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产权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民营、外资和社会其它产权交易一、产权的概念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三、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产权的概念我国法学上原没有“产权”概念公有制产权国有产权一、产权的概念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二条对产权的定义: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一、产权的概念•《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解释既将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该《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十六个字也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原则。
一、产权的概念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
一、产权的概念《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在第二条中给出了国有产权的定义——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个定义与《决定》中的表述不同,但是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管理五年管理目标今后五年(2008年—2012年)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以及境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方法,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发展,推进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依法依规原则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维护职工权益原则
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 工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产权交易的卖方,需要 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即确定参与交 易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单位。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交易程序、交 易方式、价格评估等方面。
03
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 定和监督,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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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产权交易的客体
在确定交易主体后,需要明确产权交 易的客体,即交易的具体资产或股权 ,确保交易标的合法合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股权评估
对涉及股权交易的标的进行股权评估,以确定股权的价值和 比例。
制定产权交易方案
制定交易方案
根据交易标的和市场情况,制定详细的产权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价格、支付方式 等。
方案审批
将制定的交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
报批与公告
报批
将产权交易方案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公告
在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向潜在买家或投资者公开招揽意向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后期工作
产权交接与变更登记
产权交接
在交易完成后,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产权交接,确保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转移至买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产权转让流程1、主管企业提出可行性分析方案2、法律顾问出具同意转让法律意见3、区财局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4、报区政府审批5、标的企业清产核资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离任审计)7、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8、评估报告在产权持有单位、标的公司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9、评估核准或备案10、委托产权交易所转让11、产交所在省级以上报刊及产交所网站公告,20个工作日以上12、产交所公开竞拍13、签订交易合同14、按合同收取产权转让款15、权证变更16、资料整理归档二、产权转让注意事项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穗国资[2008]35号第九条)2、可行性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穗国资[2008]35号第五条之二)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穗国资[2008]35号第五条之二、第十条之九)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具体办理依据是穗府[2000]2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国资[2008]35号第十条之九)6、协议转让须报经市、省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穗国资[2008]35号第七条之三)7、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2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上)
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相关授权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的交
易活动,其中包括产权出让、租赁、抵押、转让等。
为了规范国有产
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北京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并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提出国有产权交易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
材料。
2.审核阶段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将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的核实,以及交易意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评估。
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所将向申请人发放“交易准备函”,明确交易条件和要求。
3.委托阶段
申请人在收到“交易准备函”后,可以选择委托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
服务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也可以自行处理交易事务。
如选择委托
产权交易所,申请人需与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交易公告阶段
产权交易所将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和要求,对待交易的国有产
权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产权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
易价格等。
公告将以媒体发布、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
5.竞价交易阶段
在公告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将递交竞价文件,并按照约定的方
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产权交易所将组织竞价交易,确保竞价过程公平、
透明。
竞价结果以最高价成交。
(未完,待续)。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操作流程一、准备工作阶段1.确立产权交易主体:确定产权转让方、产权受让方和中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
2.产权评估:由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3.编制产权交易方案:制定产权交易的基本规定、流程和条件,明确交易方式和价格确定的方式等。
二、信息公示和报名阶段1.公示产权交易信息: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公布产权交易的基本信息,包括产权的类型、规模、交易方式、条件等。
2.报名登记:产权受让方依据公示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介机构提交报名登记材料。
三、交易申报阶段1.筛选报名者:中介机构对报名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2.交易申报:报名者依法向中介机构提出产权交易申报,包括拟受让的产权、出让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四、交易确定阶段2.公示交易信息:对通过审核的交易申报进行公示,公布交易标的、出让方、受让方、交易价格等信息。
3.产权交易协议签署:交易申报通过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协议,约定具体的交易事项。
4.监督审查:相关主管机关对交易进行监督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五、交割过户阶段1.交易履约保证:交易双方按照产权交易协议的约定,缴纳交易款项或提供履约保证金。
2.交易履约:出让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同时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交易款项。
3.交易验收: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保产权转让顺利完成。
六、公示和备案阶段1.公示交易结果: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公示交易结果,公布交易完成信息。
2.备案手续:产权交易完成后,双方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交易主体和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详细的操作和管理。
国有房产买卖交易流程
国有房产买卖交易流程第一步:填表央产房业主可以自己去交易办公室,也可在定点经纪公司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
同时央产房业主需提供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超标处理结果。
报交易办公室核准。
业主还需准备好如下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者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交住房档案,否则无法在交易办公室进行核准工作)。
第二步:委托、交易央产房业主可自行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经纪公司负责寻求客户。
央产房业主与定点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经纪公司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成交意向。
第三步:签合同央产房业主如果自行寻找买房客户,建议您一定要与买方签订《市房屋买卖合同》。
委托定点经纪公司,则经纪公司为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签订《市房屋买卖合同》。
如买方不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则直接转到第五步;如买方需做银行按揭贷款,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人名章、收入证明、所在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寸照片两张、学历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第四步: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评估买方自行或者定点经纪公司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买方缴纳)。
约见律师买方需填写相关资料,由律师初审其贷款资格,同时缴纳保险费、律师费。
保险费按规定缴纳报批银行审贷。
央产房交易步骤有哪些第五步:物业交割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经纪公司经纪人陪同,进行水、电、煤气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第六步:办理权证过户市城八区权证过户手续各不相同,业主自行办理会很麻烦,代理机构制作了《市城八区权证过户手续表(房改房)》供您参考,但具体流程还需依据各区房管局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流程产权转让的准备工作是指国有企业准备将其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转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国有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明确待转让产权的性质、范围、手续等。
其次,国有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查,确保产权处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最后,国有企业还需公示和报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交易方式的确定是指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或个人确定产权转让的方式。
根据产权的性质和市场需求,可以采用竞争性招标、协商出让、挂牌转让、资产重组、产权交换等不同方式进行交易。
各种交易方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交易条件商议是指国有企业作为卖方与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作为买方在交易细节方面进行协商,确定交易条件。
包括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履约保证等。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减少交易中的风险。
交易方案的制定是指根据交易条件和市场需求,制定出最终的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应明确交易的具体内容、时间节点、程序要求等。
这一步骤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法律法规等因素,制定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
交易执行是指国有企业根据交易方案,与买方签订相关的交易文件,完成产权的转让手续。
这包括签订转让协议、过户手续、交割手续等。
同时,还需要履行交易条件,例如支付转让价格、完成交割等。
总结起来,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流程包括产权转让的准备工作、交易方式确定、交易条件商议、交易方案制定、产权评估和交易执行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权进行交易的一种途径。
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国有产权交易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明确了国有产权的类型和转让的程序。
2.《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强调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合法权益。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交易程序、转让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4.《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是对于国有产权交易具体操作的管理规定,包括了交易的组织程序、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等内容。
5.《国有产权交易标准化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产权交易的标准化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了交易流程、评估准则、交易标的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国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操作流程:1.确定交易标的:根据需求确定需要交易的国有产权标的,包括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
2.评估估价:通过资产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价值。
3.发布交易信息: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发布交易公告,公开交易信息,引起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4.报名登记:潜在投资者根据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5.资格审查:交易服务机构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参与交易的条件。
6.竞价交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则进行报价和竞价,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7.交易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确认竞价结果,并签署交易合同。
8.履约保证: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义务,支付购买价款。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权益或者加以再组合、改变使之可以转让的权益,通过一定程序、规则和方式进行交易的过程。
国有产权交易的流程包括准备工作、交易公告、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竞价或协商、交易结果确认等环节。
一、准备工作二、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是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交易公告包括标的物信息、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流程等内容。
同时,交易公告还要在规定的媒体渠道上公布,以便潜在的买方能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
三、报名登记四、资格审查交易组织机构将对报名登记的买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对买方的资质进行评估,包括是否有能力履行交易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对于资格未通过的买方,将予以淘汰。
五、竞价或协商竞价或协商是国有产权交易的核心环节。
对于交易标的相对较小、交易主体较多的情况,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于交易标的相对较大、交易主体较少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组织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竞价或协商的方式,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和效益最大化。
六、交易结果确认交易结果确认是国有产权交易的最后环节,交易组织机构将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的方式可以是公示、公告等形式,以便公众了解交易结果。
国有产权交易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国家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过程的监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国有产权交易才能真正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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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及操作细则一、确定产权转让方案1.确定产权转让的原因和目的,明确转让的对象和范围。
2.进行产权评估,评估产权的价值和所处市场的行业现状,确定产权转让价格。
二、编制产权转让公告1.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或相关机构编制产权转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产权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和要求、交易方式、产权评估结果等信息。
2.公告需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寻找潜在买方1.产权转让方可以通过媒体广告、产权交易中心、相关机构等方式来寻找潜在买方。
2.筛选买方的资质与条件,保证买方具备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
四、进行交易洽谈1.产权转让双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对方的意向和要求。
2.签署保密协议并交换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
3.在商务谈判中就产权转让的条件、价格等进行详细讨论和洽谈。
五、签订意向协议并进行资产评估1.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签署意向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交易条件和要求。
2.进行资产评估,详细评估产权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六、签订正式合同1.在技术、法律、金融等方面对产权进行综合论证,确定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
2.签署正式的产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七、履行变更手续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转让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2.完成变更手续后,将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八、交割和过户1.根据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并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2.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九、办理相关手续和事项1.产权转让后,双方需办理相关税务、财务、人事等手续和事项。
2.确保办理完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总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充分协商、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环节。
在整个转让过程中,保持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合法合规的手续和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产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一、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该法规规定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条件和规范,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
二、国有产权交易的操作流程
1.需求确定:国有产权交易的第一步是确定转让或购买方的需求,包
括产权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等需求信息。
2.交易信息发布:通过政府的招标投标平台或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发布
交易信息,吸引潜在的购买方或转让方参与。
3.资格审查:对参与交易的购买方或转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法律、财务、信用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参与方具备交易的能力和合法性。
4.交易竞价:通过招标、竞价等形式进行交易竞争,确定最终的购买
方或转让方。
5.交易谈判和签约:在确定购买方或转让方后,进行交易谈判,商定
具体的交易细节和价格,并签署相关的合同。
6.交易履行:购买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国有产
权的转让。
7.监督审计:交易完成后,进行监督审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8.备案登记:交易完成后,购买方或转让方需要将交易结果进行备案登记,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证明权益。
9.交易评估与报告:交易完成后,需对交易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制作交易报告,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参考和经验。
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国有产权交易能够规范、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同时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 引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国家机关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保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操作规则。
2. 定义2.1 企业国有产权:指由国家所有、由国家管理和支配、在国家所有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与之相关的权益。
2.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政府或国家机关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活动。
3. 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3.1.1 交易准备:政府或国家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目标等。
3.1.2 资产评估:对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交易的合理价值。
3.1.3 信息公示:依法公布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概况、价值评估、交易方式等。
3.2 交易阶段:3.2.1 报名提交:有意向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政府或国家机关提交报名材料。
3.2.2 资格审核:政府或国家机关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2.3 竞买或竞价: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进行竞买或竞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3.2.4 确定竞买人或竞价人:依据竞买或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
3.2.5 签署交易合同: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与政府或国家机关签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3 过户阶段:3.3.1 过户申请: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户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2 过户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过户的材料进行审批,核准过户手续。
3.3.3 过户登记:过户审批通过后,将产权交易登记到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的名下。
4. 监督与保障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2 信息公开:政府或国家机关应及时、全面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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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
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七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转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六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其受托会员。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二十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四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经转让方申请,北交所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5时。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实物资产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四)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北交所对《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实物资产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
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三十一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应在动态报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二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拍卖或网络竞价),由北交所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或《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北交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
受让方应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第三十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