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代建是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代为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代建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意义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代建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委托代建管理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
四、代建管理的职责和要求1.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2.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并报送给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备案。
3.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组织编制项目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与承建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5.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做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7.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的验收报告和资料。
8.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得到满足。
五、代建管理的流程和方法1. 代建管理的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策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
2.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3.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记录项目的各项信息和工作进展。
4.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与委托方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项目的进展和问题。
5.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6. 代建公司或个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代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应对代建公司或个人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履行职责和要求。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
宁发改基建〔2012〕6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
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
(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
(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XXX二○○九年四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专业化、市场化;(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代建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代建费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监管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 公检法司机关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农林水利、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代建机构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
自治区代建办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机构才能参加投标或接受委托成为代建机构。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代建管理是指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
为了规范代建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代建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二、目的和范围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代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适合于委托代建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辟、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代建管理的主要内容1. 代建管理机构的选择与评估1.1 建立代建管理机构库,采集代建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业绩资料。
1.2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代建管理机构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代建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
1.3 综合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代建管理机构,签订代建管理合同。
2. 代建管理方案的制定2.1 代建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代建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目标、组织架构、工作计划、风险控制等。
2.2 代建管理方案应与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目标相一致,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3. 代建管理的组织实施3.1 代建管理机构根据代建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合同管理等。
3.2 代建管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4. 代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4.1 建设单位应对代建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2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和评估报告,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评估。
5. 代建管理的总结和改进5.1 项目结束后,代建管理机构应对代建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2 建设单位应对代建管理机构的总结和评估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代建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四、实施细则的要求1. 代建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代建管理工作。
2. 代建管理方案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代建是指委托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代建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造、基础设施、工业厂房等。
三、代建管理机构的选择1. 委托建设单位应根据代建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代建管理机构。
2. 代建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专业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特点。
3. 委托建设单位应与代建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代建管理实施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a.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代建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评估和规划。
b. 代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代建管理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计划等。
c. 建设单位与代建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和商议,确定最终的代建管理实施方案。
2. 设计阶段a. 代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设计方案,并与建设单位进行确认。
b. 代建管理机构进行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c. 代建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进行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和调整。
3. 施工阶段a. 代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等。
b. 代建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技术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
c. 代建管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竣工验收阶段a. 代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与建设单位进行确认。
b. 代建管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包括验收材料的准备和提交。
c. 代建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代建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建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2. 代建管理机构应保证代建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发展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代建是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代为管理和实施某项工程或项目的过程。
为了规范代建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意义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代建管理的原则、要求和流程,确保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规范代建管理,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代建管理的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代建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委托方和代建方之间的信息对称。
2. 专业化原则:代建方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委托方所需的工作。
3. 合作共赢原则:委托方和代建方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代建管理的要求1. 代建资质要求:代建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2. 代建合同要求:委托方和代建方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代建过程要求:代建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代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工作。
4. 代建成果要求:代建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工程要求的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验收。
五、代建管理的流程1. 委托方确定代建需求,并发布代建公告。
2. 代建方参与竞标,提交代建方案和报价。
3. 委托方评审代建方案和报价,确定代建方。
4. 委托方和代建方签订代建合同。
5. 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代建计划和实施方案。
6. 代建方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工作,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工作进展。
7. 代建方完成工作后,提交代建成果给委托方。
8. 委托方对代建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
9. 代建工作结束后,委托方和代建方进行总结和评估。
六、代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委托方应加强对代建方的监督,确保代建工作按照合同和要求进行。
2. 委托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代建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代建管理的依据。
3. 代建方应接受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代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内政办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7号2009年12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9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二)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及消防设施等项目;(三)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标题: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委托专业代建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代建机构的选择、代建管理的内容、代建管理的监督和代建管理的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1.1明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和范围
1.2确定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3明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
二、代建机构的选择
2.1考察代建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2.2评估代建机构的管理和技术实力
2.3参考代建机构的历史业绩和客户评价
三、代建管理的内容
3.1制定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施工方案
3.2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3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代建管理的监督
4.1建立代建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流程
4.2定期对代建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4.3及时处理代建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五、代建管理的评估
5.1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估代建管理的效果
5.2总结代建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管理细则
5.3提高代建管理的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竣工
结语: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惟独严格遵守代建管理实施细则,选择合适的代建机构,严格监督和评估代建管理的执行情况,才干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翼各相关单位和代建机构能够认真贯彻代建管理实施细则,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代建是指委托专业的建设公司或者个人代为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代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代建管理的目标1. 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代建项目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2. 提高工程效率:优化代建项目的流程和管理,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工程进度。
3. 保障代建项目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代建项目的安全施工。
4. 保护环境:推行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代建管理的具体要求1. 代建资质要求:a. 代建公司或者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建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
b. 代建公司或者个人必须有一定的项目经验和技术实力。
2. 代建合同要求:a. 代建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b. 代建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代建项目管理要求:a. 代建公司或者个人必须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
b. 代建项目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c. 代建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d. 代建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人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e. 代建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代建监督要求:a. 代建项目必须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确保代建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b. 代建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对代建项目进行全程监控。
5. 代建成果验收要求:a. 代建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成果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b. 成果验收必须按照像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代建项目的合格率达到要求。
四、代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a. 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确保代建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b. 监督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代建项目的问题和纠纷。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标题:代建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代建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代建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
代建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代建管理实施细则应当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1.1 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1.2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安全生产方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3 确定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合理评估项目成本,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合理使用。
二、施工管理2.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规、安全生产法规等,确保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2.2 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2.3 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三、质量控制3.1 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2 加强施工过程监控:对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监控和检验,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3 建立质量档案和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和验收。
四、安全管理4.1 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4.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3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五、项目收尾和验收5.1 完善竣工资料和报告: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和报告,准备竣工验收。
5.2 进行竣工验收和交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交接手续。
5.3 做好工程结算和总结:对工程的成本和质量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今后的类似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代建项目的管理流程和操作细节,确保代建项目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和要求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代建项目的相关方,包括委托方、代建方及相关参与方。
二、项目背景代建项目是指委托方将项目管理职能委托给代建方,由代建方全权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监督,以达到委托方的期望目标。
代建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的高效推进和成功交付。
三、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1.1 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预算和时间计划,并与委托方进行确认和批准。
1.2 组建项目团队:确定项目团队成员,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项目团队的组建和培训。
1.3 制定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作分解结构、进度计划和资源分配等。
1.4 确定项目风险:识别项目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等。
2. 项目执行阶段2.1 实施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计划和工作分解结构,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2 项目监控与控制:建立项目监控机制,监测项目进展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3 沟通与协调:与委托方、参与方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及时汇报项目进展和风险情况。
3. 项目收尾阶段3.1 项目验收: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和满意度。
3.2 项目总结与评估: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3.3 项目归档与交接:对项目相关文档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项目资料的安全和可查阅性,并进行项目交接。
四、项目管理细节1. 项目目标管理:明确项目目标,制定可衡量的目标指标,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 项目资源管理:合理配置项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等,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项目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应对项目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及时跟踪和控制项目风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新闻出版局基建办2010 年工作总结2010 年,基建办在局党组和基建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古力先副局长兼基建办主任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我基建办全体人员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工程项目进入了正常的建设轨道,目前已胜利完成了地基至±0的基建任务,正在力争完成至正一层的施工任务,为明年的主体完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以下从几个方面对我基建办在 2010 年的工作做个总结。
一、坚持理论学习,促进队伍政治素质提高,把廉政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学习的重心。
注重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狠抓廉政建设,我局与施工单位签定了《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市场监管、教材发行中心和技工学校综合楼及职工集资住房”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成员签定了《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市场监管、教材发行中心和技工学校综合楼及职工集资住房”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承诺书》。
所有基建项目的招标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为圆满完成这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关于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办人员克服各种各样困难,努力完成前期手续工作。
即:完成了树木迁移砍伐及占用绿地许可证、公安消防审核书、环评、燃气供暖、燃气锅炉审批、道路、建设施工用水、防雷、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规划、消防设施、人防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审查报建、规划定桩放线、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责任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办理工作。
完成了施工前期的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在古力先副局长兼基建办主任的协调下,分别在办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及防雷、消防手续上千方百计节省建设资金,为工程节省150余万元;在项目办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办理环评手续中为工程节省资金100多万元。
三、关于招标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7月30日通过公开招标会确定中标人,即与中标施工单位紧密配合,于2010年8月2日举行了开工奠基仪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代建制实施细则通知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委领导。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
《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第九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代建办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
银行履约担保函由代建办管理,代建工作结束后退回。
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工程建设手续;(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委托相应机构编报建设方案;(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配合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六)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四章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联合代建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代建办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实施方案、代建项目操作规程、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安全及廉政责任。
每月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代建单位自身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经代建办批准,可以承担本代建项目工程设计工作。
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招标标段。
原则上应一次划分标段,减少招标次数。
对钢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内外装修等专项工程,确需单独招标的,可以代建单位为招标人,会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第十八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并报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二十一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审计和行政监督。
代建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查工作。
第五章代建资格管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实行评审认定制度。
各市县(区)不再重新认定代建资格。
未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申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二)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乙级、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四)申报单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财务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代建资格:(一)被依法责令停业的;(二)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违约、违规行为的;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三)近三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申报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申请表;(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五)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及聘用合同;(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八)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代建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的动态管理。
已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代建办撤销代建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代建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二)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对代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证》的;(五)两年内没有代建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乙级工程咨询或其他乙级(二级)资质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工作;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其他甲级(一级)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代建任务不受投资限制。
第二十九条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代建办备案。
第三十条已获得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代建资格的单位,其企业原始资质升级后可在年审时申报代建资格升级。
第六章代建服务费第三十一条代建服务费为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和初步设计概算,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代建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中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据实列项。
第三十三条代建服务费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
代建服务费不得竞争,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而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