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单规范解读之合同价款支付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分析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9讲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2013新版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
23
4.支付时限: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
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 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5.未按支付后果:发包人没有支付,承包人可催告支
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9
10.1.2 新增 规范原条文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 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 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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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说明]
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本条是新增条文,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一)款:“包工包料工 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 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 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的规定编写。预付款的总金额 ,分期拨付次数,每次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应根据工程 规模、工期长短等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以及组织施工 人员进场。预付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2)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包工包料的工程不得低于 签
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下同)的10%,不宜高于签 约合同价的30%。
5
(3)
预付款的支付前提: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 发
第25讲: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 1.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结算价款并通知承包人结果 ↓ 2.双方在通知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 3.如有超付,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退还发包人的金额。 ↓ 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 12.0.4【新增】 规范性条文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 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 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 1.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 12.0.2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 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 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发承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操作与应用解读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结算与支付操作: 1.承包人提出因发包人违约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及索赔金额 ↓ 2.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后的 7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 3.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支付 ↓ 4.双方协商不成,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
13.4 调解共 7 条
13.5 仲裁、诉讼共 4 条 内容讲解 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
本章共 1 节 4 条,全为新条款。主要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1.发包人为避免承包人高报计日工单价,可在
工程量清单中抬高计日工暂定工程量。但此
工程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过高的估计量
造成计日工单价的轻微浮动导致承包人报价
注意事项
的明显变化时,会形成恶性竞争
2.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发
272
承包双方应核对定额与市场信息价格确定合
1.注意同一工作内容重复签证 2.合理规定计量单位(如门可用平方米。也可 用樘)
3.注意隐蔽工作的审查
9.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6) 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
常见的签证项目
完成合同以外
零星用工 的零星项目
二
零修 技 次
星复 改 装
某些技改用 工 项工程
项 目
饰 工
□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 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复核意见: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元)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元,(小 写)。 造价工程师 日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承包人收到指令后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现场签证报告
48小时内 核实现场签证 否
报告
是
发包人予以确 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
图2-9-2 现场签证生效程序
视为发包人认可
发现 承 包 人
9.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5) 现场签证费用计算的解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规定: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最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精讲(图表丰富)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 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333
九、暂估价
(3)竣工结算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表2-9-3 13版清单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竣工结算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计价 的规定
九、暂估价
9.3 对暂估价的理解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 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估价的,该暂 估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 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 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 调整合同价格。
地面磁砖、石材、玻璃
九、暂估价
9.6.2 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界定
工程设备暂 估价项目 界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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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定价格、 型号和质量的工程设备。例如:有些安防 设备、电梯设备
同等质量、规格及型号,但市场价格悬 殊 、档次不一的工程设备。
九、暂估价
9.6.3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界定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 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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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估价
(2) 投标报价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
表2-9-2 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
13版清单
08版清单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8讲合同价款调整五2013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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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新增】 规范性条文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 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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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与解读 操作解读: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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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9【新增】 规范性条文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给发包人。
23
二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承 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 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三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 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 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 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 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需承包人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
13
操作与解读 操作解读: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进行一揽子索赔。
14
9.13.6【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 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 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蕞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 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 终结清时终止。
2
9.13.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 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3
操作与解读 操作解读: 本条规定了索赔条件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8讲合同价款调整五2013新版
成书面签证;
2.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
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 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33
3.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 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 可以说如何处理现场签证,是一个工程管理水平 高低的衡量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 本节对现场签证作了相应规定。 现场签证机理与操作程序见一一13现场签证调整 程序图及12计日工、现场签证台账。(略)
1. 延长工期; 2.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1
操作与解读 操作要领: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 方式。
12
9.13.5【新增】 规范性条文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 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 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2
9.13.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 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3
操作与解读 操作解读: 本条规定了索赔条件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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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索赔证据;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4
9.13.2【新增】 规范性条文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 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见表—一15),说明发生索赔 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 索赔的权利;
20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详解版1-4章)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总则
1 总则
【13条文】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解析】 1.0.7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条将08规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 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理由同前,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新增术语。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顾名思义,是招标阶段供投标人报价 的工程量清单,是对工程量清单的进一步具体化。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术语
2 术语
【13条文】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riced BQ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解析】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priced BQ 13新增术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新增名词。表示的是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 已标明价格,并被招标人接受,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术语
2 术语
【13条文】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BQ)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 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08条文】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 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解析】 2.0.1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BQ)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 细清单。在“08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 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等。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7讲合同价款调整四2013新版
价格,为了不影响招标效果,由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
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因此,本节规定了确定暂估 价实际价格的四种情形:
一是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
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 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
二是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 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是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 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 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
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 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
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
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可为合同价款的5%。即使承
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8
9.12.1【新增】 规范性条文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 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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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 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 在结算款中扣除
30
9.12.2【新增】 规范性条文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 (位) 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 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 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竣工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 度予以扣减。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6)促进了施工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承包人可以根据中标价及承诺,通 过对工程成本的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施工要素的投入与 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等,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一、我国工程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现状
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款的内容及 要点说明
一、我国工程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历史的必然 二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 三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一、我国工程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款的内容及要点说明
章 1、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 4、工程量清单编制 5、招标控制价 6、投标报价 7、合同价款约定 8、工程计量 9、合同价款调整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条文
7 52 19 19 21 13 5 15 58 24 35 4
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这是我国 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二 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
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标志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近 年来再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 了丰硕的成果。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2013新版)
内容讲解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第二节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共 19 条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 3 条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共 3 条13.3协商和解共 2 条13.4调解共 7 条13.5仲裁、诉讼共 4 条第一节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共 4 条本章共 1 节4 条,全为新条款。
主要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概述]本章为新增,共 4 条。
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
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
既然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非常态解除,就存在对解除前行为和解除事项的处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章针对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进行规范。
12.0.1【新增】规范性条文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操作与应用解读本条规定了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可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与支付。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4讲合同价款调整2013新版
24
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
前28天)
① 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 ② 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
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 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
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5
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
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
31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 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 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采用适用单价;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
似的单价;
3. 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共同协商。
32
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的变化
1.
2. 3.
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共6条
共2条 共3条
1
9. 4 9. 5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共2条 共3条
9. 6
9. 7 9. 8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共3条
共5条 共4条
9.
10.
暂估价
不可抗力
共4条
共3条
2
9.11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共3条 共3条
92法律法规变化921保留规范性条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解读与应用操作...(1)
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低价中标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 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进行施 工,最终导致“豆腐碴”工程,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
2.缺乏与08《规范》以及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实行清单计价,必 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 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清单计价后的工程计量、工程变
中国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历程回顾
政府 定价
1985年以前
第一阶段
定 计划经济阶段
额 计 价
统一定额消耗量
统一预算单价 统一费率
政府 指导价
市场 调节价
市场 调节价
市场 调节价
2013-?年
2008-2012年 第三阶段
2003-2008年 第三阶段
市场经济改革阶段
1985-2002年
第二阶段 市场经济初期阶段
5 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
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 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7
一.从宏观角度,《清单规范》实施所需配套条件方面的问题
6.适宜与08《规范》的政府造价信息发布严重滞后。推行清单计价使得
统一定额消耗量 政府指导单价 竞争费率
第三阶段 市场经济改革阶段
企业定额消耗量 自主报价单价 竞争费率
03《清单规范》
市场经济改革阶段 企业定额消耗量 自主报价单价 竞争费率
08《清单规范》
企业定额消耗量 自主报价单价 竞争费率
浅谈基于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管理
浅谈基于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管理摘要:从2003年我国提出清单计价以来,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清单计价规范也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推行清单计价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深化我国造价管理与改革的重要工作。
同时在新的形势下,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的施行也对我国现阶段合同管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关键字:清单计价;规范;改革;合同管理一.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加强了对发包人要求的约束1.约束了发包人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在2008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承包方需要对因发包方的造成的清单不准确负责,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
在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这一条款被修订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条作为强制条款,极易与合同条款冲突。
2.约束了招标文件的效力基于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某些招标条款中业主会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部分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条款互相冲突。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的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极大的规范了合同的制定过程,限制了招标文件的效力。
3.约束了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不允许因为物价原因的调价。
2013年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约束,明确指出“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013造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2013新版)
第二节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本章共 5 节19 条,全为新增条款。
主要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等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13.3协商和解13.4调解13.5仲裁、诉讼,[概述]本章共 5 节19 条,是在“08规范”第 4.9.1、4.9.3 条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解决争议的实践总结形成条文。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也是难免的。
因此,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从而达到消除争议的目的,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从而达到定争止纷的目的;若争议继续存在,双方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然,也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主要指仲裁或诉讼。
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只有及时并有效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才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因此,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尽可能在争议前期过程中予以解决较为理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 3 条[概述]本节全部为新增条款,共 3 条。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如何处理有所约定。
因此,本节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关合同价款争议的处理流程和职责权限,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及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对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以求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就能够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予以解决。
13.1.1【新增】规范性条文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
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的支付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支付是建设项目的核心环节之一,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因此需要严谨、细致的操作。
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支付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个部分。
一、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始之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以满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准备工作的需要。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进度款的支付进度款是指根据工程进度,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
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后的14天内。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法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三、结算款的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完成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结算款的支付应在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的14天内进行。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总之,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的支付是建设项目的核心环节之一,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需要严谨、细致的操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比例、按方法进行支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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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单规范解读之合同价款支付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3.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4.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6.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
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7.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8.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9.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0.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測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
付申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