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评审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共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评标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和有效,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熟悉评标相关法规和规程;3.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4.无利益冲突和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评标专家名单和专家库;2.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和审查;3.制定专家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4.建立专家违规处理制度。
二、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评标专家的职责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评审,并给出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评审结果。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标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评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2.向评标组提出疑问和建议;3.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干扰和压力;4.要求评标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更好地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调配。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2.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3.定期对专家库的信息和名单进行更新和审核;4.建立专家分类和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并确保专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四、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评标工作的监督和公示是保证评标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合理。
评标工作的监督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评标工作的监督机制,设立相关的监督岗位和机构;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3.评标结果的公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备与评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估投标文件;(四)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禁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实行统一管理和动态维护。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地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类,便于根据评标项目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确保专家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使用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随机抽取、回避、保密等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专家库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价机制,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正当职业背景和丰富的评标经验;(二)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三)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且无亲属存在利益关系;(四)无涉及本次评标项目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合理、准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评标专家管理第五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通过项目组成员共同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评标专家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任一次,续任后再次评审通过即可参与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专家在任期内应当参加定期的评标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向项目方泄漏信息或接受贿赂等行为。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擅自修改评标方案或结果。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提交评标报告,并按要求出席评标专家会议。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当保护评标专家的隐私信息,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包括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所属领域、评标经验等。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意识,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作及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根据评标需求,及时调整专家储备库中的专家数量和专业领域。
第四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二:评标专家审核表附件三:评标专家考核表附件四: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评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对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方案进行细致的比较、评定和排序的过程。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将就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评标专家是指具备一定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标专业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无违法违规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熟悉评标标准和操作流程。
专家库是指拥有一定数量评标专家、涵盖多个领域和专业的专家人员库。
专家库的建立应该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核程序,确保专家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标专家的管理:a. 评审专家的选拔和培训:通过公开招募、调查认定、评选等方式选拔评标专家,并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b.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c. 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机制,包括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专家库的管理:a. 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建立专家库的目录,包括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b.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a. 评标专家的考核: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绩效和业务水平。
b. 专家库的审核: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核,以确保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质量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才能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近年来,公共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需要专业的评标专家来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的评审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建设工程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从经过公开程序遴选的专业人士库中选聘出来的专业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
评标专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人。
评标专家应该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的程序,不得干扰、擅自调整评审内容及结果。
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和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公正性,因此评标专家的选拔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具体可分以下几个环节:1. 专家申请:评标专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2. 专家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该经过严格资格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专家才会被纳入专家库,同时也应对专家的符合条件进行定期审核。
3. 专家培训:选拔的评标专家应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同时也应定期进行知识再培训。
4. 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对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评估考核、培训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同时也要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评审情况,为后续专家申请、工作调配等提供依据。
二、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库是确保评标专家工作的基础,专家库的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是保障评标结果公正、客观、专业的重要保障。
1. 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该全面考虑到专业领域、人才流动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在专家库中尽量涵盖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并及时更新优秀人才的信息。
2. 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专家信息管理、资格审核、考核评估、培训管理等方面,并建立专家档案进行记录、查询和更新。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一、概述评标专家是评审评标工作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要求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资格证书;2. 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3. 无过失犯罪记录;4.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职业操守。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命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根据评标工作的具体要求,编制评标专家职位说明书,明确招募的专业领域、岗位职责等;2. 通过公开招募、推荐或面试等方式来寻找潜在的评标专家;3.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的评标专家名单;4. 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向评标专家发出邀请函,明确评标任务和时间。
四、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评标工作,对招标文件进行研究和分析;2. 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评审过程中的讨论和决策;3. 获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和指导,提升自身水平和能力;4. 获得按时支付的评标专家费用。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评标信息谋取私利;3. 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干扰和利益的影响;4. 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评标专家管理档案,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评标经历等;2. 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评价其参与评标工作的质量和表现;3. 组织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评标专家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4. 设立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进行表彰和奖励;5. 对违反评标规定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六、评标专家的退出机制评标专家应按照以下情况退出评标工作:1.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2. 申请退出并经审核批准;3.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4. 严重违反评标规定或职业道德,被纪律处分。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独立个体,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资格审核,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评标专家的名单应当在评标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真实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规则的要求,完成评标工作,不得私自篡改评标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保持评标过程的机密性,不得将评标相关信息外泄。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十二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对评标专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评标机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评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针对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各评标机构和评标专家能够严格遵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评标专家是评审投标文件、评估投标企业的专业人员,对于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 评标专家选拔2.1 评标专家资格要求-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无违法违规记录;- 无利益冲突;-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态度;- 具备团队合作意识。
2.2 评标专家推荐与申请- 评标专家推荐可以通过内部推荐、外部招聘等方式进行;- 评标专家申请需填写个人信息、专业领域、相关经验等;- 评标专家推荐与申请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和筛选。
2.3 评标专家培训- 新任评标专家需经过培训才能参与评标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评标流程、评标标准、评标准则等;- 培训形式可为线下培训、在线培训或结合两种形式。
3. 评标专家管理3.1 评标专家名单- 成立评标专家数据库,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领域、参与过的评标项目等;- 定期更新评标专家名单,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评标专家分组- 根据评标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将评标专家分成不同的小组,确保评标工作的高效进行;- 分组原则可以根据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评标经验等因素考虑。
3.3 评标专家责任- 评标专家需要保证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评标专家应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标准和流程进行评审。
3.4 评标专家考核- 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 根据考核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奖惩措施,如给予表彰或取消评标资格等。
4. 评标专家行为规范4.1 公司机密保护- 评标专家必须确保评标文件和相关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评标专家不得利用评标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4.2 利益冲突避免-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其个人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 评标专家需要在评标前进行利益冲突的申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参考
***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简称“公司”)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公司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所需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退出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以独立身份为公司现有业务和业务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的公司系统内在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库,系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组建的、由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协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由公司统筹,具体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负责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公司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二)批准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三)组建并管理专家库;(四)审核批准对专家的考核。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储备专家资源,组织筹建专家库;(二)会同相关部门出具专家资格评审意见;(三)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四)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五)监督抽取公司本部各部门、下属公司招标采购所需的专家(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评审的进场交易类项目的业主代表和非进场交易类的业主代表及专家,其中业主代表及专家数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协助提供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书面证明;(六)会同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七)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家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允许。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住手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1)
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1)___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为确保___各项采购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规范评标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由土建施工、工艺、设备、自控仪表、电气、分析、安全环保、经济八个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参与镁业公司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比质比价、直采及公司重大物资采购的技术、商务评审及谈判。
第一条评标专家库由镁业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管理,旨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成员主要由镁业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厂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成员通过专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获得。
第四条评标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六条所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向提交申请书或推荐信、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近五年承担项目和技术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评标专家选取原则:参加采购项目评标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
情况特殊的,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根据被评审项目专业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专业的专家。
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专业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每次评标专家的抽取数量为4人,与使用单位人员(限定1人),共5人组成评标小组。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接受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委托,对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获得参加相关采购评审活动津贴的资格;拥有技术及商务评审的否决权。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引言评标专家是评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中标人。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确保评标专家具备专业知识、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保守评标信息。
2. 评标专家的选拔与组成2.1 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无利益冲突的情况;-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2.2 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1. 制定评标专家候选人名单;2.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 通过履历审查和面试等环节,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4. 综合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诚信度等因素,确定评标专家名单。
2.3 评标专家的组成原则- 评标专家组成应尽可能覆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评标专家组成应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技术专家,也需要有法律、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专家组成应确保评审小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3.1 评标专家的权利- 参与投标文件评审过程,对文件进行评价和打分;- 参与对投标人的询问和讨论,了解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方案等信息;- 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3.2 评标专家的义务- 保守评标信息,尊重商业秘密,确保评标工作的机密性;- 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回报,杜绝利益冲突;- 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准时出席评标会议,积极参与评审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4.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培训4.1 评标专家的管理-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选拔、组建、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交流评标经验,提高评标水平。
4.2 评标专家的培训- 组织定期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讲座和培训,介绍最新的评标准则、法律法规等;-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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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
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
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它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一律由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含经公司授权的指挥部)•,不遵守本办法规定,不从总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005年6月21日
专家库人选构成建议:
传动控制专业:6人;传动事业部6人。
仪表专业:10人;运行事业部3人,电子设备制造部2人,工程事业部2人,
自动化研究所2人,自动化事业部1人。
计算机应用专业:10人;信息事业部4人,自动化研究所3人,自动化事业
部2人,运行事业部1人。
电信专业:6人;电信事业部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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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的您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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