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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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印章):代建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印章):××××年××月××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

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

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

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2024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2024

引言概述:代建是指建设工程业主委托承包商将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权力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建设工程代建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规范。

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并提高代建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各地代建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一、代建管理机构的设置1. 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2. 代建管理机构应设立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其中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代建管理流程和程序1. 代建项目的招标和评选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代建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3. 代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验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工程的质量合格。

三、代建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地方政府承担代建项目的全面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代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代建单位承担施工和管理的责任,包括组织施工、协调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

3. 代建项目的业主要履行付款义务,按时支付代建费用,以确保代建单位及时完成工程。

4. 代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管和督促,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和纠纷。

四、代建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2. 代建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及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确保透明度。

3. 代建项目的质量评估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包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评估。

五、代建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1. 根据代建管理实践和市场需求,适时进行代建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和规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计委、计划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
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印章):代建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印章):××××年××月××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托付单位:浙江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托付代建合同书:托付单位:浙江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治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操纵投资概算,经托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打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打算、用款打算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治理目标投资操纵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治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四、代建治理费费率〔按项目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托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假设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那么按上述排列进行说明。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托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

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

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

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年09月11日)萧政发〔2008〕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六日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我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建安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使用单位不具备承担基建管理能力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选择实施。

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条项目代建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必要时,可分为前期(包括前期征迁)、后期两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管。

区建设局、国土萧山分局、区监察局、区招管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管代建项目。

使用单位参与和监督项目的建设。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鉴证后生效。

第七条代建项目试行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制度。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

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具备下列自行管理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须具有5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具有8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政策、代建资格备案、协调监督等职能。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本行业主管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文成县采纳审计建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浙江省文成县采纳审计建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为了进⼀步深化投资体制改⾰,改进政府投资项⽬建设实施⽅式,提⾼政府投资项⽬的管理⽔平和投资效益,⽇前,浙江省⽂成县⼈民政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制定了《⽂成县政府投资项⽬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规范政府投资项⽬代建制管理。


⽂成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审计调查中发现,部分⼯程存在进度缓慢、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汇报。

⽂成县委、县政府⾼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召集县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等相关部门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并制定该《办法》。

《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额在500—10000万元的房建类⼯程项⽬原则上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全过程代建,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房建类⼯程项⽬的政府投资项⽬、⾮房建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在初步设计批复以前的前期⼯作,原则上由政府代建机构负责。

《办法》的制定,避免了以前临时组建项⽬建设指挥部或建设办公室、⼯程项⽬管理⼈员业务不精等情况,提⾼了建设项⽬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程序
(草案)
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代建单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确定,为加强与使用单位形成合力,加快前期进展,省发改委可委托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做好选择代建单位的相关工作。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代建单位资格要求。

根据《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05]391号),确定的代建单位。

三、代建单位确定程序。

1、先由使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报省发改委审定后发布招标信息。

2、由使用单位对具有代建资格并自愿参加本项目代建的备选代建单位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

3、备选单位按通知要求按时将“投标文件”送达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邀请省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比选确定第一候选代建单位。

5、使用单位将比选结果及推荐的项目代建单位报省发改委。

6、按有关规定商谈签订代建合同。

四、代建管理费取费。

建议采用固定的费率,初步考虑按总投资的2.5%。

五、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代建方案要体现一是投资控制的目标、方案;二是要提出工程进度、质量方案;三是要有完整的人员配备方案;四是项目前期工作要有方案;五是要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浙江省政府项目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项目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印章):代建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印章):××××年××月××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委托代建≠委托代理,代建单位无权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展开全文导语采用“代建模式”开展的建设工程,在承包人与代建单位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代建单位除以工程款未完成结算、承包人存在违约等常见的理由进行抗辩外,通常会以业主未支付代建款为由抗辩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此时,承包人通常会追加业主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以代建单位与业主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为由,要求业主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代建单位的前述抗辩是否成立?承包人要求业主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能否得到支持?笔者以经办的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对此展开分析。

案件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漳州市某局(业主)。

一审案号:(2017)闽0681民初3738号。

二审案号:(2018)闽06民终1384号。

一审审理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1年,福建某建设工程业主与代建单位福建省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业主委托某房地产公司代建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委托范围包括为完成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移交使用等全部工作,涉及业主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和职责的工作除外;业主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月进度款的形式支付给代建人;代建工程款暂定金额为3974368元(实际金额以经审核的结算金额为准)。

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就代建工程进行招标。

2011年7月,代建单位向承包人发出一份《中标通知书》。

2011年8月3日,代建单位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代建单位将址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地景观工程(笔者备注:工程建设内容总体与代建福建省漳州市某地公园改造项目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工程规模及特征为37000㎡公园改造,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价款为3974368元(不包括专用条款第14、15、16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拨付的代建款后一周内支付给承包人。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2002052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格认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参加,所有代建单位代建资格认定均须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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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 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

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

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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