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电力公司外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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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力公司外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盛世中华电力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坚持“小业主、大咨询”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专家在中华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技术路线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实现建设“高效清洁、近零排放、生态文明的美丽电站”的目标,公司成立外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确保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公司选聘的国华系统外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有效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华电力研究院,与中华电力研究院电力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组织专家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盛世集团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

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经济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高效电厂设计、近零排放、绿色发电等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选聘的专家也为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选聘的专家,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中华电力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选聘管理

第七条专家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电力事业;

(二)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具有丰富的电力建设、生产、经营技术及管理实践经验;

(四)高级职称,身体健康;

(五)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

第八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际,公司本部有关职能部门、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推荐专家拟聘人选并提供专家信息资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本人签字的健康情况说明等,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专家委员会批准;

(三)公司、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与专家签订《咨询劳务协议书》(见附件)。

第九条根据课题研究及咨询内容,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及咨询劳

务,提供技术服务及咨询劳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召开1-2次会议,不定期组织安排专题研究和咨询活动,听取管理咨询建议,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专家要按照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就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经济运行、技术开发、管理提升、近零排放、高效电厂设计、绿色发电等某一方面内容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公司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支持、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五章专家待遇

第十三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照工作量、责任和贡献确定,为全口径税前报酬,包含劳动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讯、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十四条专家的劳务报酬在劳务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专家不坐班。

第十六条专家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按公司有关制度比照子(分)公司正职级领导人员标准据实报销。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持续完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回访、评价,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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