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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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表号:卫统4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74号机构名称(签章)有效期至:2006年

一、医院专科特长

1.1 1.2 1.3

1.4 1.5 1.6

二、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级

2.1 级别□

1 一级

2 二级3三级

2.2 等级□

1 特等

2 甲等3乙等4丙等

三、分科床位数(张)

3.0 床位合计□□□□ 3.1 预防保健科□□□3.2 全科医疗科□□□ 3.3 内科□□□3.4 外科□□□ 3.5 儿科□□□3.6 妇产科□□□ 3.7 眼科□□□3.8 耳鼻咽喉科□□□ 3.9 口腔科□□□3.10 皮肤科□□□ 3.11 医疗美容科□□□3.12 精神科□□□ 3.13 传染科□□□3.14 结核病科□□□ 3.15 地方病科□□□3.16 肿瘤科□□□ 3.17 康复医学科□□□3.18 运动医学科□□□ 3.19 职业病科□□□3.20 中医科□□□

3.20.1 其中:内科专业□□□ 3.20.2 外科专业□□□3.20.3 妇产科专业□□□ 3.20.4 儿科专业□□□3.20..5 皮肤科专业□□□ 3.20.6 眼科专业□□□3.20.7 肿瘤科专业□□□ 3.20.8 骨伤科专业□□□3.20.9 肛肠科专业□□□ 3.20.10 针灸科专业□□□3.20.11 推拿科专业□□□ 3.20.12 其他□□□3.21 民族医学科□□□ 3.22 中西医结合科□□□

3.23 其他□□□ 3.24 负压病房□□□

四、医疗服务

4.1总诊疗人次数□□□□□□ 4.1.1其中:门诊人次数□□□□□□

4.1.1.1内:内科□□□□□□ 4.1.1.2外科□□□□□□4.1.1.3妇产科□□□□□□ 4.1.1.4儿科□□□□□□4.1.1.5中医科□□□□□□

4.1.2急诊人次数□□□□□ 4.1.2.1内:死亡人数□□□□4.1.3家庭卫生服务人次数□□□□□

4.2观察室收容病人数□□□□ 4.2.1内:死亡人数□□□□4.3健康检查人次数□□□□□□□ 4.4入院人数□□□□□□4.5出院人数□□□□□□

4.5.1治愈人数□□□□□ 4.5.2好转人数□□□□□4.5.3未愈人数□□□□□ 4.5.4 死亡人数□□□4.5.5其他人数□□□□

4.6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 4.7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4.7.1其中:抢救成功人次数□□□□□4.8实际开放总床日数□□□□□4.9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4.10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4.11全年开设家庭病床总数□□□□□ 4.12年平均职工人数□□□□

4.13年平均医师人数□□□□

五、医院业务收入和支出(千元)

5.1业务收入□□□□□□

5.1.1其中:医疗收入□□□□□□ 5.1.1.1内:门诊收入□□□□□□5.1.1.1.1挂号收入□□□□ 5.1.1.1.2诊察收入□□□□□□5.1.1.1.3检查收入□□□□□□ 5.1.1.1.4治疗收入□□□□□□5.1.1.1.5手术收入□□□□□□ 5.1.1.1.6化验收入□□□□□□5.1.1.2住院收入□□□□□□ 5.1.1.2.1床位收入□□□□□5.1.1.2.2诊察收入□□□□□□ 5.1.1.2.3检查收入□□□□□□5.1.1.2.4治疗收入□□□□□□ 5.1.1.2.5手术收入□□□□□□5.1.1.2.6化验收入□□□□□□ 5.1.2药品收入□□□□□□5.1.2.1内:门诊收入□□□□□□ 5.1.2.1.1西药收入□□□□□□5.1.2.1.2中药收入□□□□□□ 5.1.2.2住院收入□□□□□□5.1.2.2.1西药收入□□□□□□ 5.1.2.2.2中药收入□□□□□□5.1.3其他收入□□□□□□ 5.2业务支出□□□□□□5.2.1其中:医疗支出□□□□□□ 5.2.2药品支出□□□□□□5.2.2.1内:药品费 5.2.2.1.1西药费□□□□□□5.2.2.1.2中药费□□□□□□ 5.2.3其他支出□□□□□□

5.3病人累计欠费总额□□□□□□5.3.1其中:年内病人欠费

总额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说明

一、调查目的

了解各类医疗机构门诊与住院工作情况,部分医院业务收、支情况,作为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参考。

二、填报单位及填报范围

(一)填报单位:本表要求医疗机构中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门诊部、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填报。

医疗机构定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①医院;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③卫生院;④门诊部;⑤诊所、医务室;⑥村卫生室;⑦妇幼保健院(所、站);⑧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⑨急救中心(站);⑩临床检验中心。

(二)填报范围

1、所有医院填报第一项内容。

2、评定了等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填报第二项内容。

3、所有“填报单位”填报第三、四项内容。

4、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填报第五项内容

三、报送日期、内容及方式

此表按每年年底数字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次年二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调查表及汇总表数据以光盘、远程传输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四、填报要求

(一)填表规则

1、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填写的数据要清晰、工整。

2、不能空项,如表中某一项或几项没有数字或不要求填报的项目则填“一”。

3、填写数字时,最末一位数字应对最右边的空格。

4、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由县(区)卫生局按照“卫生机构(组织)名称与代码”标准(WS218)的要求统一填写。

(二)表内各项之间的平衡和逻辑关系

1、第三项“分科床位数”中:第3.0项=卫统1表第2.2项,第3.1+3.2+…+3.20+3.21+3.22+3.23项=第3.0项,第3.20.1+3.20.2+…+3.20.12项=第3.20项。

2、第四项“医疗服务情况”中:第4.1.1+4.1.2+4.1.3项≤第4.1项,第4.1.1.1+4.1.1.2+…+4.1.1.5项≤第4.1.1项,第4.1.2.1项<第4.1.2项,第4.2.1项<第4.2项,第4.5.1+4.5.2+…+4.5.5项=第4.5项,第4.7.1项≤第4.7项,第4.13项<第4.12项。。

3、第五项“医院业务收、支情况”中:第5.1项=卫统1表第7.1.3项,第5.1.1+5.1.2+5.1.3项=第5.1项,第5.1.1.1+5.1.1.2项=第5.1.1项,第5.1.1.1.1+5.1.1.1.2+…+5.1.1.1.6项≤第5.1.1.1项,第5.1.1.2.1+5.1.2.2.2+…5.1.1.2.6项≤第5.1.1.2项,第5.1.2.1+5.1.2.2项=第5.1.2项,第5.1.2.1.1+5.1.2.1.2项=5.1.2.1项,第5.1.2.2.1+5.1.2.2.2项=第5.1.2.2项,第5.2项=卫统1表第7.2.1项,第5.2.1+5.2.2+5.2.3项=第5.2项,第5.2.2.1项<第5.2.2项,第5.2.2.1.1+5.2.2.1.2项=第5.2.2.1项,第5.3.1项<第5.3项。

五、统计口径和指标解释

(一)统计口径

1、第三项“分科床位数”:中医医院床位全部计人中医科二级科目。其他医院只填中医科一级科目床位,不填中医科二级科目床位。妇幼保健院床位分别计入妇产科、儿科;传染病院、麻风病院床位全部计入传染科;儿童医院床位全部计入儿科;疗养院、康复医院床位全部计入康复医学科;表中未列出的二级学科,可按照附录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录》计入相应科室内。

2、第五项中有关财务统计指标的口径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

(二)指标解释

1、第一项“医院专科特长”:有专科特长的医院填写具体科别或疾病(1项或几项,最多不超过6项)无专科特长综合医院填“综合”,中医院填“中医”,余此类推。

2、第二项“医院等级”: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设置规化确定的级别(一、二、三级)和由医疗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等次(特、甲、乙、丙等)。

3、第三项“分科床位数”中:

(1)第3.0项(床位合计):即卫统1表第2.2项“实有床位”。该数字由计算机自动转录过来。

(2)儿科包括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妇产科包括妇女保健科。

4、第四项“医疗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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