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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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方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自,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

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性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1)

宁发改基建〔2012〕6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五条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

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de)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de)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de)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选择有实力(de)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一)项目管理公司(de)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确定对应(de)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de)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de)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de)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管理公司(de)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de)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de)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de)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de)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de)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项目管理公司(de)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de)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或单项工程费用x3%(de)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de)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de)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de)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de)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de)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de)分成收入.(二) “代建制”下(de)项目管理模式1.业主管理模式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de)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de)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de)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de)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de)目(de).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de)问题.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de)合同接口风险.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de)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de)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de)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de)合同及合同主体(de)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de)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总(de)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de)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de)缺陷.2.EPC模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de)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de)项目建设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de)全过程均交由独立(de)建设承包商负责(de)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de)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de)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de)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de)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de)协调.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de)技术有较充分(de)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de)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de)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de)全过程服务.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de)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de)监督管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de)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de)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de)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de)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de)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de)建设工期更有保证.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de)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de),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de)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de)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de)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de)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de)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de)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de)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 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de)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de)权利与责任.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de)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de)支持和各方应采取(de)行动.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de)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对项目(de)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de)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de)基本框架:1.土地获得和使用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de)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de)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项目管理公司得到(de)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2.设计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de)程序;设计(de)责任等.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de)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de)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de)权利.在建设期(de)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de),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3.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de)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de)风险.需要特别强调(de)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de)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de)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de)清理.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de)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de)建设工程每一部分(de)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de)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de)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de)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de)工程,或更换有缺陷(de)材料.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4.完工验收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de)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de)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de)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de)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6.移交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de)范围、程序及标准.移交(de)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de)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7.建设期内(de)合同责任政府通常(de)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de)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项目管理公司通常(de)责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门制定(de)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de)服务和产品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1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1

目录目录..................................................................................... - 1 -一、前言................................................................................. - 2 -二、项目代建制的形式 ........................................................ - 3 -(一)项目全程代建制 ................................................... - 3 - (二)阶段项目代建制 ................................................... - 4 -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 .................................................... - 5 -(一)代建单位的选择形式........................................... - 5 - (二)代建单位的要求 ................................................... - 5 - 四、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 - 6 -(一)代建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 6 - (二)代建单位工作内容 ............................................... - 9 -五、项目业主的工作内容 .................................................. - 13 -六、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 .................................. - 14 -(一)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 - 14 - 七、代建单位的价款及其支付 .......................................... - 23 -(一)代建单位合同价款的确定................................. - 23 - (二)代建单位合同价款的支付................................. - 23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一、前言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通常为监理咨询企业)(同下)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管理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及要求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及要求

关于下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宜建[2010]88号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政、绿化、亮化、公用事业、代建工程等)的管理,根据宜发[2009]47号、宜政发[2007]181号、宜政规发[201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着管好、用好有限建设资金的原则,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程管理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宜建[2000]88号文)进行第十次修改后下发。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宜兴市建设局二O一O年五月七日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及要求一、计划阶段1、计划编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市规划局的项目建议、人大政协提案建议意见及市政府交办项目等,每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建设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综合计划科会同工程技术科等有关职能处室先期进行论证,拿出项目投资估算,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该项工作在上年的10-12月份完成。

2、计划落实。

建设单位(市政处、筹建办等,下同)依据年度计划,针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时落实勘察、设计、规划手续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委托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同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其中立项、国土、环保等手续的办理由局综合计划科统一负责,建设单位配合。

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对拟直接发包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单位,原则上由局相关科室和建设单位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并递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设计阶段所有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实行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满足现行勘察、设计深度规定的要求,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严格遵守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特别是施工的可操作性和使用功能的需要。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委托有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理投资人或业主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严格掌握投资概算、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根据“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探索前进”的原则进行。

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委托非政府中介机构进行代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相关政策,审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嘉奖及项目代建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筛选确定代建项目,并提出代建形式和代建单位的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打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对领导小组审议打算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实行阶段性管理。

全过程代建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由代建单位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代建单位必需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队伍,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工程后应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统一代建活动的市场准入,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及《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办法》(浙发改投资〔2009〕245号)、《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依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资质及良好财务状况和信誉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

第四条代建单位的资格备案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经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由区发改局核发代建单位资格备案证书。

代建单位根据备案证书核定的专业类别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资格实行分类、分等级备案。

(一) 综合类代建单位不受专业限制。

专业类代建单位分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

(二)根据代建单位的经济、管理、技术状况,确定相应的代建资格等级。

代建单位在等级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代建单位资格备案的萧山注册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满足代建需要的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中的至少任一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工程监理甲级资格;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咨询服务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

(三)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工程管理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四)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等专业人员3人以上。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U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LI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口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LI,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LI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U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U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U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笫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LI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笫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u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口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笫六条项LI代建单位山项LI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笫七条项LI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U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LI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笫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LI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的工作程序

代建的工作程序

代建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3.1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2组织保障3.2.1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

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审查。

3.2.2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3.2.3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3.2.4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3.3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3.3.1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3.3.2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

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3.2.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3.3.2.2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3.3.2.3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代建项目操作规程范本

代建项目操作规程范本

代建项目操作规程范本代建项目操作规程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和统一代建项目的操作行为,提高代建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操作规程。

1.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代建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准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1.3 代建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项目准备2.1 代建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拟订投标文件等。

2.2 项目需求应充分调研、分析,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

2.3 项目计划应合理安排工期、资源和成本,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预算等。

三、合同签订3.1 在中标后,代建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代建合同。

3.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3.3 合同签订前,代建企业应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进行详细审核,确保施工的可行性。

四、施工管理4.1 代建项目的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计划和相关规范进行。

4.2 代建企业应合理组织施工队伍,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4.3 施工过程中,代建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4.4 代建企业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五、竣工验收5.1 代建项目竣工前,应进行自检,确保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和技术标准。

5.2 代建企业应向业主提交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

5.3 业主和代建企业应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和技术要求。

5.4 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企业应及时办理竣工手续,交付工程。

六、违规处理6.1 代建企业在代建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2 代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协商解决。

6.3 代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社会事业项目;(二)政法基础设施项目;(三)市政府要求实行代建制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活动进行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模式分为直接代建和委托代建两种。

直接代建是由组织实施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的代建模式,委托代建是组织实施机构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的代建模式。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代建方式;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自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的代建方式。

第七条组织实施机构实施代建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拨。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代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三)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四)确定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五)负责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等工作;(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市政公用设施接用及施工等报批手续;(七)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代建合同约定付款;(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一、代建项目申报和确定。

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划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书批复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二、代建项目招标评标决标。

三、签订代建合同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代建单位组织施工。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图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代建项目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核定的投资由于政策、自然的变化等引起变更需求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章,组织代建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按规定报备相关部门。

资金管理。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委托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财政局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拨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委托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五、竣工结算与审定。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六、工程验收与交付。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项目资产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八、工程保修责任。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

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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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

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

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

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

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

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

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xx]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

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1.业主管理模式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

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的问题。

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的合同接口风险。

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

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

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的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的合同及合同主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

总的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的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的缺陷。

2.epc模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的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均交由独立的建设承包商负责的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的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

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的技术有较充分的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

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的全过程服务。

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的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的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

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的建设工期更有保证。

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的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

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

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

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的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的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的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

《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的支持和各方应采取的行动。

《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

对项目的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的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

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的基本框架:1.土地获得和使用《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的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

项目管理公司得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

2.设计《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的程序;设计的责任等。

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的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

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的权利。

在建设期的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的,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

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需要特别强调的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的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的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的清理。

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

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

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

4.完工验收《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

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的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

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

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

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的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

6.移交《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的范围、程序及标准。

移交的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的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

7.建设期内的合同责任政府通常的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的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

项目管理公司通常的责任包括。

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的服务和产品等。

(华东工程咨询)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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