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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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条款

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办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的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调整总价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1、经甲方签认的设计变更;

2、甲方及监理签证;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报价部分调整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2)设计变更(需经发包人确认);(3)发包人及监理签证;(4)暂定价项目;(5)暂定综合单价项目;(6)人工及材料的价格波动调整;(7)施工期遇政策性文件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的调整:暂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误差及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及其变更联系单,按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三)(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均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2)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超过25%以上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对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

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顶,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若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中标浮动率=[中标总价(不含暂定价部分)-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定价部分)] /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定价部分)*100%,下同]

(4)人工价格调整方法:人工价格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补差部分按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计算(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

(5)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调整办法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计价依据”指:

参照定额: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2、园林绿化工程套用《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若不能参照上述定额的,参照其他2003版浙江省预算定额;

取费:工程取费类别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用区间取中值)及现行宁波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等。

涉及苗木价格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2010第9期苗木专刊)

无信息价材料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签证,签证价格不下浮。

(四)暂定价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暂定材料、设备价格,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按照业主提供的暂定价进行报价,实施时的具体办法如下:发包单位组织竞争性报价方式或询价方式或公开招标(含政府采购的)方式确认材料设备价格的,则以发包单位签证价格结算,发包单位签证的材料设备价不执行中标浮动率。暂定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调整方法:每项暂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金额=[发包单位签证的材料设备价格-暂定价]×单位定额用量×经发包单位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并计取相应规费、税金。

(五)暂定综合单价项目调整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照业主提供的暂定综合单价进行报价。

暂定综合单价结算方式如下: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若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计价依据”并浮动中标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但不能套用浙江省2003版工程预算定额套用综合单价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组价,将该组价上报监理人,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只计取税金,审核后的组价不下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六)苗木甲供项目的结算办法

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计价依据(详见二(三)(6)条款)”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确定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三)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无。

(1)合同总价。

(2)年度工程计划资金额度。

(3)实体性消耗金额、非实体性消耗金额。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为上述确定的计算基数的无。

(1)10%

(2)20%

(3)30%

(四)工程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按月结算支付至月进度款的70%,待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初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85%,终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审定时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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