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ZJSP17-2022-000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2〕9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16日- 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违法转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打造清廉交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分包的范围除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外,承包人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依法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分包人实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下列工程内容不得分包:(一)滑坡体的预应力结构和抗滑桩。
(二)单独招标路面合同段的沥青面层结构。
(三)桥梁索塔、锚碇、沉井基础等结构;浇筑高度≥30米的非柱式混凝土墩;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除外)。
(四)水底隧道;采用盾构法或隧道掘进机(TBM)施工的隧道;设计明确的高风险和技术特别复杂的隧道;单独招标隧- 3 -道合同段的二次衬砌。
(五)船闸闸首与闸室混凝土结构;高桩码头现浇混凝土靠船上部结构;码头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
(六)其他高风险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内容。
发包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构成主体工程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钢结构以及购买的梁板、商品混凝土等除外)的采购供应,应当由承包人完成,不得由分包人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浙交〔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17〕9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我厅对2005年7月20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交通工程造价站联系,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9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
【2019年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_细则_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2修订)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港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有3000米以上(含)特长隧道或单跨150米以上(含)特大桥梁的普通省道和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施工图审批,以及国家立项审批的高速公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2.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图审批、招投标行业监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交)工验收等工作;3.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试验检测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样本》.
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自2006年2月1日起在省内施行)浙江省交通厅二○○五年十二月《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阎震副主任委员:翟三扣楼晓寅汤修华委员:汪会帮刘耿耿周成灯徐德明余善荣周培康费增乾严凤祥梁冰郑文俊吴碧军童桂正洪一民编写组人员主编:张征颜韶辉编委:胡明德周仲鑫陈振宇陈华周建强前言为规范我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我厅在总结近几年来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
《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资格预审文件”,第二部分为“招标文件”。
本《样本》适用于公开招标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大中型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邀请招标及小型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可参照执行。
本《样本》施行后,各市应依据《样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注意收集《样本》的使用情况和有关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厅质监站,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总目录第一部分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 1~34第二部分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 35~138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1-第一部分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编制人:年月目录资格预审公告 (4)一、资格预审须知………………………………………………………………………………………5~7附件1 工程说明……………………………………………………………………………………8 附件2 合同段划分表……………………………………………………………………………… 9 附件3 主要工程数量表………………………………………………………………………10~11 附件4 项目地理位置图…………………………………………………………………………12 附件5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13~15二、《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16)1、《资格预审申请表》(封面) (17)2、《资格预审申请表》目录 (18)3、表1 监理合同段申请表 (19)4、表2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0)5、表3-1 强制性资格条件──业绩要求表………………………………………………21~226、表3-2 强制性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要求表 (23)7、表3-3 强制性资格条件──试验检测能力要求表 (24)8、表4 履约行为表 (25)9、表5 拟投入申请合同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26)10、表6 拟投入申请合同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工作履历表 (27)11、表7 拟投入申请合同段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28)12、表8 申请合同段拟设监理机构框图 (29)13、表9 申请人近五年内已完同类水运工程概况表……………………………………30~3114、表10 申请人在建工程概况表…………………………………………………………32~3315、授权书 (34)浙江省项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浙江省项目已由(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初步设计批准文号)批准建设,并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需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的技术设备。
3.投标人需具备近五年内从事类似工程的业绩及其质量评价证明材料。
4.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能力,没有严重违法记录。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工程概况、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模板等内容。
2.材料清单应当详细列明施工监理业务所需资源和设备清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等人员配备情况、施工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内容,做到具体明确,无歧义。
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应当明确要求书面格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发布,并在相应平台上公布招标文件。
2.投标人抽取文件: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及资格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抽取,在指定地点进行抽签。
3.技术标和商务标开标: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
首先进行技术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开标,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评分标准对商务标的报价进行评审。
4.投标人评审:评审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及评标要求。
5.开展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业绩和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
6.签署合同: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投标文件评审标准1.技术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施工监理业务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业绩、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
2.商务标部分的评审标准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总预算控制目标之间的关系、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等。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每一合同段一般宜控制在6-8家,最多不得超过12家,最少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通过的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资格预(后)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标段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含结构物)一般应在10公里左右或2亿元左右,路面工程一般应在15公里左右,其它等级公路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在5000万元左右;沿海港口一般一个码头为一个标段,航道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在3000万元左右。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样本
成人教育专业学习计划一、学习目标与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人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一个广阔的领域,成人教育专业在我国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而我选择学习成人教育专业的初衷,一方面是因为我对成人教育事业充满了热情,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对自身的职业发展有着清晰的规划和追求。
因此,我制定了以下的成人教育专业学习计划,力求在学习过程中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
1. 学习目标在本次成人教育专业的学习中,我将以以下几点为主要学习目标:(1)深入研究成人教育的相关理论,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2)了解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成人教育的规划、组织和管理有一定的认识;(3)培养和提高我在成人教育领域的实践能力,掌握教学实践技能;(4)掌握独立研究成人教育课题的方法和技能,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5)通过学习成人教育专业,为将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充分准备,成为一名优秀的成人教育工作者。
2. 背景介绍我本人拥有大专学历,学习过程中主要学习了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在大专毕业后,选择了一份与成人教育相关的工作,正是这份工作让我对成人教育这个领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因此,我选择继续深造成人教育专业,希望在这个领域有所发展。
二、学习计划1. 阶段一:基础知识的学习(1)学习内容:成人教育的概念、特点、原则,成人学习心理、成人学习过程、成人学习模式,成人学习动机和动力等基础理论知识。
(2)学习目标:通过本阶段的学习,掌握成人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为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基础。
(3)学习方法:通过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研讨会、阅读相关专业书籍和文献资料等方式进行学习。
2. 阶段二:成人教育实践技能的培养(1)学习内容:成人教育教学设计,成人教育教学方法与技巧,成人教育教学评价,成人教育组织管理等相关实践技能的学习。
(2)学习目标:通过本阶段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我在成人教育领域的实践能力,掌握教学实践技能。
(3)学习方法:参加实习、观摩、实践教学等方式进行学习,积极参与教学实践。
(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施行细那么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和七部委?评标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及?浙江建立工程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凡列入公路、水运新改〕建方案总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都应按本施行细那么进展。
严禁任何和个人将依法必须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躲避。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依法由人负责。
任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监理活动。
第五条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按理权限分别由、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道新改〕建工程、“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二〕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施行或细那么;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工程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进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擅自简化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4.依法指导、监视施工监理活动并受理、、处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三〕核备程序:1.理的工程工程由委〕审核后报核准或备案。
2.委〕理的工程工程由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交通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受同级交通主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工作的监视和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2)(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第四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此期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和《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
件范本》(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浙交[2016]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和《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的通知
(浙交〔2016〕3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提高监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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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 改) 建计划,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 委) 负责。
( 一) 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 含连接线) 、国省道新( 改) 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 委) 负责, 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 委) 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
及以上的新( 改) 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
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 委) 负责, 其它水运项目
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 委) 负责。
( 二) 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完
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
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提高
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它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 三) 核备程序:
1.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 由市交通局( 委) 审核后, 报省交通厅核准
或备案。
2.市交通局( 委) 管理的工程项目, 由各市交通局( 委) 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对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 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 二)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经审批;
( 三) 已正式列入国家或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 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
第八条根据工程的性质, 招标范围能够是: 国际招标、国内招标和省内招标。
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 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艺要求新的项目, 一般应国内招标; 其它项目可省内招标。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应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第五条的权限划分, 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 委) 批准后, 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 三)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 四) 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 所占比例过大的;
(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 可不进行招标:
(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 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如果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 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一) 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 二)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限价或标底的能力;
( 三)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工作, 不得越权代理,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并不得超越其资格等级相应的业务范围。
未经招标人同意, 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浙江交通网和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标段招标两种形式。
能够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 也能够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进行招标, 但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其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工程规模, 合理划分标段。
公路工程一个监理合同段的长度一般为15至30公里, 公路机电工程、房建工程一般以一个项目为一个合同; 航道工程一个监理合同段的长度一般为10至20公里, 中小型港口工程一般以一个项目为一个合同。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 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二)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同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报备表格式见附件一) 。
( 三)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 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 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向经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 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 发售招标文件。
( 四) 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召开标前会议。
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对招标文件作澄清或修正;
( 五)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公开开标。
( 六)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 并按规定公示。
( 七)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将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 八)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九)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小型水运工程项目, 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 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 三)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 四) 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 五) 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型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 应当按照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编制, 附属设施及其它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可参照上述样本进行编制, 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 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能够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