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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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会员行为,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中心批准,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中心发布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心实行会员制和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
第四条会员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会员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六条凡是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交纳相应费用后,取得会员资格。
设立中心办事处的各市产权交易机构原有会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由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报送中心,转为中心相应类别的会员,并由原机构管理,会员入会费、年费、业务分成由各办事处收取。
第七条中心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
综合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员。
经纪类会员:是指可在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服务类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拍卖、招标、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会员。
信息类会员:是指可通过中心发布或者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会员。
第八条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或者组织;
(二)综合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纪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两名以上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从业人员;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综合类会员和经纪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产权交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可证明;
(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成为中心会员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第二款规定除外),并按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服务类和信息类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证券公司、招标公司、拍卖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服务类会员和信息类会员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
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依法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中心信息类会员,自然人信息类会员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接到入会通知3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会员协议书,并按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交纳会员费用,中心向申请人颁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综合类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自营产权交易业务;
(二)开展代理产权交易业务;
(三)利用中心信息网络,获取产权交易信息;
(四)通过中心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
(五)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或服务费用;
(六)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七)参加中心组织的产权交易业务培训活动;
(八)获得中心业务宣传或推荐的机会;
(九)应由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经纪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权利除外;服务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利除外;信息类会员享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但第十六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权利除外。
第十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规定和制度;
(二)及时向中心反映、反馈交易信息;
(三)维护委托方和中心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四)接受中心的监管和指导;
(五)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用;
(六)建立业务档案,并保存10年以上;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会员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会员可以在中心从事下列业务:
(一)综合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自营产权交易业务;为项目提供整体策划方案;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二)经纪类会员:除自营业务以外的所有产权交易业务;顾问咨询服务业务及专业的策划业务;
(三)服务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交易过程各环节提供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四)信息类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产权交易信息;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会员在同一产权交易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会员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会员发生合并设立新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向中心备案后,承继原会员资格;会员发生分立,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组织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会员资格承继方,并向中心备案;新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自成立起至变更备案期间,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