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案例-2:美国宝洁诉上海晨铉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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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之“宝洁”域名纠纷案⼀、案情原告(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国⽹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始建于⼀九零五年的跨国公司,是“WHISPER”注册商标的所有⼈。

我公司在全世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百七⼗个“WHISPER”和“WHISPER图形”商标。

⼀九九五年,我公司获准在中国注册“WHISPER”商标,核定使⽤商品为卫⽣⼱、卫⽣⽑⼱⽌⾎塞等卫⽣⽤品,同年,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WHISPER”的对应中⽂商标“护舒宝”,核定使⽤商品为卫⽣⼱、⽉经垫、⽉经棉塞等卫⽣⽤品。

我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州宝洁纸制品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在中国⼤陆使⽤“WHISPER”及其图形商标和“护舒宝”中⽂商标的权利。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上以“WHISPER”为标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公司已抢先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直闲置未开通使⽤。

⽽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卫⽣⼱是世界最⼤的妇⼥卫⽣⼱品牌之⼀,“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卫⽣⼱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量⼴告早已为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商⾏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保护。

“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场上享有较⾼知名度和较⾼信誉,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公司注册的“”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从读⾳、字母组合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公司的此种⾏为旨在搭乘和利⽤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销⾃⼰,使我公司⽆法在⽹络媒体上利⽤⾃⼰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国⽹公司的⾏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公司:1、⽴即停⽌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和域名有直接关系吗 经典案例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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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论是大公司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小企业甚至是个人都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也许注册一个商标会让您一夜暴富的,但是注册商标会和域名有关系吗?请听小编举例说明。

通用汽车诉“凯迪拉克”相关域名案。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关键点:域名与商标无很大相似性,且没有恶意注册使用。

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即宝洁公司于1976年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注册使用范围是香皂、沐浴露等清洁用品。

被告即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1999年注册了“”域名,经营业务包括安防系统的安装维修。

法院认定“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被告将“safeguard”用于安防系统会打破驰名商标主体的唯一性,冲淡驰名商标的识别力,造成驰名商标知名度下降,甚至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点:域名具有显著性,又与驰名商标近似,影响驰名商标使用,也会被判侵权。

蛋糕公司诉yahoo公司域名侵权案。

美国著名的网络商yahoo公司,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其侵犯商标,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yahoo”商标,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使用域名。

该案是反向侵夺的典型案例,由于已为公众所熟知,蛋糕公司要求yahoo公司禁止使用该域名是不合理的。

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safeguard”商标。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
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 月。1994年该公司向中国工商局申请注册 “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
1999年1月,被告晨铉公司的前身上海晨铉科贸 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 “”域名。宝洁公司认为,晨铉 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宝洁公司的合法利益。
提起诉讼。2.01亿欧元罚款只是针对电信部门,
西门子发电部门贿赂案仍在接受德国当局调查。
西门子是享誉全球的重量级跨国公司,商业 触角遍及世界各地,其电信和电力技术代表当今 世界顶级科技水平。石破天惊的西门子腐败案, 可称当今全球第一商业贿赂大案。 ——<北京青年报>
•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 政责任。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6年11月,西门子总部,以及位于德国和奥 地利的30个办事机构遭到执法人员突袭,经调查 发现,西门子部分高管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向海外
合同方实施贿赂,涉案金额达2.57亿美元,西门
子董事长冯必乐和CEO总裁柯菲德为此引咎辞职。
西门子虽受重罚,但此案并未完全了结,检察
官要求对前财务主管鲁伯格在内的十几个经理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性是:
(1)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实用价值并能够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2)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 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doc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doc

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的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 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研究: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行为,具有跨国界性。

因域名的注册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往往具有国际性,而法院的司法活动具有地域的局限性。

因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提交有关域名仲裁机构解决,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跨国界性,具有网络虚拟性,但是域名的标识功能决定了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是设定和使用一定的标识的民事行为。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

此外,该公司还在注册了“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该公司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

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名优产品。

中国商标局曾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近似的商标。

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了域名。

其经营范围为“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

晨铉公司将“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域名中,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在注册诉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宝洁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P&G)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众多的知名品牌,如飘柔、海飞丝、潘婷、汰渍、吉列等。

本文将分析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次法律纠纷案例,旨在探讨跨国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2010年,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产品时,发现产品中存在大量疑似化学物质。

经过调查,消费者发现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随后,宝洁公司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面临巨大的法律压力。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产品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产品中存在疑似有害化学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涉嫌违反产品责任法。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满意的消费权益。

本案中,宝洁公司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本案中,宝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传其产品安全、无害,但实际产品却存在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广告法。

(二)应对策略1. 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宝洁公司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将问题产品从市场上撤回,以防止消费者继续受到危害。

2. 公开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宝洁公司应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宝洁公司应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积极应对舆论压力:宝洁公司应积极应对舆论压力,通过媒体发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消费者传达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关注和处理措施。

四、案例启示1. 跨国企业在本土化过程中应重视法律法规:跨国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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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赢了一个又告一个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国际经贸》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持续近一年的宝洁公司状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抢注域名”不正当竞争一案10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safeguard”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71.27
【相关文献】
1.九鹿王赢了!——仅仅是一个男装品牌的胜利吗? [J], 韩娜
2.我打赢了这个疯狂而混乱的世界——一个“90后”“低级知识分子”的自述[J], 符虚
3.很多人抱着“看热闹”的心态,见证了美国政治史上一个历史性的夜晚特朗普赢了,美国“炸”了 [J], 刘冰倩
4.唐代告身的一个考察——以大谷探险队所获李慈艺及张怀寂告身为中心 [J], 小
田义久;李济沧;
5.打造一个生态系统,你就赢了! [J], 谢永恒[1] 周禹[2] 郭学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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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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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综合复习题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1、原告张某借调到被告山西省甲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下属的甲县县志办公室工作。

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某编辑了《甲县地名志》一书。

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某创作。

张某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甲县县志》是被告编委会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余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

全书约120万宇,《甲县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襄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某编辑的《甲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

1991年,张某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某给《甲县县志》提供部分初稿。

张某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甲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

经编委会修改,采用了张某的初稿约l0万字;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

《甲县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膏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

但是没有署张某的名。

张某认为被告使用其文字10万既不给报酬又不署名还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甲县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谁?(2)被告编委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答:(1)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

(2)编委会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经贸时代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铁血昆仑关》电影摄制组和中国广西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由陈某执笔将该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

缩写后的故事梗概上未提及剧本原作者姓名。

故事梗概稿送《经贸时代报》社排版编校时,编辑发现此故事梗概无出处说明,使从摄制组提供的有关资料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并将其发表在《经贸时代报》上。

最新-试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精品

最新-试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精品

试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试论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王胜宇1976年5月,美国日用企业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5月。

1994年6月,这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4年6月至2019年6月。

该公司自1962年起在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

1984年和1994年,宝洁公司分别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其注册的商标。

1999年1月,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

宝洁公司以晨铉公司将注册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网上公众误认为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法院。

晨铉公司认为,的英文表达中有安防的意思,而自己经营的有安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并非恶意,且并不是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

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在。

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就会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并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精神的。

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消费者中认知率较高。

与此同时,这一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

晨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注册商标在。

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因而为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一出,人们纷纷对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的使用提出了异议。

第8章案例-2:美国宝洁诉上海晨铉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

第8章案例-2:美国宝洁诉上海晨铉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

(第六组完成)美国宝洁(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1976年5月,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即P&G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 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在中国内地注册的“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注册商标的香皂产品在中国内地销售时,产品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人了大量的广告费。

1993年1 O月,“舒肤佳”香皂获国内贸易部颁发的“’93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

1994年2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舒肤佳"香皂在‘1 99 3年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排行榜中列“理想品牌”第二名和“实际购买品牌"第二名证书。

宝洁法律案例解析(3篇)

宝洁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P&G)是一家全球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成立于1837年,总部位于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

宝洁公司以其卓越的品牌、高质量的产品和全球化的经营战略,成为了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

然而,在宝洁的发展历程中,也曾遭遇过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解析宝洁公司的一起典型法律案例,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09年,宝洁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名为“宝洁闪亮亮发乳”的产品。

该产品宣传具有去屑、保湿、滋养等多重功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产品上市不久后,消费者陆续反映使用该产品后出现头皮瘙痒、红肿等症状。

随后,宝洁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检测,发现产品中存在微生物超标的情况。

三、案例解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宝洁公司生产的“宝洁闪亮亮发乳”存在微生物超标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得生产。

因此,宝洁公司生产的“宝洁闪亮亮发乳”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广告宣传问题在产品宣传过程中,宝洁公司夸大了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宝洁公司的广告宣传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 责任承担针对本案,消费者可以向宝洁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宝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本案中,宝洁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2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2

舒服佳抢注案宝洁胜出核心提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舒肤佳”域名(safeguard.com.cn)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P&C)是世界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

1976年5月,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这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中英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1999年1月,被告晨铉公司的前身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nlcn”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认为,晨铉公司将“safeguard.COM.cn”注册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网上公众误认为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就会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并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益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定的。

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在消费者中认知率较高。

与此同时,这—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

晨铉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止了宝洁公司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因而为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没完没了的商标、域名纷争也许早已让人彳门有些疲惫,或者是麻木。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者,可耻。

蓄意抢注驰名、知名商标权益人域名的,用句古语:多行不义必自毙。

6第六章法律法规

6第六章法律法规

案例6—1 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案例
• 抢注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从tide,safeguard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案, 看不正当竞争行为。 • 案情介绍: • 美国宝洁公司是tide,safeguard商标权人。 但tide,safeguard先后被中国两家公司抢 注为域名。
案件一:2000年3月22日,美国宝洁公司向北京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称“天地”使 用为其公司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该公司在中国获准注册了tide商 标,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tide及其图形商 标,成为国际驰名品牌。被告北京天地电子集团抢先 注册了域名。其行为导致消费者的 混淆,损害了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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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司 法
知 隐 电 电 电 识 私 子 子 子 产 权 支 签 合 权 付 名 同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环 境
电 子 商 务 立 法
电 子 商 务 法 律
6.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1 电子商务法律产生的背景
2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3 电子商务法的任务 4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
6.1.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已经开始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 最终将取代传统的贸易形式,而主导整个国际贸易新形式 的发展。作为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法目前也同电子商 务本身一样,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概念。从国内外的法 律文件与论著来看,目前尚未发现有人给电子商务法这一 概念做出明确的定义。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 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各人的观察 角度不同,因而很难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关于 电子商务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域名抢注成功案例

域名抢注成功案例

域名抢注成功案例实际上,一些存在潜在价值的域名,往往都早已被人注册,作为一个域名投资者或正要选取一个域名来开展网上业务者,费力去"想出"或是"造出"一个能够让大家公认很好的域名注册查询。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域名抢注成功案例,欢迎阅读!域名抢注成功案例1: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某。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

2005年,原告自主研发的“**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

2006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商标。

为了宣传及推广“**圆”品牌,原告不仅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圆”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被告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xx.***.xxx”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

被告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原告商标“**圆”的音译。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被告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

被告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域名抢注成功案例2:近年来,因域名被抢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45-46ppt-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45-46ppt-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4 .著作权
知 识 主题二: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总 结
1.反对欺骗性交易行为 2.反对限购排挤行为
我 国 公 平 交 易 法 对 企 业 的 保 护
3.反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4.反对商业贿赂行为 5.反对虚假宣传行为 6.反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反对倾销行为 8.反对搭售商品销售行为 10.反对商业诽谤行为 11.反对不正当的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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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务 布 置
主题二: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如果你是一家食品公司老板,你将运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声音还是三维标志来设计你公司产品的商标,还是组合以上各种因 素来设计? 请小组分组设计公司产品商标,分组展示并说明设计理念。
知 识 主题二: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总 1.商标权的定义 结 2.商标权的要素
知 识 主题二: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总 1.确保企业竞争 结
我 国 政 府 规 章 对 企 业 权 利 的 限 制
优点 1.政府法规规章的优缺 点 缺点
2.保护善意企业 3.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1.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 2.减少企业利润 3.政府权利过大 4.限制雇主与股东自由权
2 .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 同法的影响
自主探究
合作交流
合计
五、成果展示
1.各组选一个代表发言 2.其他小组各组员评价 3.教师总结




商业基础
课题:认知企业权利的保护与限 制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公平交易法 能力目标:掌握知识产权法
情感目标:使学生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法的初步学习,能 够掌握相关知识
教学过程
课前三分钟 导入环节
任务布置

知识产权案例讨论1

知识产权案例讨论1

案例一原告“宝洁公司〞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

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原告为其“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

该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占有率。

被告上海某公司将原告的“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为safeguard .cn。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

被告的行为会引起网上公众的误认,公众会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公司和注册商标以及商品等具有内在的关联,从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顿使用并撤回已经注册的域名;二、被告承当全部诉讼费用。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本案应怎么处理?案例二李某为某市服装厂工人,他利用近两年的业余时间潜心研制"医疗保健短裤"。

经临床试验后,因效果欠佳而未能通过有关技术鉴定。

1994年4月,他被调到同市某医疗保健厂担任厂长。

为了提高该厂的经济效益,挽回亏损的局面,李某提供了其以前的研究资料及有关数据,医疗保健厂聘请了有关医学方面的专家丁某,并由保健厂提供场地、材料及资金研制"医疗保健短裤"。

同年六月,省医院门诊所对该试制品进展了临床观察,并通过了有关专家的技术鉴定,确定了其疗效作用。

1995年1月,保健厂开场批量生产,同时李某与保健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将此项技术成果转给该厂,转让费按销售收入提成〔即每条短裤0.05元〕。

产品投入市场后,效益很好,李某依照协议获技术转让费一万元。

1995年6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创造专利,专利申请费1600元已由李某支付。

1995年8月,保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中国专利局在法定期限内,以该异议非保健厂提出等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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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组完成)
美国宝洁(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safeguard”域名抢注案
1976年5月,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即P&G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54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692335,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洗衣用制剂、清洁剂、擦洗和研磨制剂、肥皂、护发制剂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至2004年6月。

此外,原告宝洁公司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

在国际上,原告宝洁公司自1 96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日用清洁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在中国内地注册的“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safeguard”注册商标的香皂产品在中国内地销售时,产品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肤佳"、“舒肤佳"等注册商标。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人了大量的广告费。

1993年1 O月,“舒肤佳”香皂获国内贸易部颁发的“’93全国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

1994年2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舒肤佳"香皂在‘1 99 3年全国市场产品竞争力排行榜中列“理想品牌”第二名和“实际购买品牌"第二名证书。

《市场时报》的中国化妆品专版刊登的中国5 O家大、中型零售商场化、洗用品零售额座次排行表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1995年1 2月、1996年1月、4月、6月和1 O月份的销售额居第一名。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公布的“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统计及品牌监测资料"表明,199 8年12月和1999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市场综合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市场覆盖面在香皂类商品中均为第一。

2000年3月26日的《中国商报》和2000年4月5日的《中华工商时报》刊登的“全国重点大型商场1 999年商品品牌市场销售状况”中,“舒肤佳"香皂在香皂类商品中的市场综合占有率为第一名。

北京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精诚兴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部分城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从1997年到2000年3月,“舒肤佳"香皂的认知率、使用率超过90%。

1 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第二批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之一。

2000年,原佶宝洁公司被列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商标保护企业之一。

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l 8日,被告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

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年2月1日,safeguard.com.c n域名注册人变更为被告晨铉公司。

被告晨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弱屯系统及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等。

同年4月,被告晨铉公司获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2000年2月,宝洁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晨铉公司恶意抢注“safeguard"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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