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管理办法(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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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外派董事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为了适应公司业务拓展和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需要,公司需要外派董事管理国际业务。

为规范外派董事的管理,确保公司业务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组织的外派董事管理。

三、外派董事的条件(一)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管,具有至少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二)了解国外的商业环境、法规和行业特点,有丰富的跨国公司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风险意识;(四)能够以中、英、当地语言流利地沟通;(五)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和管理能力。

四、外派董事的选拔和任命(一)根据公司业务拓展需求,公司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可以提出外派董事的建议。

(二)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的选拔和任命工作。

(三)选拔和任命程序包括: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公示或者通知任命等阶段,其中考核和评估是最关键的环节。

五、外派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参预重大商业事务的决策,例如签订合同、筹资、收购等;2、承担向公司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做出汇报的义务;3、享有与本公司内部协调沟通的权利,与本公司其他机构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二)义务:1、积极推动本公司国际化和资本化的发展,并为公司创造利益;2、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尽全力为公司发展服务;3、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法规。

六、外派董事的职业道德和风险管理(一)外派董事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取私利或者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二)外派董事要认真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发现任何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应及时报告。

七、外派董事的报酬待遇(一)外派董事的薪酬待遇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根据外派董事的职务、工作内容、工作年限、绩效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外派董事还享有出差津贴、车辆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八、外派董事的管理(一)外派董事的管理由公司官方派驻人员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与外派董事保持联系、跟踪项目发展、解决各种问题等。

董事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董事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董事会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一、前言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作为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不仅代表了公司的利益,也代表了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薪酬标准、权责义务等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各公司制定和优化外部董事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外部董事的角色和职责外部董事是指在董事会中具有独立性和专业能力的董事,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反映公司股东、投资者利益:外部董事作为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其首要责任是代表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

同时,外部董事也代表了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需要充分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诉求,据此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 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独立性和专业能力,其职责之一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外部董事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合规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3. 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外部董事应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外部董事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经验,就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各项工作,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等。

外部董事应建立和改进公司的治理机制,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为了保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履行职责,公司应明确规定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经验:外部董事应具备相关行业的知识和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的业务和市场环境,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2. 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外部董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保证在董事会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利益影响。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到其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任职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聘用并委派到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但不与任职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外部董事、监事是指除被公司聘用并委派到若干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外,不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坚持对出资人负责的根本原则,积极推动任职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和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负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

分析和研究增强股权管理的途径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二)负责制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管理工作计划,检查和监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履职计划的实施;(三)与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业务管理工作,服务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四)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联席会议、学习培训、工作调研以及其它活动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及文件资料的发送、信息交流、履职台账和工作档案管理等工作;(五)负责设计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成方案;(六)组织研究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向公司提交的报告,拟定处理意见的草案。

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监督,优化董事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外部董事,通过与企业内部董事的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勤勉尽责的品质和高度的道德标准,能够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部董事,指的是不属于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任职的相关人员,包括企业与其相关方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非职工代表董事等。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第五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国及国际上公认的良好声誉;(二)具有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独立、公正、客观的审视问题能力;(四)具有表达意见和提供建议的能力;(五)能够独立行事,不受他人利益的影响。

第六条外部董事的任职程序如下:(一)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工作,公告需要外部董事的岗位信息,并接受合格人员的申请;(二)企业根据拟录用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确定初步候选人;(三)企业将初步候选人的信息报告市国资委备案;(四)市国资委从候选人中组织评选,确定最终的外部董事,报市委批准;(五)企业按照市委批准的结果办理录取手续。

第三章外部董事的权益和责任第七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获得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二)依法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行使董事权力,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依法享受董事报酬。

第八条外部董事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维护企业的利益;(二)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三)按照法定程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个人与企业存在的利益关系;(四)依法履行合同,确保诚实守信。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市属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能的市属企业外部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部董事,是指出资人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由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坚持依法依规依章管理原则;(S)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原则;(四)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业内认可原则;(五)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S)具有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市场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拥有企业战略规划、产业创新发展、财务会计、资本运作、风险管控、法律等方面专长。

(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履职业绩突出;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职业声誉。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判处刑罚处罚的;(三)曾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四)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发展,国有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和内部治理,规范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国务院制定了《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管理对象是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其主要职责是为企业制定经营策略、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

外部董事是指取得该企业股份的非发起人、非股东代表、非管理人员,但能够对该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影响的董事。

二、管理原则1.权责分明。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授权,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和决策权,把决策和管理权与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总经济师分开。

2.实行积极监督。

外部董事应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公司内部违规行为,推动公司合规经营。

3.提高专业水平。

外部董事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和业务领域,把握企业的经营特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效发挥专业优势。

三、管理职责1.参与经营决策。

外部董事应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企业合并、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企业增长注入新动力。

2.参与财务审计。

外部董事应通过财务审计报告,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风险。

3.促进经营规范。

外部董事应监督和促进公司合规、诚信经营,推动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化。

4.参与薪酬激励。

外部董事应参与制定公司的薪酬激励政策,保障管理层和员工的合理利益。

5.参与社会责任。

外部董事应参与制定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和计划,带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要求1.管理定位要明确。

外部董事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理念和思想,充分理解其在公司内部的权力和作用。

2.行为规范要严格。

外部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保证自身行为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3.业务能力要求高。

外部董事应不断充实和提高业务能力,关注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为企业提供更准确的预测和决策支持。

4.沟通协作要顺畅。

外部董事应注重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董事之间的沟通协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贡献智慧和经验。

XX股份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加强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独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相关管理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切实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履职记录和职业信誉良好;(三)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光,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强;(四)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了解所任职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曾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三)曾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四)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

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

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资格与选任第三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2. 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3.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职责;4.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外部董事的选任程序如下:1. 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2.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3.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外部董事发出任职通知。

第三章外部董事的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外部董事的职责包括: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2.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3. 参与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参加董事会会议;4. 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董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2. 对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要求公司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4.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外部董事的薪酬与考核第七条外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外部董事的职责、经验、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外部董事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1. 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出勤率;2. 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贡献;3.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情况;4. 对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若干家所出资企业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在其他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指定所出资企业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所出资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规守法,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 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应具有在企业领导岗位担任副职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任职经历;(六)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七)外部董事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八)身体健康;(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二)2年内曾与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本人持有任职公司或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四)在与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设立外部董事制度。

外部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

一个有序、规范、透明的外部董事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二、外部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一)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1. 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任何方面影响,自由行使职权;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充分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合理建议;3. 无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况;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1.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治理需要和行业特点确定外部董事的名额;2. 外部董事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 外部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两届;4. 外部董事应当保持与公司的密切联系,积极履行职责。

三、外部董事的职责和权利(一)外部董事的职责包括:1. 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2. 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3. 参与公司的战略决策,保障公司长期利益;4.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确保公司合规经营;5. 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二)外部董事的权利包括:1. 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关决策,享有表决权;2. 可以随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要求,公司应予以配合;3. 可以单独或征求其他董事支持,提出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4. 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独立审查。

四、外部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一)外部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1. 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2.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3. 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方面干扰;4. 积极为公司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5. 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报告董事会。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一、选聘外部董事的必要性企业外部董事是指从企业外部聘任的具有丰富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独立视角的董事。

他们不仅能够提供独到的意见和建议,还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监督和决策支持,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和经营绩效。

选聘外部董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独立监督:外部董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减少内部董事的利益冲突,确保企业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提供专业建议:外部董事往往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经营建议和战略规划,帮助企业掌握市场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

3. 降低经营风险:外部董事能够提供独立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应对经营风险,减少损失和责任扩大化的可能性。

二、外部董事的选拔程序选聘外部董事需要经过合理的选拔程序,确保其能够真正担当起监督和决策的责任。

具体程序如下:1. 制定选拔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外部董事选拔标准,包括行业经验、专业技能、人品品德、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2. 成立选拔委员会:企业应成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董事担任主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外部董事的候选人筛选和评估工作。

3. 公开招聘和推荐:企业可以通过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申请。

同时,也可以由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邀请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介绍候选人。

4. 候选人筛选和评估:选拔委员会根据招聘和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评估其符合要求的程度和是否能够胜任外部董事的职责。

5. 决策和任命:选拔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提供详细的评估报告和推荐意见。

董事会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适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决定聘任外部董事。

三、外部董事的管理办法为确保外部董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职责和权力:企业应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经营活动、提供专业建议等方面的权力,并确保其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以下简称XXXX)。

第三条外部董事人选应当符合任职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专业要求,选聘外部董事应有利于优化企业董事会成员结构、提升决策水平。

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原则;(二)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勤勉尽责,遵规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律例,熟悉市场和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战略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财务审计、法律、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较好工作业绩,履职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工夫、精神履行职责;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该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企业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两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两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有经营交易行为。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企业或该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或持有与该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一、前言外部董事作为公众公司的一员,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公司决策、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部董事的行为,提高公司的决策水平和公司治理质量,制定本外部董事管理制度。

二、外部董事的选拔1.选拔机制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公开、公正、透明的外部董事选拔机制,确保选拔过程公平、合理。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来选拔外部董事。

选拔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并设立专门的选拔流程和评价标准。

2.选拔条件为了保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司应对外部董事的资历、专业背景、个人声誉等条件进行评估。

外部董事应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熟悉公司行业,了解公司经营风险,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同时,外部董事应确保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并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和责任感。

3.任期和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不少于三年,可以连任。

连任期间,公司应通过定期考核来评估外部董事的履职情况,确保其能够持续地履行职责。

三、外部董事的权力和义务1.决策权外部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享有与其他董事相等的决策权。

他们应在决策过程中发表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外部董事的决策应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并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法律法规。

2.监督权外部董事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行为有监督权。

他们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合规情况等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

外部董事应积极参与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控。

3.义务和责任外部董事需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和依规执行职务。

他们应保护和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外部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避免利益冲突,并在发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

四、外部董事的权益保障1.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准确、完整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规情况等。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外派董事管理办法外派董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外派董事是指公司选聘的非执行董事,向公司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外派董事的任职期限和董事的其他权益、义务一致,但其受聘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到两年,以满足公司在不同阶段对不同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

外派董事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外派董事的选拔和管理,并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并与其他董事协调合作,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任职条件为确保外派董事能够胜任其职责,满足公司的需求,公司在选拔外派董事时应注重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经验和知识;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3. 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备独立的思维和决策能力;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同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上述条件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并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三、选拔和任命程序公司在确定需要外派董事时,应根据具体的需求和选拔标准,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选拔工作。

选拔过程中,公司应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面试、专业能力测试、项目案例分析等。

最终被选定的外派董事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同意,并签署相关的任职协议,明确职责和权益。

四、权益保障外派董事作为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一致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参与董事会决策;2. 获得董事会决策相关的信息和文件;3. 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4. 获得合理的酬劳和福利待遇;5. 享有执委会或特别委员会成员资格。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外派董事关注机制,定期与其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要,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五、监督和考核机制为确保外派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外派董事应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并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2. 公司董事会有权随时要求外派董事提供有关信息和文件;3.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事会或董事会特别委员会,负责对外派董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0418)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0418)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一、总则(一) 为规范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三)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公司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二、选聘外部董事人员定位及编制公司聘请的各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同时作为公司专家智囊团成员,除行使董事相关职责外,还承担着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协助完成上层公关以及项目申报等专家工作职能,其外部董事职能由董事办负责对接,专家职能由总裁办负责对接.(一)定位原则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按专家智囊团成员身份分属于政策专家、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范畴,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就近安排。

(二)专家定位及编制1、政策专家:定位于政府部门退休人员,与各部委联系密切的行业研究院所专家协会(学会)领导,编制为2—3人.2、技术专家:定位于新能源领域研究院、设计院或高校院所相关专家,编制2—3人。

3、战略管理专家:定位于从事新能源行业的,或有该行业背景的高层战略投资和战略管理人员,编制1—2人。

4、经营管理专家:定位于同行业或上下游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编制2—3人。

三、任职条件(一)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股东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股东财产的合法权益;2、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3、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高端资源或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4、具有较强的高端资源协调能力,政策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5、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6、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7、《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四、选聘(一)外部董事由公司董事办提出用人需求,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选聘,在综合考虑董事职能和专家职能的基础上,采取直接选聘或公开招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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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

(三)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公司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二、选聘外部董事人员定位及编制
公司聘请的各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同时作为公司专家智囊团成员,除行使董事相关职责外,还承担着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协助完成上层公关以及项目申报等专家工作职能,其外部董事职能由董事办负责对接,专家职能由总裁办负责对接。

(一)定位原则
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按专家智囊团成员身份分属于政策专家、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范畴,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就近安排。

(二)专家定位及编制
1、政策专家:定位于政府部门退休人员,与各部委联系密切的行业研究院所专家协会(学会)领导,编制为2-3人。

2、技术专家:定位于新能源领域研究院、设计院或高校院所相关专家,编制2-3人。

3、战略管理专家:定位于从事新能源行业的,或有该行业背景的高层战略投资和战略管理人员,编制1-2人。

4、经营管理专家:定位于同行业或上下游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编制2-3人。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股东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股东财产的合法权益;
2、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
3、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高端资源或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
4、具有较强的高端资源协调能力,政策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5、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6、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7、《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四、选聘
(一)外部董事由公司董事办提出用人需求,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选聘,在综合考虑董事职能和专家职能的基础上,采取直接选聘或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

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

任期结束后,经
所在公司董事会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五、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管理政策和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关系任职公司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3、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4、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5、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6、《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2、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3、2名(含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4、有权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不执行公司本部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5、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公司有关资料、找任职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类工作情况;
6、有权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7、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公司本部报告;
8、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2、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3、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4、勤勉工作,投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5、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信息等无形资源帮助任职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但不介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
6、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本部报告工作,参加公司本部要求参加的会议;
7、诚实守信,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8、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公司员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部董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五)专家顾问
1、帮助公司协调政府部门关系,协助完成项目申报;
2、在技术发展战略层面、项目研究方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工艺应用以及项目申报方面提供指导;
3、在产业链上市以及投融资战略决策方面提供指导;
4、为公司经营管理把脉,找出差距并不断完善。

六、职能对接
外部董事(专家智囊团成员)因工作性质不同,采取由董事办和总裁办分别对接的方式进行工作沟通协调。

(一)作为外部董事的工作由董事办助理负责对接。

(二)作为专家智囊团成员的工作由总裁办外联专员负责对接。

七、管理办法
(一)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由人力部负责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责、权、利和待遇标准,董事办负责管理和工作对接,根据各级董事会要求,通知外部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并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履行权力和义务。

(二)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特聘专家,由总裁办负责管理和工作对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技术研究、或项目申报或经营管理需要,向专家征询建议,要求来公司进行工作指导或协助完成政府公关或项目申报等。

(三)所有外部董事(专家智囊团成员)均不进行考勤,由总裁办负责纳入公司外联信息平台,建立联络档案,对每位专家的联系信息进行记录,作为半年或年终考评的依据。

八、待遇及发放办法
(一)固定年薪
1、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专家智囊团成员)根据公司级别、地域、个人在相关领域中的影响力以及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推动作用,享有3-6万元的固定年薪。

2、外部董事(专家智囊团成员)固定年薪及发放办法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重大事项奖励
1、外部董事(专家智囊团成员)协助公司完成重大战略决策,参与或指导完成关键技术开发,帮助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规范制度或流程的,根据贡献大小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2、外部董事作为公司特聘专家,协助公司完成项目申报,取得政策扶持资金的,根据扶持资金额度,按比例(具体比例沟通后确认)兑现提成。

(三)待遇发放办法
1、外部董事的固定年薪每年发放一次,由所在公司董事会负责申请,所在公司人力审核,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2、外部董事固定年薪由其所在控股子公司负担。

3、重大事项奖励不固定具体发放时间,由总裁办负责发起,原则上在奖励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九、其它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修订,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办公室,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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