态度:2016年11月28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即坚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坚持实施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把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和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结合起来,按有关规定对一些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实,促进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

关于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

关于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央企走出去是指中国中央企业(央企)在国内市场逐步饱和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政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的一种战略举措。

央企走出去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央企通过海外投资、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并推动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政策导向:政策文件明确国家鼓励央企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鼓励央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2. 投资策略:政策文件规定央企走出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经营,注重风险防控。

鼓励央企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如并购、股权投资、独资建设等,以加强产业链布局与生态系统构建。

3. 市场准入:政策文件指出央企走出去要尊重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市场准入条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同时,鼓励央企加强与当地企业、产业界的合作,遵循商业规则,实现共同发展。

4. 国际合作:政策文件鼓励央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内外企业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

支持央企与海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技术引进等,推动科技创新与共享。

5. 风险管理:政策文件要求央企走出去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央企应注重政治、经济、法律、商业等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保障企业在海外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央企走出去的政策文件的出台,旨在推动央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央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管理和创新能力,推动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同时,央企走出去还将有助于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增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共赢。

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

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

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转移个人资产境外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价值转移到境外。

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日益紧密的今天,个人资产的转移境外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常见的行为。

然而,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规定和限制,个人在进行境外资产转移时,必须遵守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个人资产转移境外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在中国,个人资产转移境外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居民个人可以合法地将一定额度的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

根据个人不同的用途,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外汇管理方式。

例如,如果个人需要将资产用于个人商业旅行或者个人因私旅游,可以使用购汇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如果个人需要支付境外教育费用或者资产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可以使用汇款方式进行资金转移。

然而,无论是购汇还是汇款,都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个人外汇管理的规定,如个人每年购汇限额,个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等。

2. 财政部的规定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个人资产转移境外还需要考虑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对于个人资产转移境外征税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移境外的资产可能会被视为个人所得,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进行资产转移境外时,必须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

3. 跨境资金流动管制个人资产转移境外还需要考虑各国的跨境资金流动管制。

不同国家对于资本流动有不同的限制和管理机制。

例如,有些国家限制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银行账户,或者对个人持有的外币数额进行限制。

因此,个人在进行资产转移境外时,需了解目标国家的相关规定和限制,以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 反洗钱和反腐败的规定个人资产转移境外还需要遵守反洗钱和反腐败的规定。

很多国家都对于资产转移进行了反洗钱和反腐败的监管。

这些规定意在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资金转移来洗钱或者逃税。

因此,个人在进行资产转移境外时,必须合法合规,避免成为洗钱或者逃税等行为的参与者。

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国内资金流动到国外需要经过一个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上,首先我们要引入几个概念:QDII(Qualified合格的Domestic境内Institutional机构Investors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1) 实施主体较局限: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

QDII产品本身,则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有限: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

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 !(2016-06-02 10:21:35)转载▼标签:杂谈“伴随中国逐渐成为资金净输出国,中国经济已经迎来跨境投资新纪元,预计2016年中国的海外投资将比2015年增长一倍多。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资金出海成为跨境投资顺利开展的第一步,为了让大家从外汇监管角度理解目前人民币资金如何可以合法地出境,业内知名的汉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准备了七期专题详细分析了目前可能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付汇的方式。

”本文承接昨日“一文读懂中国企业资金出境所有通道!”,详解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另类资产管理模式和内保外贷三方面分问题——五、个人境外投资和返程投资1、个人境外投资我国目前对于境内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并未明文禁止,但也没有出台实践可行的实施制度,即目前境内个人无法合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不涉及返程投资)相关审批或备案。

目前涉及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此外,2014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及要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的发文中也对于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持开放姿态,但这些相关文件均未提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审批或办理手续,也未公布任何操作细则,使得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不具有真实可操作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

资金使用与外汇管理规定

资金使用与外汇管理规定

资金使用与外汇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资金使用和外汇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资金使用涉及到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流动和使用,而外汇管理则涉及到国家对外汇资金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国际支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资金使用和外汇管理规定。

二、资金使用规定2.1 资金流动监管•收入管理:对于资金的收入,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验、登记和报告。

各种收入来源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入账。

•支出管理:资金的支出应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各类支出需要经过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调拨管理:对于资金的调拨,应按照合理、透明和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类调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调拨的目的应明确,调拨的过程应透明,调拨的结果应公正。

•使用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对于各类支出,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2 资金安全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权限、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加强对资金流动环节的监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资金流向不明或存在风险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和审查,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外部监管:依托监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资金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国际支付安全。

3.1 外汇监管•外汇储备管理:国家需要建立和管理外汇储备,用于支付国际收支和维护国际经济制度的稳定。

应建立健全外汇储备管理制度,明确外汇储备的管理对象、使用权限和流动方式等,并定期进行外汇储备的审计和检查。

中国资金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

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亿美元,降幅达%,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约%=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上海试点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 这类管辖区当地政府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另外,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最后要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及非法路径详解 -v2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及非法路径详解 -v2

个人资金出境的合法路径“个人资金出境”是指中国公民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根据现有规定及实践情况,个人资金转移的合法路径主要有个人购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卡境外提现、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QDII投资、内保外贷等六种路径。

一、个人购汇个人购汇是指国家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允许个人每年度可兑换5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购汇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和个别资本项目。

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可在便利化额度内购汇,若超出便利化额度的,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可以在银行直接购汇。

如留学,凭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可以购汇。

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如QDII。

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下的交易,如海外购房和投资。

通过个人购汇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缺点是可用额度较小,难以实现大额用汇的需求。

自2017年6月8日起,外管局及银行加强了对个人购汇信息申报的管理,个人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同时银行也加强了对个人购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移民财产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取得移民身份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财产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指定银行购汇并汇出境外的行为。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要点及流程见下图:通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优点是合法安全,手续逐渐简便,如取消了财产证明的公证要求、通过审批可一次汇出;缺点是程序复杂,申请材料准备时间久,牵涉部门多,无法实现资金的及时出境。

此外,若申请主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申请,外管局会根据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询证。

人民币跨境相关政策和资金跨境路径

人民币跨境相关政策和资金跨境路径

人民币跨境相关政策和资金跨境路径1、跨境人民币业务经常项目政策规定梳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通常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代理模式,另一种是清算模式,跨境人民币系统CIPS上线以后,将逐渐切换到CIPS为主的清算模式。

关于清算本报告稍后将做进一步详述。

在2009年之前,虽然在经常项下已经出台针对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跨境政策,主要为方便内地游客消费及刷境内人民币卡,以及方便港澳居民汇款至境内。

但这些都针对个人旅游及消费的小额业务,针对企业的贸易项下一直是空白。

2009年4月、7月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从上海、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币国际化征程正式启动。

2010年6月,人行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天津等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范围。

2011年8月,人行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区域范围扩展至全国,业务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

2012年2月,人行等六部委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自同年6月起,境内所有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人行分两次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

2013年年底,人行发布《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额度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即只要境外参加行有境外客户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就可以通过境内代理行平盘,没有额度上限。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文章前言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

根据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

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

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

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

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

“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

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

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

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1.具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开展进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可直接向相关境内结算银行申请办理。

境内银行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转口贸易收付款应在同一家银行完成,收付款币别应保持一致。

5.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境内机构可以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6.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可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在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

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8.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境外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

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

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注差。

9.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

个人资本项目跨境支出渠道及监管措施

个人资本项目跨境支出渠道及监管措施

《中国外资》 2021年5月(上)第9期82■ 文/陈立芳个人资本项目跨境支出渠道及监管措施随着我国不断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个人资本项目开放是大势所趋。

剖析当前个人资本项目监管现状、个人资本项目跨境支出渠道及境外购房现状,提出应对个人资本项目跨境支出的监管措施及建议,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研 究ESEARCH对于开放型经济体制而言,资本项目实现可兑换是关键所在,有利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并促使我国经济快速转型。

随着我国不断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个人资本项目开放成为了必然发展趋势。

当前,对于我国个人跨境资本交易现状而言,可兑换程度较低,部分个人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可兑换,但随着国内居民个人财富增长,个人投资者为满足多样化的跨境投资及风险管理需求,个人资本项目资金通过各种隐形渠道汇出,对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收支平衡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下,我国已经迈入新的发展格局,正在积极贯彻执行新的发展理念,就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改革并完善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资本项目管理体制机制,疏通个人资金流动合法通道,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度,对引导个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实意义比较显著。

个人资本项目监管现状1.个人跨境资本交易可兑换的程度低对于个人跨境资本交易而言,可分为完全不可兑换项目和部分可兑换项目。

目前,对于个人资本的管理而言,依然参照2006年、2007年出台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这些文件允许个人可进行跨境资本交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进程也不断加快。

然而,同其他资本项目交易进行对比,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可兑换程度不高。

2.个人跨境资本交易流出严于流入境外个人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内直接投资,按照实需自用额的理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购买商品房,可采取购入B 股或以合法境外机构投资者为媒介,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以担保人的身份开展外保内贷相关业务。

境内、境外个人外汇政策

境内、境外个人外汇政策

境内、境外个人外汇政策一、背景介绍外汇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货币交换的工具,是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存在汇率差异,外汇市场成为投资者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

个人外汇政策是指国家对个人在境内、境外进行外汇交易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规范外汇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二、境内个人外汇政策1. 外汇管制境内个人外汇交易受到一定的管制。

在中国,个人需要通过银行等授权机构办理外汇交易,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符合规定的交易用途。

与此同时,中国央行会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政策需要制定和调整境内个人外汇汇率。

2. 境内个人外汇购汇限额根据中国的境内个人外汇政策,个人在境内购汇有一定的限额。

这是为了控制外汇流动、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

具体的限额根据个人身份和交易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中国居民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年度外汇购汇限额,而企业和机构则有不同的限额标准。

3. 境内个人外汇汇款限制在境内个人外汇政策中,个人汇款也有一定的限制。

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境内个人外汇汇款也受到国内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的限制。

个人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确保境内个人外汇汇款的合规性。

三、境外个人外汇政策1. 境外个人外汇交易限制境外个人外汇政策也存在一定的交易限制。

不同国家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需要个人通过授权机构进行外汇交易,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境外个人外汇交易也受到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交易。

2. 境外个人外汇投资管制境外个人外汇投资也受到一定的管制。

个人需要依照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相关投资活动。

同时,个人外汇投资也需要通过授权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 境外个人外汇规定的变动境外个人外汇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的经济、金融和政治状况发生变动。

个人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

出国出境财务管理制度

出国出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企事业单位出国出境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因公务、商务、学术交流等出国出境活动涉及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国出境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支出合理、节约。

(四)透明性原则:公开、透明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出国出境财务预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事业单位实际需求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国出境人员的数量、职务、行程安排等基本信息;(二)出国出境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等;(三)出国出境活动的经费预算,包括交通、住宿、伙食、培训、礼品等费用;(四)出国出境活动的经费来源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第七条出国出境财务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八条财务支出应实行审批制度,各级审批权限如下:(一)小额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一般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大额支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财务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报销,严禁虚报冒领、重复报销。

第十条财务报销应提供以下凭证:(一)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二)行程安排、会议通知等证明出国出境活动合法性的文件;(三)审批手续齐全的报销单据。

第四章财务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出国出境财务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预算安排和实际发生额进行。

第十二条财务结算应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财务结算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结算方式,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如何合法出境(下)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如何合法出境(下)

1常见个人境外投资结构合规和开户问题1.1 境外银行不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1.1(1) 中外自然人单纯设立离岸公司 -- 无法开户,不合规除中国个人获得外汇局37号文批文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是不合规的,即使你设了公司,目前由于对离岸免税公司税务信息数据交换和国际反洗钱监管的原因,银行不予开户。

1.1(2) 在香港设公司 -- 可开户,仍不合规可解决银行开户问题(因为银行认为香港公司是实体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可以有监管渠道)。

但是从法律上仍然不合规,因为它还是中国个人去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开放的领域。

1.2 境外银行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1.2(1)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不同层级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如果这个投资行为经过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银行)的审批或备案,有政府机构的批文,境外银行给予开户。

1.2(2)离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第二种是常见的VIE结构(也有WALK SLOW两步走结构),像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红筹结构,这是唯一一块中国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的绿地,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境外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且获得银行(外汇局授权下方银行审批)37号文的备案批文之后,其境外设立的BVI公司、CAYMAN公司、HK公司银行才可以给予开户。

2.1 个人或公司股东若是人大代表或者政要人物,开户时银行会很审查严格,很警惕。

2.2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与受限制国家(缅甸、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有生意往来。

开户很难。

比如有一个矿产企业,拟在香港上市,他们国内需要履行的所有境外投资批文都已办理齐全,但是境外银行给他们境外公司开户的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搜索到一篇“中朝人民友谊万古长青”的宣传报道,银行据此认为该公司与被制裁的国家有交易而拒绝了境外公司的开户申请。

所以大家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涉及军事交易或者跟受制裁的国家有交易,你们境外公司很难开户。

中国富人怎样把大笔资金送出国?有这七条渠道

中国富人怎样把大笔资金送出国?有这七条渠道

中国富人怎样把大笔资金送出国?有这七条渠道央视曝光了中国银行造假洗黑钱的丑闻后,洗钱出境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据媒体报道,洗钱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目前有多达7条渠道,可以帮助有需要的富人们将大额资金送出国境。

“地下钱庄”是历史最悠久的洗钱渠道,也是目前业务量最大的渠道。

当然“地下钱庄”自己并不会这么称呼自己,它们通常躲在诸如“XX商行”、“投资公司”这样的名头之下。

由于“地下钱庄”本身是非法行业,各自操作方式也不同,谁也不会把资金运作通道和盈利模式向外人透露,这就很难测算出行业均价。

“地下钱庄”最常用的洗钱方式是“两头资金池”,“懂行的”管这个叫“哈瓦那”。

说白了,这种模式下,钱并没有真的在跨境流动,客户只是把钱交给地下钱庄境内资金池,并在“钱庄”本来就有的境外资金池里得到相应外汇。

除了“两头资金池”,也有一些南方口岸地区的“地下钱庄”是真的有活生生的钱进出境的——听比较原始的办法就是通过“水客”将钱分批带过境,“先进”一些的办法是靠假的单证和贸易合同来汇钱,“最先进”的办法则是做真实信用证下的虚假贸易。

除了“地下钱庄”,也有一些移民公司使用“换汇中介”来洗钱,这种机构一般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换汇,且收取费用比“地下钱庄”低廉。

据介绍,换汇中介采用的是“笨”办法,即化整为零:中介机构会依据金额大小找几十甚至上百个个人账户进行划转,利用掉每张身份证的5万美元换汇额度。

这种办法,很可能耽搁上好几天甚至几周。

第三个办法利用贸易公司将钱转移出去。

据了解,有些贸易公司在做进出口贸易的,同时也做点倒钱业务,相当于“帮忙在贸易里带了一笔资金”。

但贸易公司渠道不会让资金直接出到目的国,只能帮忙转到香港,然后客户再处理后续汇款便是。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澳门赌场,需要把钱打到银行卡(借记卡)里参加赌场VIP客户的换筹,然后再通过掮客帮助安排筹码从“死筹”变成“活筹”换回资金,但不原路返回银行卡中,或者在赌场配套的店铺和当铺刷卡购买名牌手表或首饰后当场典当套现。

境外取现管理规定(3篇)

境外取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取现管理,规范个人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在境外进行取现活动。

第三条境外取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境外取现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

(二)真实性:境外取现应真实反映个人的资金需求。

(三)安全性:境外取现应确保资金安全,避免非法跨境资金流动。

(四)便利性: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境外取现服务。

第二章境外取现范围第四条境外取现范围包括:(一)旅游、探亲、商务、留学等因私用汇;(二)境外投资、购汇等因公用汇;(三)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用汇。

第三章境外取现额度第五条境外取现额度根据个人外汇账户余额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六条个人外汇账户余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境外取现额度为等值1万美元;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每增加等值1万美元,增加等值1万美元的境外取现额度。

第七条境外取现额度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外汇账户余额。

第四章境外取现流程第八条个人境外取现应通过以下流程:(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卡(或借记卡)到银行办理取现手续;(二)银行审核个人身份、外汇卡(或借记卡)信息及取现用途;(三)银行按照规定将等值外币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四)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卡(或借记卡)到境外银行取现。

第五章境外取现限制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境外取现:(一)取现用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二)取现金额超过个人外汇账户余额;(三)取现金额超过境外取现额度;(四)取现行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第十条境外银行在为个人办理取现时,应严格执行以下限制:(一)不得为未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取现;(二)不得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个人办理取现;(三)不得为超出规定额度、用途的个人办理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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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金最全合法出境途径与政策红线随着移民海外和留学生人数的增多,很多人都在想尽办法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投资买房,甚至使用了非法渠道。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据悉,今年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累计减少14.29亿美元;2016年全年外储则减少3,198.45亿美元,降幅达9.6%,为连续两年下降,但较2015年5,126.56亿美元的减少额收窄。

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

各种资金出境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现在我们就看一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总结了当下15种主流仍属于合规范围内的资金出境方式以及政策红线,供大家参考。

重点强调,资金跨国流动涉及法规文件众多,合规与不合格的行为判定仅一线之差,本文难以完全覆盖。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二、朋友间互转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五、保险融资六、现金对倒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八、境外放款九、内保外贷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十三、离岸基金模式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十五、衍生品模式一、“个人额度”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

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元,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

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注:此种方法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请小伙伴严格避免触及政策红线。

二、朋友间互转需要在海外购置房产的需求方在国外有亲友,国外亲友在国内也有在经营的生意,在此情况下,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向此亲友转款。

*注:但此种方式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注:此种方式可行性和合法性存疑。

四、利用消费转移资金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

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

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

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注:去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与保险产品。

五、保险融资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

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六、现金对倒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

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注:香港钱庄合法,类似许氏兄弟。

境内钱庄不合规,如通过境内钱庄,此方法不合规,涉及洗钱。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

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

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

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内保外贷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

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

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

而根据外管局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

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

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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