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30•【字号】浙政办[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二)部署全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建设任务;(三)审定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含建设预备项目)和投产项目名单;(四)审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考核工期,审定年度投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五)协调平衡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资金及有关人力、物力的配置;(六)配合组织部门确定省重点项目的领导班子,审定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成员;(七)指导、检查和督促全省重点建设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八)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资、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14〕(2)附件(1)、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规〔2014(2附件(1)20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国防动员、林业、文物、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库一计划”管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谋划类、开工类、建设类、投产类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
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交易制度,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联合编制、公开发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专家休息,次日继续评标,超过12小时部分的评标劳
务报酬为150元/小时,休息时间不计算为评标时间。
.项目复杂或投标单位多,预计评标时间超过12小时的,招标人应组织隔夜评标,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 场所做好住宿服务保障,评标劳务报酬原则采用包干。
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杂费按80元/人标准补助。
2•自驾包干方式。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专家所在地,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 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300元标准执行;
(3)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每人按150元标准执行。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为系统提交评标结束后加0.5个小时。
1.评标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评标劳务报酬为2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3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 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附:L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2023年)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 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
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评标费用可参考 本标准。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改革实施以下制度:(一)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评定分离制度。
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拥有定标决策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三)统一进场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网站)统一进行招标投标,且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在指定交易场所(网站)公开。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需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可实行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设计服务在内的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分阶段或分项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招标文件范文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一)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因浙江省重点工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三)列入省发改委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四)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并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评、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并按要求配备抽取终端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五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国家一级执业资格);(三)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五)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0日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细则。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二、专家征聘(四)省评标专家库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管理区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省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履行职责;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4.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5.能独立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K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程序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信用评标模块操作说明
(2020年12月17日)
一、各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抽取终端账号)权限流程
(一)账号权限。
各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抽取终端账号)仅对该账号抽取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价。
配置“项目专家信用考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使用账号,记录、报送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情况,可录入招标人对项目评标专家的评价信息。
(二)项目评价时限:各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抽取终端账号)有权对1个月(30天)内的项目进行评价,超过30天的项目不予显示。
(三)评价时间:评价主体在项目评标结束后次日才可对该项目评标专家进行信用情况记录、评价。
(四)评价流程:
1.抽取终端录入招标人对项目评标专家的评价:项目专家信用考评——招标人项目专家评价——选择项目——点击评价——选择需评价的专家姓名——选择指标——上传招标人书面“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评价表”——发布
2.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评标专家的信用情况记录、报送:项目专家信用考评——一标一评——选择项目——点击评价——选择需评价的专家姓名——选择指标——上传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核
二、各设区市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初审部门账号)评价权限
1.对管理区范围内各抽取终端推送的专家信用评价记录进行审核、认定。
2.对管理区范围内评标专家提起的信用评价申诉进行核实、处理。
3.配置“日常考评记录”,通过完整信息的搜索,可对省库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流程示意图)。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历程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是推动区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文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程序,并采取合理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地上的或者陆地上的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执行招标程序,参预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为其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供投标人参考的文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标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二)具备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资质;(二)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附件1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1. 依据1.1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2.1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委员会3.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3.2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4. 评标程序和内容4.1. 评标的一般程序:4.1.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4.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4.1.3 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评审;4.1.4 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评审;4.1.5 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4.1.6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4.1.7 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4.1.8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资信业绩、监理大纲、商务报价的评审:(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3)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具体条文前用“★”标示)的;(4)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5)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的。
关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文)《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一0年十月九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汇总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
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六)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已的评审意见;(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三)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文件类型:D O C/M i c r o s o f t W o r d??文件大小:字节更多搜索: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三)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有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五)相关人员在近3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三)设立招标机构的文件;(四)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工作经历说明,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五)近3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能够证明招标业绩的其他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招标事宜.申请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第十五条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二)拟订招标方案;(三)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二)熟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专职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合同;(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标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量清单,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二十九条实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十三)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十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十五)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十六)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十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四)擅自修改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提出的资格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格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格核定;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格许可.涉及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附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一、依法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可参考本标准。
二、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部分。
除隔夜评标外,需要住宿的,由专家自行安排,招标人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三、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一)评审费用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四、交通费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或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元区间标准执行;(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200元区间标准执行;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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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
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二)未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三)招标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的;(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等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包括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二)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四)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七)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回避单位、初审部门等信息变更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影响正常抽取的;(八)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0分:(一)索要合法劳务报酬外财物的;(二)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三)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四)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六)违反评标职业道德,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作出不良行为初步认定。
不良行为自初步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初步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做出维持初步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评标专家对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不良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委提出申诉,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专家被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罚决定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附件(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为规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依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1.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2.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3.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为止。
评标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
(1)评审费用的小时支付标准按评标所在片区地市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折算成小时工资的5-8倍计算,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3)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4)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5)因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而超出合理评标时间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合理时间支付专家评审费。
4.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3)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4)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5)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5.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6.资深专家的评审费可参照普通专家评审费的倍发放。
7.异地远程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评审所在地市的标准直接支付到专家个人银行帐户。
支付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附件2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结合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除监管权下放项目外,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第四条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