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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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2、受理转让申请是转让方与交易机构正式建立 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志 (3)转让方经纪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实责任,
关键把握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的 基本原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经纪机构核实的重点内容 ①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 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②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③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 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
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 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 中一同公布。
(一) 现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框架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三)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构成体系 (四)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五)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四)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中央企业 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1、《操作规则》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上海市产管办、京津沪渝四地
交易机构共同研究讨论,制定出台《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上海市产管办、京津沪渝四
地交易机构在《操作规则》的基础上讨论制定 《操作细则》,由各地分别发布。
6+3+3 实施细则
36号令 实施细则
市国资委 相关规定
市产管办 市场监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鲁国资产权[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0]2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有资本进退的主要通道、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市场机制,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

各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要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国有交易行为,避免因交易规则方面的差异引起市场的无序竞争,为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要求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确定受让方拟采用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发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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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批准程序。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明确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规章及交易规则,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是指在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规规定下,对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已经成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交易引入非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交易准备、交易申报、交易审核、交易结果公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具体内容如下:一、交易准备1.确定交易标的: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交易标的是指哪些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进行交易,明确交易的范围和目标。

2.产权评估:对待交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评估,确定其产权价值,为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3.交易主体确认:确定交易买方和卖方的资格和条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交易主体的资格限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资产证券化:在产权交易前,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将其转换成可交易的证券,提高其流动性和交易的便利性。

二、交易申报1.申报资料准备:交易卖方准备相关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产权评估报告等,在申报时提交相关资料作为交易的依据。

2.交易申报:交易卖方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申报材料,包括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报。

3.信息公示:管理机构对交易申报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向公众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4.相关审批:管理机构对交易申报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并作出相关审批决定。

三、交易审核1.审核程序: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交易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对交易标的的资格条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2.评审专家组成:管理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组成,对交易标的进行专业性评审,提供技术支持和独立意见。

3.风险评估: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4.审批决定: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关审批决定,包括是否同意交易、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等,并向交易申报方发出相关通知。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 (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 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 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 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 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

国有股东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

在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相关行为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依法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该规则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首先,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其次,交易应经过依法组织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流程应规范、透明。

交易的结果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最后,国有产权交易应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并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该规则还明确了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交易机构等。

交易对象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资产或业务,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的债权或债务。

在交易过程中,该规则规定了相关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企业在参与交易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并按照交易程序和要求配合交易。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机构应审核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流程,并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规则对交易结果的处置和风险控制也做出了规定。

交易结果应经过合法程序予以确认,在交易结果确认后,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依法发生变更。

在交易中出现的风险应由交易各方承担,但交易机构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最后,该规则还强调了交易管理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国资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相应的责任人员应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落实该规则,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和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和投资效益。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3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9号
2002年1月1日
3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9月1日
3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风险防范措施
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要求交易双方充分披露交易标的情况和 相关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审计评估
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和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确保价 值公允。
法律审查
对交易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保障双方合 法权益。
风险监控与预警
实时监控
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 违规行为。
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及时发 现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责任追究
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维护 产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06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和 建议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
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
01
随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日益频繁,产权交易机构逐渐规范化
,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产权交易形式多样化
02
除了传统的产权交易形式,线上产权交易平台逐渐兴起,使交
易更加便捷、高效。
产权交易监管强化
03
政府对产权交易的监管不断加强,要求交易机构合规经营,防
范市场风险。
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建议
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
建立健全的产权交易制度,明确交 易规则和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和风 险。
03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及经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企业 集团、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等具有国有产权的企业。
0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的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通常包括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等。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 引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国家机关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保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操作规则。

2. 定义2.1 企业国有产权:指由国家所有、由国家管理和支配、在国家所有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与之相关的权益。

2.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政府或国家机关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活动。

3. 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3.1.1 交易准备:政府或国家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目标等。

3.1.2 资产评估:对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交易的合理价值。

3.1.3 信息公示:依法公布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概况、价值评估、交易方式等。

3.2 交易阶段:3.2.1 报名提交:有意向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政府或国家机关提交报名材料。

3.2.2 资格审核:政府或国家机关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2.3 竞买或竞价: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进行竞买或竞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3.2.4 确定竞买人或竞价人:依据竞买或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

3.2.5 签署交易合同: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与政府或国家机关签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3 过户阶段:3.3.1 过户申请: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户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2 过户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过户的材料进行审批,核准过户手续。

3.3.3 过户登记:过户审批通过后,将产权交易登记到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的名下。

4. 监督与保障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2 信息公开:政府或国家机关应及时、全面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第二版)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第二版)

国务院关于印 发《划转部分
1
国有资本充实
社保基金实施
方案》的通知
2
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操作规则
3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
4 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工作 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上市
5 公司国有股权
无偿转让暂不 征收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 税有关审批事 项的通知
(二)财务
(一)总体规定
(三)职工安置
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
2
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4 关于审理侵害
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解释
国务院国有资
5 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知识 产权工作的指 导意见
国资委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品牌建设的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 于加强和改进城市 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国有 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关于扎实推动国有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的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 记管理暂行办法
本书收集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国有产权监督管理以及与国企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共十四章,包括综合类、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混合所有制与职工持股、国 有资产(股权)监管、“僵尸企业”清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党的建设及责任追究等。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文号】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颁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2-3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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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

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

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第三十八条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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