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实,规范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管理原则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总预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合理设定。
2.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3.费用管理应科学规范,依据项目的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费用的投入比例和预留额度。
4.费用管理应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费用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控制。
三、费用项目划分1.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用于购买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警示标志等。
2.安全培训费用:用于组织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巡查费用:用于组织定期巡查工程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安全监督费用:用于聘请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意见。
5.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用于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和装备购置,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费用管理措施1.费用预算编制:根据工程的规模、工期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
2.费用审批程序:建立费用管理审批制度,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申请、审批和报销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流程规范。
3.费用使用监管:建立费用使用台账,记录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实现对费用的全程监控和跟踪。
4.费用使用评估:对费用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费用的使用方案,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效率。
5.费用使用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费用管理责任1.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制定费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选址和布局,确保建设区域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告设施。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1)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精心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应当在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按项目第十条?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3???1?2?????1?2????3?123.??1??234?567(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交监[2013]4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标准计取、合理计划、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应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列入标外管理。
四、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计取〔具体详见附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2008]1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交〔2008〕14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编委《关于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浙编〔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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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结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1.20
施行日期
2021.01.20
文号
浙交〔2021〕12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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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 25 号)2017 年 06 月 23 日 06:42(星期五)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 号)已于2017年 6 月7 日经第9 次部务会议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 6 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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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
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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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
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
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
维修养护费用,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
3
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
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
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4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
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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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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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序号费用大类使用细目费用,元,
?“四口”“五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
?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完善、改造和维?安全警示、警告标示、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护安全防护、检1 购买、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测、探测设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设施支出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设备维修养护
?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测设施、设备
?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配备必要的应救药箱及器材急救援器材、设?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 2 备和现场作业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人员安全防护?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物品支出用设备、工具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安全生产检查3 与评价支出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别、评重大危险源、重估、整改、监控、监管大事故隐患的4 ?爆破物、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防护评估、整改、监?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控支出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安全技能培训训、复训 5 及进行应急救?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援演练支出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
?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
等活动
?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其他与安全生
6 产直接相关的?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象资料
支出 ?配备给专职安全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
?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以
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
人、集体的奖励
安全生产费用总额
合同投标价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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