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经济组织。
第四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
(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第十三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