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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导读: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是有相信的机关负责人来决定。

如果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申请回避。

一、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2条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是什么?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七八九回避、辩护代理 、证据

刑事诉讼法七八九回避、辩护代理 、证据

第七章回避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

2、回避的理由(有因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一个人在诉讼中不能担任多种角色。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3、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4、回避的决定(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委托辩护的代为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有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3、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积极范围)(1)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消极范围)a 绝对排除,包括(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如果主刑已执行完毕,但仍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定情形
1、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被告人自诉,即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接受证人
证词、受嫌疑人陈述等互为凭证材料,排除适用少数无罪和断定犯罪情节轻重不足以成立
犯罪的情形,且被告本人坦白自己的实际行为,足以认定自己犯罪,且应当货物贱买或索
取他人财物以利诉讼中三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断被告本人犯了犯罪,则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2、公诉犯—被告逃离的情形,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主动逃离了
诉讼地,以及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庭上、不征询法官的意见,或者无故拒绝到庭的情形,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3、刑事记录—被拘留期满,未能缩短拘留期满、不能把此案送交审判机关拘留、把
此案移送法院审理,以及刑事记录记载为已经提出刑事讯问。

未能依法处理案件,或者未
能及时处理案件,可以推断被告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4、重大事实疑点—经侦查所得的证据,以及与被告人的事实有明显矛盾的事实,如
果被告上诉,且伴随着事实有明显疑点,可以推断被告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
该法定情形。

6、暂缓公诉—本来可以发起公诉,但检察机关不继续公诉的情形,则可以推断被告
本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可以适用该法定情形。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回避的情形,包括民事自诉、公诉犯-被告逃离、刑
事记录、重大事实疑点、公诉机关释放被告、暂缓公诉等法定情形。

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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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申请回避回避的提出回避申请书回避人员范围回避程序回避种类回避制度什么叫回避回避制度是国家司法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属于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即不再参与办理这一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章回避

刑事诉讼法学--第七章回避
【案例】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 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 陈公诉。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 该案。被告人张东认出庭审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 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 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
【问题】法院应否批准张东的回避申请?
在该案中,法院批准张东的申请其意义就 在于增强被告对有关办案人员的信任感, 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或申诉,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安司法机 关的权威,同时防止陈某形成先入为主, 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一、回避的种类 按照是否需要附一定理由,英美国家对陪审员的回
避分为有因回避(也称附理由的回避)和无因回避 (也称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其主要原因是 为了防止因提出附理由的回避而没有被排除的候选 人对当事人产生偏见) 按照提起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回避、指令回 避和申请回避
二、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程序法名言
诉讼的原始功能是把冲突从暴力 的水平转移到语言和话语的水平。
——利科(法国著名哲学家)
二、回避的意义
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确保法律制度和法
律的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回避的审查和决定主体:
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个人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恰当因素的影响,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公平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员回避、检察官回避和辩护人回避。

审判员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审判员与当事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情况,应当回避;而检察官回避是指如果检察官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辩护人回避是指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协助、代理或阻止过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避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也能够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个人恶意或其他不当行为对被告人进行迫害。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虽然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回避的标准和程序相对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其次,有些司法人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利益驱使,不愿自觉回避,这就需要有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另外,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由于资源相对匮乏或其他原因,可能难以实现回避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总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人员不受任何限制和压力的影响,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课件第八章回避

刑事诉讼法课件第八章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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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维持
原判。

问:本案程序有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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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县公安局长家发生爆炸,县公安局随 即组成以局长为指挥的专案组。经过缜密的 侦查,相继有3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其 中一人要求公安局长回避,对此,县公安局 连夜召开会议研究,认为局长虽然是被害人, 但案件最终须经过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才能 决定如何处置,又不是局长一人说了算,决 定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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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程 序


一、回避的启动:各个诉讼阶段皆可
1、提出:司法人员(口头或书面);

2、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或
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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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回避的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可);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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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理由

1、有因回避;
2、庭审时不属于利害关系、违法“接受吃
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
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得参加诉
讼活动的制度
2


二、价值
◇自然正义、程序正义的要求 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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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制度内容


一、回避种类
1、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申请; 2、自行回避:法定人员自行主动提出; 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但未自行提出也没 有人申请,由有权主体决定令其退出 4、有因与无因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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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某银行信贷负责人小赵涉嫌受贿犯罪,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其犯罪行为诡秘, 证据难以收集,迟迟无法终结侦查程序。新 调来的公安局长老赵(小赵之养父)经验丰 富,明察秋毫,精心布置展开工作。考虑到 自己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老赵以自己 生病住院治疗为由,退居二线指挥,终于使 案件水落石出。一审判决后,小赵以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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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一)回避的期间: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 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委 托代理人申请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 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注意:我国实行“有因回避”) 3.职权回避: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 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3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 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 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 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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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此情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三)程序一次原则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 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 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 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诉法解释》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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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院长决定
法院
院长的回避
检察 院 公安 机关 检察员、书记员 检察长的回避 公安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
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由同级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有人认为当事人及一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成为享有回避申请律师可以通过有因或无因淘汰将其认为可能存在偏的主体体现立法进步见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陪审团成员从陪审团中踢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出去进而增进当事人对陪审团的信任也为陪审团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他们本身与案件没有利害关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裁决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回避 制度是 一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制度 体 系 , 并 运用
于在 社会 生活众 多 领 域 中 , 在 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实 践
案人员 应该 回避 而依 然 参 加该 案 的办 理 , 即使 案 件 实体 处理得 正确 , 也 难 以 消除 当事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的疑虑 。设立 回避制 度 , 是 为 了正确行 驶 司法权 ,
中贯 彻与 完善 回避 制 度尤 为 重 要 , 因为这 一 制 度 不 仅从 程序 上促进 司 法 实体 公 正 , 而 且 还 能推 动 我 国
社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

保 障司法机 关公 正地进 行审判 。所 以回避制度 的价 值不仅 体 现在实 体 上 , 还 体 现在 程 序 上 。既 是 对法 官人 性进行 必要 限 制 的体 现 , 也 是 为 了避 免 在外 观 上造 成案件 审理 不公 的嫌疑 。刑 事 回避 制度 正是 以 某种 独有 的价值使 人们 看到 了正 义的实 现 。 然而 , 我 国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 如此 重 要 的 制度 只规定 有 简单 的 四个法 条 。其 他 一些补 充规定 散见
于 司法 解释 , 检察 院 、 公 安 机关 的办 案 规 则之 中 , 未

刑 事诉 讼法 中回避 制度 的 内容
回避 制度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 检察 人 员 、 审 判 人 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正).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正).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高检发释字〔1999〕1号修订根据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高检发研字〔1999〕9号进行修正)颁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1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导读: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由作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回避决定一作出就生效。

对于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为了案件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审理,排除掉人为的干扰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回避制度。

就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为法定的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会影响公正办案的关系的,不得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无论是办理还是其他的诉讼活动都不得参与。

刑诉中的侦查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这里所指的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负责人。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1.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3.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4.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的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自己主动要求2.申请回避,当事人、法代、诉代和辩护人认为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提出的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一方也没有申请的,其负责人依职权命令其退出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他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由作出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回避决定一作出就生效。

对于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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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概念、意义和种类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2)意义
具体见教材332页。

(3)种类
它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2、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1)回避适用的司法人员范围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司法机关的负责人。

回避适用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包括: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2)回避情形
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3、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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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制度-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取保候审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制度得以完善,在实践中易于操作执行,而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运用中很难把握。

本文试图对该制度加以探讨。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手段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活动区域适当限制。

它是一种强度界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强制措施。

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这一制度。

只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大陆法系中的少数国家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也存在着存废之争,但最终刑事诉讼法仍将其保存下来。

保存的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情况下,无从把握,特别是当前人口流动性强,异地作案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找不到保证人或没有保证金,又不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况下,不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会放纵罪犯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废之理由是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范围大了起不到监视居住应有的作用;范围小了,无异于拘留。

我们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把监视居住制度保留下来,就应象取保候审那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联合发文的形式将其具体化。

刑事诉讼法第50、51、57、58条规定了监视居住制度,其中第50条规定有权采取该措施的机关,第51条规定了采取该措施的条件,第57条规定该措施的具体操作,第58条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变更措施。

为使监视居住更易于操作,我们探讨一下第57条,该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这里涉及到住处、居所与住所的概念界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规定住所指户籍所在地,居所指没有住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显然刑事诉讼法不能借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定义,因为民事诉讼上的定义是解决管辖问题,用在这里外延过宽。

如果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那么无异于取保候审。

但是将住处、居所仅理解为居住的庭院或
居住的房屋,又不免有拘留之嫌。

这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又不能象拘留那样判刑之后折抵刑期,因此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我们认为,对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住所居所范围界定相对宽些,对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可界定严些。

可将此处住所居所,界定为生活必需的地方。

再看后款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需要界定的是未经谁的批准不得离开谁指定的居所。

实践中曾发生公安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指定居所,而检察院法院需要询问将其提审时,被告人已离开了被监视居住地。

因此我们认为,未经批准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

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他人指哪些人?显然,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任何人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家里时,不可避免地会见同住的人。

除了同住的人外其它近亲属是否属需批准会见的他人之列。

鉴于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外甥子女、孙子女等范围过广,因此会见近亲属应属批准之列。

此外,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第17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因此,我们认为将他人界定为同住的人为宜。

侦查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起诉阶段如果也决定监视居住,是直接适用,还是变更手续;同样,起诉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如果审判机关也已决定监视居住是直接适用还是变更手续。

有人认为直接适用,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免烦琐手续。

我们认为应该变更手续,因为此时可以参照《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2条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前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
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外,监视居住的时间起止时间的计算等也都很模糊,鉴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已发布施行,监视居住程序中很多不明之处可参照该规定。

因此本文建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规定将监视居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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