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5.30
•【字号】浙政办[1997]11号
•【施行日期】1997.05.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浙政办[1997]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重点项目,是指省大中型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省重点项目按阶段分为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省在各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即为市(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重点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推行全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05月18日 16时41分 30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建设项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省长 吕祖善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 (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200万元
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014〕
(2)
附件(1)
、
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07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2001年12月7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号】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
•【施行日期】2017.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
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09
•【字号】浙政令[2010]279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政令
(〔2010〕279号)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范本一: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程序,并采取合理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地上的或者陆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执行招标程序,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为其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供投标人参考的文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标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介绍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背景、目的以及运行机制,并对专家
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说明。该专家库旨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为浙江省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 背景
随着浙江省招投标工作的广泛开展,评标专家的需求量逐渐增加,为了统一评
标专家的管理和选拔标准,浙江省决定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聘评标专家,并建立科学有效的专家管理制度,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目的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管理评标专家,确保专家的选拔和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
2.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和素质,为招投标工作提供专业、可靠的评标意
见;
3.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4.促进评标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运行机制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专家的选拔和管理两个环节。
4.1 专家的选拔
专家的选拔是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关键环节。选择合适的专家对于评标工作的准
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专家的选拔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专家选拔标准:根据评标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评标专家的选
拔标准,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专业资质等要求。
2.专家申请:符合选拔标准的专家进行申请,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3.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专家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筛选出
符合要求的专家候选人。
4.专家培训: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评标水平和素质。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部令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汇总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10
•【字号】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附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细则。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二、专家征聘
(四)省评标专家库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管理区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2023年)
六、同一项目因原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导致重新评标的,原则上不再给付评标费用;非原评标委员会导致项目重 新评标的,应按标准给付评标费用。
七、本标准可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为系统提交评标结束后加0.5个小时。
1.评标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算,评标劳务报酬为200元/小时;
.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3小时部分的评标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评标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发放。
.专家因故回避的,评标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四、交通费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凭据报销交通费用,或支付包干交通费用。
1.公共交通方式: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 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 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二、评标费用由评标劳务报酬、交通费两部分组成。其中,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前收入,评标专家应按照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制度办法申报纳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助评标 专家办理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等手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14〕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浙江省招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 ___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评、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
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并按要求配备抽取终端等软硬件设施。
第二章专家选聘
第五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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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依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
(三)招标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的;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指导意见
附件(1)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等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包括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
(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四)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