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国有资产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国有资产,各省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作为经济大省的山东省也不例外,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山东省的经济情况。
山东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省,在中国的经济地位也非常重要。
山东的经济以实体经济为主,拥有众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庞大。
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山东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效益。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山东省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这样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的集约化管理。
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完善监督制度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使用情况,山东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督制度。
比如,国有资产出售或转让必须按照公开招标和竞争性选择的原则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流转最大程度上符合市场规律。
此外,山东还要求国有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账目真实和合法。
3. 提高资产效益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提高国有资产效益的重要性。
在这个方面,山东省提出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也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资产效益,实现优胜劣汰。
4. 加强资产安全最后,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山东要求国有企业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完善资产保险制度。
此外,山东还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损害国有资产。
三、实施效果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如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管理办法取得了一些成效。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现发布《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和受让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第七条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可以是我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应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6【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6〕2号)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6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省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鲁信产权发〔2005〕11号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鲁财)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
主要业务流程如下:(一)交易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加入收藏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臵、付款方式等);(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30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日期:2003-11-4执行日期:2004-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三章产权交易的内容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2003年9月30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鲁财资[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0〕50号)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办法》执行之前,省直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截止目前仍未撤销投资的,不论是否在“对外投资”科目中反映,一律据实填列《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完整反映在“对外投资”科目之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对外投资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办法》执行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未经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租赁事项,截止目前租赁期限未满的,一律据实填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事项备案表》(含电子数据,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于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租赁收益及时收缴入库。
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租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办法》执行前,市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如何处理,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一○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公正、透明交易,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交易。
第三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保证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交易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坚持价值发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坚持信息公开原则,确保所有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七条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方式,具体方式应根据资产性质、市场行情和交易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交易方式的选择应当遵循市场规则,确保交易方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九条国有资产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包括资产评估、确定交易条件、制定交易方案等;信息披露:将交易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征集意向受让方:根据披露信息征集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谈判与确定受让方:通过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并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与产权变更:完成交易款项的结算,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交易监管第十条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交易监管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鲁国资产权[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8〕10号2008年3月19日)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明晰产权,保护国有资产完整,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工作质量,调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并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报表编制、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明晰产权,保护国有资产完整,更好地调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求上报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软盘、汇总表编报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三、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达到标准得满分,超过可加分,达不到标准相应扣分,累计扣分对应考核各部分扣完为止。
考核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
按得分高低排列,达到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由省国资委予以考核。
四、考核标准(一)年度汇总表、软盘、报表编报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80分1.报送时间10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软盘、汇总表编报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按规定期限(5月31日)报送得10分,每迟送1天扣1分。
国有所有权交易管理办法
国有所有权交易管理办法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国有所有权交易,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出租等。
所有权交易程序1. 所有权交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 所有权交易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所有权交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正。
4. 所有权交易应当履行法定手续,包括签订合同、办理登记等。
交易参与主体1. 交易参与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经济实力、经营能力等。
2. 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交易参与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交易流程履行相关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监管与管理1. 国有所有权交易应当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易参与主体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3.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交易信息,提供便利的交易服务和咨询,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处罚与补偿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2.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交易参与主体,有权依法向违法行为方主张损失赔偿。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文件和规定。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财文〔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我们对《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财文〔2017〕140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鲁文资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13页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19]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鲁国资产权[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有资本进退的主要通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市场机制,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要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国有交易行为,避免因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引起市场的无序竞争,为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拟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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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
(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
(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内容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
(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
(四)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七条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
(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
(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准予交易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权准予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挂牌,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产权人不得撤回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挂牌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挂牌结果告知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并根据挂牌产权的购买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交易。
有2家以上提出购买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拍卖的方式交易;不适于采取竞投或者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交易。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应当按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三条产权出让应当以评估值作为底价。
出让价格低于底价出售的,出让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产权交易应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参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出让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出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出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六)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八)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房产、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从事产权交易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二)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产权交易;
(四)操纵产权交易市场;
(五)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
(六)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购买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一)出让方或者购买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
(二)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产权出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产权出让的;
(二)对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债务处理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真实或者不齐全,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产权交易凭证的,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按其法定职责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竞投方式,是指在公开挂牌期限届满,有2家以上购买的,产权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协商确定除出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条集体产权的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