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三日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住宅确权申报的范围及申报对象(一)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含本地农转非、户籍仍在原驻地居住的居民),经依法批准后修建的村民住宅(其中农转非居民的住宅需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申请确权。
(二)将宅基地或住宅房屋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得申报确权。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房屋,不予申报确权。
我市此次农房确权工作实施之日起,已经所在区(或管委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的农村住房,不再申报房屋确权,按已依法审核的产权确认其房屋产权。
二、村民住宅确权申报审批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应成立相应机构,拟定工作规则,协调办理辖区内村民住宅确权工作。
三、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一)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房屋确权条件的,应当予以确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精选)(一)2024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精选)(一)引言概述: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对房屋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登记管理范围1. 确定适用范围,包括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等各类房屋;2. 设定登记要求和条件,包括完善房屋相关证件齐全、权属清晰等;3. 规定登记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包括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处等。
二、登记流程和程序1. 制定统一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格,明确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2. 设定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审批流程;3. 规定办理登记的时间限制,确保登记过程的及时性和高效性;4. 强化审核和核实机制,防止虚假登记和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三、登记簿册和信息管理1. 设定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册,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权属、抵押等内容;2. 规范房屋信息的采集、保存和查询机制;3.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4.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区块链等,提升登记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四、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纠正1. 制定明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条款,对于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2.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3. 加强监察机制,确保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五、登记管理的优化和改进1. 不断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求;2. 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3. 定期评估和检查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总结:通过对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该办法在确保房屋所有权和权益的保护、规范登记流程和程序、强化信息管理、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纠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办法还要求不断优化和改进登记管理,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求。
相信这些规定将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开具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开具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购买自己的住房。
而对于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清楚是非常重要的。
在贵阳市,有关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主题,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的相关信息。
1. 什么是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是指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某一特定房屋的产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文件。
这份证明对于房屋的买卖、转让、抵押等交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也是房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2. 为什么需要开具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在进行房屋交易、抵押贷款或其他相关业务时,购房者或者业主需要提供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情况等相关信息。
该证明也是房屋交易中的重要凭证,能够有效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办理流程在贵阳市,办理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需要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准备材料:凭借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3.2 填写申请表:填写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 缴费办理:根据规定缴纳证明办理费用,并等待业务办理。
3.4 领取证明:规定的时间后前往办理部门领取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4. 注意事项在办理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4.1 办理时限: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的办理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4.2 费用标准:办理该证明需要缴纳一定的证明办理费用,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4.3 材料准备:办理时需携带有效唯一识别信息件、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办理顺利。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对贵阳市个人住房权属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5年8月13日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水务管理、文化、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不动产登记流程
贵阳不动产登记流程12月28日起,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届时将停止产权登记办理的相关工作,原房产交易管理备案工作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继续办理。
下面,就和本人一起来看一看贵阳不动产登记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贵阳不动产登记流程1、为何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升级”:新增唯一代码“不动产单元号”等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防伪镭射标签)、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于此相比,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证新特点①封面:原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在名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②内页:有防伪镭射标签,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
③增加不动产登记号,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
④附图页有金属线,并且更全面。
6现在的房产证等产权证必须要换吗?“不变不换”:新证旧证都具法律效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2、个人名下多套房是否要领多个证?“按需”领取:单一版和集成版据了解,《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集成版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比如某人有两套房产在同一宗土地上,则两套房产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集成版证书;如果两套房产在不同的土地上,则仍登记在两个不动产登记簿证上,也就是单一版证书。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08-02【生效日期】199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6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流程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流程12月28日起,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届时将停止产权登记办理的相关工作,原房产交易管理备案工作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继续办理。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流程关于贵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 20XX年6月8日,市督办督查局对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推进情况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后,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市、县)政府通力配合,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及专题会议要求。
一是积极改善“硬件”条件。
投入亿元购买了观山湖区迈德国际项目B1栋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4042平方米),现已完成装修及办公设备采购,设备正在调试及试运行,预计8月18日能确保我市办理窗口由15个增加到57个(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高新区、经开区共设立27个窗口,面向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的市级办理窗口30个)。
二是积极提升“软件”实力。
一方面,认真整合工作队伍及职能机构。
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共计划转、聘用原国土系统、住建系统234名人员充实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线,初步组建了一支业务熟练、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同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房屋交易等事宜,积极整合部门职能资源,将住建部门房屋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大型房开公司合署办公,确保一站式服务。
另一方面,强化信息化处理能力。
在全市部署应用统一的登记信息系统,初步完成了全市350余万宗土地、房产信息及约1000万条登记记录数据的收集整理、标准化转换和存储入库工作,实现了国土部门与住建部门业务信息专线送、实时互通;实施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正在进行测试)、在线预约系统(已完成开发)、短信提醒功能、窗口自助查询终端等便民举措,让办事群众体验到新址优质、快捷、高效的办事服务水平。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人大字[1996]第013号【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6.09.26【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9.26【实施日期】1996.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字〔1996〕第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及房屋租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房屋进行权属管理。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0日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12〕6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行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及《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建设和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严格管控的原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用地的审批、确权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监管、确认工作;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施工管理和产权登记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建设的,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建设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辖区内的村民及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移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修建房屋。
第六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及新建房屋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及房屋面积一并计算。
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为: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地区每户不超过320平方米。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黔建房通[2008]330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黔建房通[2008]330号)各市(州、地)、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
为使各地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我厅组织省内专家编制了贵州省房屋登记簿、贵州省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房屋登记申请表(试行)等,供各地参考使用。
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各类房屋登记操作规程,熟悉各类登记申请表格的填写要求,掌握房屋登记簿的编制方法和登记技能,确保《办法》2008年7月1日顺利施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和在交易大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依法登记意识。
为了做好宣传工作,省建设厅组织编写了贵州省房屋登记宣传提纲,供各地在宣传中参考。
三、各地要根据房屋登记工作需要,抓紧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重新布置。
2008年7月1日,新的办事程序、操作规程、业务流程、收费标准、表格样式等内容要重新上墙和向老百姓提供。
四、要设置专门的政策咨询点,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咨询工作。
在《办法》施行的初期,要多设置咨询点,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规定。
五、要抓紧做好各类房屋登记工作,2008年7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房屋登记簿,办理各类房屋登记,登记中要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登记。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户入住和搬离规定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户入住和搬离规定1. 引言2. 住户入住规定2.1 入住申请和手续联系明文件住户信息表居住证明(如租赁合同、购房合同等)入住押金2.2 入住流程2.2.1 入住登记在提交入住申请和手续后,物业管理部门将进行入住登记。
登记时,会核对所提供的材料,并颁发入住证明文件。
入住证明文件是合法居住的凭证,住户需要妥善保存。
2.2.2 房屋检查在入住之前,物业管理部门将会对住户所入住的房屋进行检查。
这是为了确保房屋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如发现问题,住户需要及时整改,才能正常入住。
2.3 入住后的责任和权益住户入住后,有一些责任和权益需要遵守和享受: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缴纳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用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3. 住户搬离规定3.1 搬离申请和手续搬离申请表搬离前的房屋检查表清理和退还物品的确认文件缴纳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用3.2 搬离流程3.2.1 搬离通知在提交搬离申请和手续后,住户需要提前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搬离的时间和日期。
通知需提前一定时间,以便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3.2.2 房屋检查和整理住户搬离后,物业管理部门将会对房屋进行检查,并协助住户进行整理和清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会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规定,进行退还押金和处理搬离手续。
3.3 搬离后的责任和权益清理和整理房屋,确保干净整洁退还租赁物品或交还房屋给房东根据相关规定,按时完成搬离手续如有必要,缴纳相关费用和工本费等4. 其他注意事项4.1 外来人员的居住规定对于外来人员的居住,需符合相关规定,如需居住满一定时间,可能需要提供相关居住证明和申请。
4.2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部门对于住户的入住和搬离流程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服务,并确保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
5. 结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黔府办函〔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为目标,以科学管理、方便群众、稳定连续为原则,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2015年年底前,省级制订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市、县两级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与“云上贵州”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市、县两级基本完成信息资料整合工作,运用信息平台登记颁证,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
2017年底前,健全完善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全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各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互联共享,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
二、基本原则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
切实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安排,坚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应当坚持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五条实行房屋权属实名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六条城镇房屋以及南明、云岩、小河区内新建的农村房屋应当登记,其他农村房屋的权利人要求登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
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建设局):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要本着利民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申办房屋权属证书的积极性,经济落后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情,对困难农户的房屋权属登记费等费用酌情减免.三、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
附件:《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OO五年六月七日贵州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辖区内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贵州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特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按照一个市、县(特区)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则,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由省建设厅审定的各市、县(特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可委托具备条件的镇(乡)开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点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下文是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欢迎阅读! 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登记应当遵循自愿、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辖各区的房屋登记。
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材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
第七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第八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
房屋登记费的定义
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二、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
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