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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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代建制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委领导。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
附件: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第九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代建办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银行履约担保函由代建办管理,代建工作结束后退回。
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委托相应机构编报建设方案;
(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配合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四章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联合代建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代建办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实施方案、代建项目操作规程、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安全及廉政责任。每月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代建单位自身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经代建办批准,可以承担本代建项目工程设计工作。
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原则上应一次划分标段,减少招标次数。对钢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内外装修等专项工程,确需单独招标的,可以代建单位为招标人,会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