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杭政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
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杭州代建取费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墓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墓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杭政办函[2012]237号•【施行日期】2012.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市发改委2012年6月23日)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一定年限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采用特定的程序与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
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
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
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1)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县(市)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委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概算审查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县(市)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委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概算审查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5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1【实施日期】2011.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衔接工作,认真编制实施项目的年度形象进度计划、预备项目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及新开工项目的节点计划;要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抓好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一、实施项目(共277项)(一)发展平台(13项)。
1.奥体博览城配套设施2.浙江省科研创新基地3.余杭创新基地(科创区、海创园)配套设施4.杭州萧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5.北部软件园6.上城区都市型工业基地7.杭州国家通讯产业园8.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新创业新天地项目9.浙大科技园老和山区块建设项目10.白马湖生态创意城及配套设施11.江东新城配套设施12.临江新城配套设施13.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平台(二)基础设施(52项)。
14.建德市寿昌江治理工程15.萧山区围垦外八至外十工段标准海塘工程16.杭州市闲林水库工程17.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三堡排涝工程18.临安市昌化溪(昌化段)防洪堤工程19.临安市锦城城市防洪工程20.梅城大坝除险加固工程21.江东大道至机场连接线工程22.浙赣线临浦货场搬迁白鹿塘站建设项目23.萧山03省道杭州绕城高速至临浦段改建工程24.萧山境内有关铁路专用线整合搬迁白鹿塘站工程25.杭州港东洲综合码头工程26.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工程27.钱江通道及接线工程28.京杭运河沟通钱塘江第二通道工程29.杭长高速公路杭州段工程30.富春江船闸扩建改造工程31.机场高速公路改建工程32.余杭320国道至104国道连接线工程(疏港道路)33.杭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34.220千伏输变电工程3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6.临安市第三自来水厂37.杭州市抗灾抢险物资储备库场38.建德东入城口至杨村桥杭黄高铁建德站综合改建工程39.风情大道南伸工程40.香积寺路工程41.城东新城0901工程42.快速公交建设项目43.彩虹快速路工程(滨江段)44.九堡大桥工程45.杭州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1号线)46.杭州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2号线)47.秋石快速路工程二期48.九堡大桥北接线工程49.杭州绕城公路转塘停车场50.绕城高速(龙坞互通)至杭新景高速(袁富互通)连接线工程51.九堡大桥南接线工程52.凤起东路工程(三新路-车站南路)53.金昌路工程(巨州路-320国道)54.丽水路工程(石祥路-康桥路)55.杭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项目56.余杭塘路工程(莫干山路-紫金港路)57.钱江苑及配套设施工程58.钱江新城穿越运河隧道工程59.沿江公路工程(之江东路-下沙1号路)60.杭行路工程61.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62.公交场站建设项目63.萧山东部区域供水工程(江东水厂一期)64.余杭区仁和水厂供水工程65.清泰水厂改造工程(三)转型升级(119项)。
2020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 (第二期)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该
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建
设其他费中列支,并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
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需要乘系数。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P24页注:工业设备安装及不与建构物同步交叉配合施工(即单独进场施工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系数1.4。该工程属于交叉施工,不能乘1.4系数。
2
安装工程中地下室是否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按超高建筑在地下室对应的投影面积同比例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2020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1-08-02
杭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咨询问题答复参考意见是根据我中心网上受理的建设工程计价咨询事项内容,在前期组织有关专家研讨基础上进行整理而成,不定期发布,供各方参考借鉴。省、市造价管理机构有新颁布的补充定额及定额综合解释等规定的,以新颁布的为准。
对拉螺杆可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1-280子目;如发生墙面螺栓堵眼等按地下室混凝土外墙定额规定计算。
二、市政专业
序号
问题内容
答复参考意见
1
DN3000顶管施工时,由于顶管施工原路线影响陈年桥墩基础,即采用多个中继间以实行顶管纠偏,顶管路线由直线变为曲线。现求问人工费、机械费该如何取值?
机械造型是指设计有明显起伏的绿地;机械起坡是指设计坡度单一的绿地。3%以内的起坡不适用于绿地起坡定额,绿地起坡不包含绿地细平整工作内容。
3
大树移栽:如Φ25香樟移栽建设单位要求移栽运距为1km;定额大树迁移机械运输距离按10km以内编制;定额是否需要根据大树迁移机械运输定额进行运距换算?如需换算,应如何换算?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第二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治理暂行方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治理暂行方法(报批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治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依照“投资、建设、治理、利用”彼此分离、彼此制约的原那么,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方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治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利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治理方法》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
利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具有以下自行治理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须具有5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具有8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条市进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治理工作,履行牵头制定相关治理政策、代建资格备案、和谐监督等职能。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负责本行业主管项目的代建治理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治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治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进程代建和分时期代建两种形式。
全进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缺点责任期终止,实行全进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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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招标投标,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杭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代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向市招标办备案招标项目;
(二)市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并予备案;
(三)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
(五)招标人发售(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现场踏勘,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
(九)评标(包括审查投标人资格);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阶段代建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代建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资格审查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中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发放)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
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市招标办印制的范本,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自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投资估算额的万分之三,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主持开标,并核验到会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在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参加身份核验的;
4、投标人未取得有效交易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项目分为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资信部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评分细则由招标文件规定。
评分细则中,除荣获国家、省及杭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评比奖项外,其他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加分。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将整个评标过程形成评标报告。
报告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以资信部分得分高者优先;资信部分得分再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又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三个或三个以上、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变发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通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的排名顺序决定中标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则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定标结果在市招标网、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
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
进行通报,对属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记入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有投资控股的其它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