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类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引》的通知3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15号有关省管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1 —为保证财务总监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形式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分为三类:一类为常规性报告,主要包括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第二类为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担保、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或调研后,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第三类为专项报告,主要指对监管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二、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常规性报告的主要内容:1、季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季度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对月度财务快报的审核意见及对重要事项的说明,日常工作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季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附《季度报告表》,于报告期满20日内上报。
2、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鲁国资综合[201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13〕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3年9月22日第17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调动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2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3号)、《山东省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卫办发〔2016〕9号)、《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16〕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照《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2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3号)等规定程序选聘,在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中担任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是指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在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应获取的资金回报。
第二章报酬第四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按照任职单位管理层副职领导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职务的,只能获取一份报酬。
第六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任职时间(任期)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在职时间计算报酬。
第七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获取报酬,不得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兼职并获取收入的规定。
第八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任职单位获取其他任何报酬或福利。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九条外部理事(董事)报酬由任职单位的举办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外部理事(董事)报酬由本单位确定和支付;外部监事报酬由选派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
企业 的影 响 产 、 负债 、 所 有 者权 益 的重 大变 动情况
披 露其 性 质 及 内 容
的 , 具体 列示债 权单 位 名称 和计 提依 据 六 对 账龄 超 过 一 年 的 大 额 预付 账 款 , 逐
较 大 的单 笔预付 账款 , 应 项说 明未结 算 的原 因 披露 具体情 况 和原 因 七 逐项 披露 改 制 企 业 与 省 管 企业 集 团内
省政府部门文件
一 一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 工作规 则 》 的通知
鲁 国资财 监 〔
省直 有关部 门 , 各省管企 业 现将 《山东 省省管 企业改 制财 务审 计 工 作 规 则 》 印发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执 行 中遇 到 的 问
工教 育经 费结 余等 的处理 情况
根据 现有 资料 或 信息 判 断 有 增 值 的 资 投 资性 房地产 、 对 外股 权
产项 目 , 包 括但 不 限于存 在公 开市价 但账 面 只按 成本 计量 的 以下 资产 投资 、 承接 并在 建 的工 程项 目 、 已签 订 出售协 议
但未 实现收 人的 资产等 , 并 披露各 资产 项 目的数 量 、 质量 、 市价信 息等 五 披 露各 应 收 款 项 前 十名 的 欠 款 单 位名 金 额较 大 的其他应 收款 项 , 还应 对个 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称 、 欠 款金额
〕
号
题 , 请及时反馈省 国资委 。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二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鲁政办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省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鲁国资收益[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0〕10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管企业注重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在对外并购、重组整合、上市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开展还不够均衡。
为贯彻落实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资本运营意识,充分借力资本市场,促进“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资本运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进一步做好资本运营工作是省管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推动省管企业不断深化改革,优化产业布局,为转方式调结构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企业发展方式单一、产业结构不协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企业经济增长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发展主要依靠自我积累,缺乏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传统产业比重大,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足。
资本运营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转变企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
省管企业必须通过大力开展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以资本结构的优化引领产业转型、产品升级,使转方式调结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做好资本运营工作是省管企业实现由大到强的必由之路。
资本运营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企业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的根本途经。
在经济全球化、竞争国际化的形势下,加大对外扩XXX重组整合力度,是省管企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特别是煤炭、黄金等企业需要对外获取更多资源,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汽车及发动机等制造业企业需要依靠先进技术不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生产高端优质产品;商业零售、证券、保险等服务业企业迫切需要强化管理、扩大规模等。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省管企业董事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意见
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董事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0〕7号发布时间:2010-04-27各省管企业:《省管企业董事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意见》经省国资委第13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省管企业董事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意见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进省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省管企业董事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建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对高管人员实施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根据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具体实施对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一)董事会成员达到法定人数,并且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二)董事会制度健全、运作有效。
(三)建立了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四)建立了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其高管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仍由省国资委负责。
二、董事会对高管人员实施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原则(一)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高管人员业绩考核目标不低于省国资委对董事会的业绩考核目标任务。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升降与岗位责任、经营业绩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三)制度创新与平稳过渡相结合,配套推进市场化选聘高管人员等各项改革。
(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三、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职责划分(一)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高管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策略和制度;2.决定高管人员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目标;3.决定高管人员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4.决定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方案;5.决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社会保障、福利等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4]5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6.16【实施日期】2004.06.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03]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4]8号),设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规章;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省委企业工委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1.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10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17【实施日期】2003.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暂行规定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实资产核销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03]2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凡经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企改办)、省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批准改制、重组方案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执行本规定。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包括:(一)实施公司制改建;(二)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三)企业部分产权转让;(四)企业改变隶属关系;(五)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
三、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投资、其他权益以及虚盈实亏的资产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亏、报废、毁扭、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鲁国资产权[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1〕10号)各省管企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国资委第15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省管企业要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资产规模较大的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其他企业要明确相关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请于2011年8月底以前,将承担产权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和落实《意见》的方案报我委备案。
10月底以前,完成集团公司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备案工作。
11月底之前,将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我委。
各省管企业在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等各级出资人(以下简称各级出资人)产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维护各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现就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的十六大以来,“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日益健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促进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性、枢纽性、战略性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鲁国资宣信[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宣信〔2011〕3号)各省管企业:《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9日第14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更好地推动省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建设,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省管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省管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协调统一。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社会责任一旦缺失,极易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省管企业作为我省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理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省管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做大做强企业,必须正确处理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只有把社会责任意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才能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提升发展水平,增加社会美誉度、扩大影响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省管企业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重要成果。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鲁国资[2008]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7.11【实施日期】2008.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2008〕3号)各省管企业: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8〕26号)的有关规定,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及预算执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作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省管企业负责向省国资委上报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收入和支出计划。
第三条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是指省国资委编制的收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预算建议草案,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经营预算收入)是省管企业(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上年经营预算收入结转等。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鲁国资分配[2005]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4.08【实施日期】200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鲁国资分配[2005]5号二○○五年四月八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计算,参照其上年度收入水平、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效益增长情况、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W = W(o下标)×(12%z+12%x+18%j+18%y+12%p+12%H + 16%Q)×R 其中: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W(o下标)×(为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8997×Z(0.2277上标),最低值为0.6,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9463×X(0.2246上标),最低值为0.6,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1.2647×J (0.2149上标),最低值为0.6,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7156×Y (0.2179上标),最低值为0.6,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p为职工平均人数规模系数p= 1.9899×P(0.2219上标),最低值为0.6,P为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资董监[201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董监〔2011〕42号)各省管企业: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与任职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当符合任职企业的专业要求,有利于优化董事会结构、提升决策水平。
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原则;(二)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经营或管理大型企业的经历,取得过社会高度认可的业绩,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三)具备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或具有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或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四)熟悉任职企业所在行业的管理及运营;(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资规划[2010]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0〕7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管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赴省外、境外开发资源、投资发展,企业的股权收购、跨国(境)并购和竞标项目日益增多。
为确保省管企业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关于境内企业跨国并购先行报备有关规定和做法,现就完善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管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包括投资新建、收购及竞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和自身实力,对当地的投资环境、资源储量、开发条件、项目建设手续等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境外项目还应综合考虑投资国(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人文、劳工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在全面论证基础上,科学、民主决策。
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实施后,要加强监督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取得良好投资收益。
二、省管企业在开展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质性工作前,即投资项目在开展实质性洽谈、谈判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前,应向省国资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三、项目信息报告应说明已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投资目的及投资主体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投资初步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省管企业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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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7〕1号
发布时间:2007-01-05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促进省管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企干〔200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外部董事
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基本报酬每年度5万元。
外部董事兼任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3万元,兼任副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1.5万元,兼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报酬增加1万元。
从退休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支付基本报酬。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任的外部董事,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任职企业不再支付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任职企业在年度内分两次支付,6月底支付50%,年底支付50%。
(二)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给予3000元会议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给予2000元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会议津贴由任职企业支付,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其他事项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或退休人员中、社会上)选任的兼职外部董事,其用工管理渠道不变。
外部董事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
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除上述报酬和待遇外,任职企业不再向外部董事年支付其他报酬。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和用工管理,暂时参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纷分配〔2006〕5号)执行。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业绩考核办法未出台前,由省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对其业绩考核,按照财务总监年度平均薪酬核定年度报酬。
省管企业负责人兼任国有产权代表,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不领取本规定报酬。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职位消费标准,按照每年5万元支付给个人。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待遇、用工等,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负责支付并管理。
国有产权代表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
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国有产权代表不在任职企业直接领取收入。
国有产权代表在任职企业应该享受的薪酬、福利和待遇,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商该企业确定,足额划转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