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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

省级专家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专家库主要包括综合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及其他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四类。

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各类别专家库之间的专家也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推荐书应存档备查,推荐书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在第二周期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推荐。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14〕(2)附件(1)、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精编范文】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8页)

【精编范文】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规〔2014(2附件(1)20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14〕(2)附件(1)、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背景、目的以及运行机制,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说明。

该专家库旨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为浙江省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 背景随着浙江省招投标工作的广泛开展,评标专家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为了统一评标专家的管理和选拔标准,浙江省决定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

该专家库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聘评标专家,并建立科学有效的专家管理制度,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目的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管理评标专家,确保专家的选拔和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2.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和素质,为招投标工作提供专业、可靠的评标意见;3.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4.促进评标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运行机制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专家的选拔和管理两个环节。

4.1 专家的选拔专家的选拔是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关键环节。

选择合适的专家对于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专家的选拔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专家选拔标准:根据评标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评标专家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专业资质等要求。

2.专家申请:符合选拔标准的专家进行申请,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3.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专家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专家候选人。

4.专家培训: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评标水平和素质。

5.专家考核: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在评标工作中的表现,表现不佳者将被淘汰或降级。

4.2 专家的管理专家的管理是评标专家库运行的关键环节。

专家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专家库建档:对入库的评标专家进行建档,并保留其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任务分配:根据评标工作的需求,由专家管理系统对评标任务进行分配,并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信用评标模块操作说明
(2020年12月17日)
一、各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抽取终端账号)权限流程
(一)账号权限。

各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抽取终端账号)仅对该账号抽取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价。

配置“项目专家信用考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使用账号,记录、报送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情况,可录入招标人对项目评标专家的评价信息。

(二)项目评价时限:各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抽取终端账号)有权对1个月(30天)内的项目进行评价,超过30天的项目不予显示。

(三)评价时间:评价主体在项目评标结束后次日才可对该项目评标专家进行信用情况记录、评价。

(四)评价流程:
1.抽取终端录入招标人对项目评标专家的评价:项目专家信用考评——招标人项目专家评价——选择项目——点击评价——选择需评价的专家姓名——选择指标——上传招标人书面“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评价表”——发布
2.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评标专家的信用情况记录、报送:项目专家信用考评——一标一评——选择项目——点击评价——选择需评价的专家姓名——选择指标——上传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核
二、各设区市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初审部门账号)评价权限
1.对管理区范围内各抽取终端推送的专家信用评价记录进行审核、认定。

2.对管理区范围内评标专家提起的信用评价申诉进行核实、处理。

3.配置“日常考评记录”,通过完整信息的搜索,可对省库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流程示意图)。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附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可参考本标准。

二、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部分。

除隔夜评标外,需要住宿的,由专家自行安排,招标人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三、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一)评审费用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四、交通费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或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元区间标准执行;(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200元区间标准执行;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公管办(招管办):为了更好地落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四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在线申报工作(网址为:http://218.108.28.44/),并根据专业类别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对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份对上报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终审。

第六条通过终审的专家,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印制。

关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一0年十月九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且总评标时间12小时以内的,超过8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专家休息,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2小时部分的评标劳
务报酬为150元/小时,休息时间不计算为评标时间。
.项目复杂或投标单位多,预计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应组织隔夜评标,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 场所做好住宿服务保障,评标劳务报酬原则采用包干。
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杂费按80元/人标准补助。
2•自驾包干方式。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专家所在地,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 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300元标准执行;
(3)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为系统提交评标结束后加0.5个小时。
1.评标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评标劳务报酬为2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3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 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附:L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评标费用可参考 本标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浙科发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规〔2023〕4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出)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选)取管理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全省科技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切实提高科技创新活动质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省内外战略、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于全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效支撑。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评、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并按要求配备抽取终端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五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国家一级执业资格);(三)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五)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汇总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

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已的评审意见;(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三)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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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办法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0912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091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专家库建立公开征聘机制,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等将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下文是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一条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

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

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载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再参加本省范围内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专家库的管理●资格评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专家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专家档案: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专家考核: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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